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婚(民法典重婚罪判幾年)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重婚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重婚會有的法律后果是:
1、如果受害人去法院起訴,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構成重婚罪的,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雙方離婚,無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并且要求自己多分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021年民法典重婚最新規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對重婚有什么規定
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對因重婚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處理,首先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然后根據重婚的不同原因區別對待。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首先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系,對前婚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依法追究重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與人重婚,重婚 一方提出離婚 的,對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論處,但必須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重婚一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先解除其重婚關系,再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各方面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 (3)因自然災害或被人拐賣而重婚的婦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論處, 女方要求離婚 的,原則上應維護原婚姻關系,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持離婚,或重婚多年與后夫感情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說服原夫,調解或判決離婚。 (4)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對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處理重婚問題。經過刑事審判,給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重婚關系后。重婚一方仍然堅持與原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可著重調解和好或者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礎上,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如果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當在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典重婚罪認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重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重婚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4)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摘自《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解釋(上)》,張軍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拓展資料】
2.事實上的重婚與同居、臨時姘居關系的界限
由于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間非法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婚姻法第3條不僅規定禁止重婚,而且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解釋,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雙方雖然同居,但不是“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的,則只是臨時姘居關系,是單純的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關系相對待,群眾也公認的,則應認為是事實上的重婚。對于事實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經修訂后,國務院重新頒布了《婚姻登記條例》,決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批復”仍可參照執行。
(摘自《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下冊》,周道鸞、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3.刑法中事實婚的認定
由于民法和刑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調整對象、任務和目的,因此,不能簡單地以民事審判中的做法來理解、適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實婚應當包括非法同居和以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的事實婚。理由是: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目的是督促自覺辦理婚姻登記。但是,不能因為沒有辦理登記而否認其婚姻關系的客觀存在,只是不具有合法性而已。重婚罪的犯罪客體并非是相對方的權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會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因為相對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護就否定另一方構成重婚罪,否則,重婚罪打擊的將僅僅只是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而不是破壞一夫一妻制,這顯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釋原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關系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量刑”。我們認為該解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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