包含發生交通事故注意保存證據的詞條
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的
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4、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生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5、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6、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后所制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文字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7、視聽資料。可用來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像、磁盤等視聽(音像)資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私了應該注意保留哪些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這就意味著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私了,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當事人在私了交通事故時,應當注意一下事項:
1、核實對方的準確身份并記錄下來
私了中非常需要注意的一點就是準確核實對方的身份及一些相關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通過詢問、觀察、核對對方身份,并將記錄下來:一是通過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實。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的最能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上面所注明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民身份證號都是非常準確的,二是通過機動車駕駛證進行核實。機動車駕駛證號與居民身份證號是一致的。
2、防止對方交通肇事后逃逸
實踐中,遇到過這種情況,肇事車輛說回去找人或者籌錢,結果一去不回,為避免此事的發生,建議出現這種情況后,扣留對方身份證,或者行車證、記住肇事人身高、長相、衣著。
3、簽訂書面協議。
交通事故私了應當簽訂協議,該協議受法律的保護,如果事故雙方簽訂協議后不履行,那么該協議可以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使用,受害方可以依據此協議將不履行協議的乙方告上法庭。
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方應當保留些什么證據啊?
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方要做以下幾點:
首先要取得并保留對方機動車牌照號,最好用手機拍照對方汽車的牌照,防止對方事故車逃逸。
第二要對駕駛員進行拍照,防止酒駕或無證駕駛的駕駛員被頂替掉包。
第三事故的時間地點現場照片,是劃分事故責任的依據,要拍照下來,防止對方移動現場,逃避責任。
第四是對治療、檢查、住院以及交通費用的單據、各種證明事故及傷害情況的照片都要保存好。
第五是要把各種鑒定等第三方文件,包括交警的事故鑒定、病歷、受傷情況鑒定等保存好。總的來說,就是要收集事故證據和受害情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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