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的年齡(幾歲為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年齡
晚婚晚育是我國鼓勵的政策,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周歲,即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即以上結婚為晚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育年齡是多少歲
【法律分析】:我國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現行規定是根據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主要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后結婚為晚婚,晚婚生育是晚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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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
法定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多大年齡算晚育
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略有不同)。
晚育以女方年齡為準。只要女方初育時年齡已達到24周歲,就屬于晚育。
男女雙方都必須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為再婚并且再婚前曾生育過孩子,再婚后女方雖然是初育并且已達到晚育年齡,也不屬于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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