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書(取保候審保證書什么意思)
醉駕取保候審保證書怎么寫
對于醉駕被取保候審保證書怎么寫這個問題,解答如下:醉駕是一種比飲酒駕駛機動車還要危險的行為,我國法律也將這種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要是當事人因醉駕被拘留了,符合條件的話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醉駕取保候審申請書范本申請人: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B,男,××歲,××市人,××市××廠工人。因涉嫌醉駕,于××年××月××日被××市××區公安局刑事拘留,現關押在××區看守所。申請人為保證被申請取候候審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關規定,提出由C擔任保證人。保證人C系申請人A之妹,女,××歲,××市××區××局干部,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處,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申請人和保證人保證監督被保證人B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1)保證不離開本市;(2)保證隨傳隨到;(3)保證不干擾證人作證;(4)保證不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并且保證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的情況。此致××市××區人民法院申請人:A(簽字)保證人:C(簽字)
取保侯審需要哪些條件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程度較輕的一種,適用取保候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等。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托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人須與本案無關,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取保候審一般只能針對那些犯罪情節可能輕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還要求其人身危險性不高,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保證書由誰寫
根據您所咨詢的 申請取保候審 的規定,取保候審保證書是由保證人來寫的,按照我國的規定,保證人與被告人是有關系,表明愿意作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例如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保證人保證書怎么寫
取保候審保證書,應當按照法律要求寫。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保候審保證書內容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如果采取的是人保的方式,即提供保證人,由保證人向相關機關作出一份保證書。取保候審保證書寫明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與被保證人的關系;如果是單位作保的,應寫明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與被保證人的關系、住址以及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書
保證書
保證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與被保證人的關系;如果是單位作保的,應寫明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與被保證人的關系、住址)
被保證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址)
×××(被保證人姓名)因×××××(寫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機關名稱)立案偵查。保證人×××愿意擔保×××(被保證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并隨時聽候司法機關的傳喚。
此致
××××(司法機關名稱)
保證人:×××(簽字)
×年×月×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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