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例分析(專利侵權案例分析2020年以來)
關于專利權的案例分析
(1)不需要。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專利許可使用費是由主權國家專利法規定和保護的,該項日本專利沒有在中國申請并獲得批準,因此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中國銷售,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2)需要。因為這件專利已在日本獲得批準,受日本專利法的保護,中國企業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返銷日本,則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這件日本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3)不需要。該項日本專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申請并獲得批準,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銷售,將得不到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保護,因此中國企業不需要向該日本公司支付這件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4)該項技術仍然可能具有使用價值。專利有效期滿,意味著專利權失效,權利人的權利失去法律保護和該項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并不意味著該技術本身失效。依據該項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只要市場需要,該項技術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只是無需再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

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于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營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面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么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么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于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于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于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制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并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采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權限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于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于生產經營,雖然非屬制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件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件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制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并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制作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后,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采納!
專利法案例分析
1,甲研究所。因為李明是發明人,該發明是為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即甲研究所。
2,沒有。因李明在調離原單位1年以內做出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原單位即甲研究所。
3,可以的。
4,可以的。
5,2026年2月10日。
6,專利權轉讓無效。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怎么做專利案例分析?
尊敬的樓主您好
在回答您的第一個問題時 請您先看看什么叫專利依據 我給您提供相關資料
專利權利要求的依據
專利權利要求的依據
專利權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效力所及的發明創造范圍。了解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無論對專利權人還是公眾都是非常重要的。正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才能從法律上真正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打擊專利侵權行為,促進專利制度的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有形財產的保護范圍以有形財產本身來確定,這一點人們并不陌生。與有形財產不同,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保護范圍的確定有其特殊性。專利申請文件主要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說明書摘要等三大部分,顧名思義,權利要求書應當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基本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又進一步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示保護的范圍。”可見,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是由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本身的技術特征組成的,技術特征及其組合構成了權利要求書的權利要求。確定了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也就確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書應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在說明書中充分公開,即權利要求的范圍不得超出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有經驗的專利代理人通常先寫好權利要求書,然后將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基本原文不動地搬到說明書,作為實施技術方案(即專利實施例)之前的對整個技術方案本質特征的概括,以避免說明書的內容不支持權利要求書。權利要求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僅是文字內容描述的一致,而且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特征,按照說明書所給出的技術方案還應能實現或達到。
其一根據您的問題(甲乙公司是否可以制造帶坐板、椅背和四個椅腳的椅子?為什么?)我來回答!~
答:甲乙雙方對該專利權沒有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均不可制造。
其二根據您的問題(如果乙公司想無效專利A,他應該如何檢索無效證據?)我來回答!~
答:乙不可宣告專利無效 因為其中專利檢索主要分為以下階段:一是技術開發之前的檢索(不僅包含專利信息),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復研究并確定研究課題的方向;二是專利審查程序中的檢索,主要目的是專利局審查員利用檢索數據庫對專利審查請文件(主要指發明)所涉及的技術方案進行檢索以確定其新穎性、創造性;三是專利無效程序中的檢索,該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無效請求人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的數據庫中檢索破壞授權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文獻的過程;四是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人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的數據庫中檢索破壞授權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文獻的過程,主要是基于“現有技術抗辯原則”而采取的措施;此外還包括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外觀設計專利檢索,失效專利的利用檢索、專利技術轉讓檢索等內容。
參考文獻 給您提供詳細資料(如下)
1)無效程序中的專利檢索
專利權是申請人(專利權人)通過國家授權獲得某一技術方案在某一段時間內壟斷使用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一旦獲得專利授權,這就意味著其在該領域的壟斷地位;專利權具有排他性,絕對性以及侵權認定不考慮主觀因素的特點。因此,如果專利審查員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因漏檢而未發現破壞該專利申請新穎性的文獻,將會不正當侵犯合法使用該技術(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的可能性,因此無效程序顯得至關重要。
現行《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任何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4條規定,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包括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新穎性)、第23條(創造性)、第26條第3款(公開不充分)、第4款(不支持)、第33條(修改超范圍)或者實施細則第2條(專利的定義)、第13條第1款(重復授權)、第20條第1款(不清楚)、第21條第2款(缺必特)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5條(違反國家法律等)、第25條(客體范圍)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9條(先申請原則)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在無效程序中,專利檢索主要是通過檢索專利文獻、非專利文獻發現破壞該授權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過程,對實施細則其他無效理由較少涉及。根據“檢索無窮盡原則”,可以大膽設想,除極少數的開創性發明而言,只要是數據庫合適、檢索策略適當,通過檢索將一件普通的專利申請無效是關鍵。當然,審查員或者無效請求人都會考慮到花費的人力、無力等“檢索時間、成本”以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適時中止專利檢索,通過創造性或者其他無效理由提起無效主張。
(2)侵權訴訟程序中的專利檢索
按照專利法的立法本意,如果專利權人發現第三人在本國內(此處不包括PCT申請)通過使用或者制造手段[1]侵犯了其獲得的專利權,將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專利制度最“美麗”的地方就在于其鼓勵發明人通過創造性勞動進行發明創造,并通過合理途徑授權其獲得壟斷專利權,進而授權其獲得在市場上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當起發現第三人侵權行為后,可以法律武器進攻對手并取得勝利,這是完美的“理論模型”[2].然而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理論都會變為現實,勢必會遇到這樣或者那樣的麻煩。
因此,在權利人沒有十足把握保證其專利的穩定性為100%的前提下,然而眼瞅著競爭對手在市場上侵犯其專利權總有些不甘心,所以其一般會通過“訴前專利穩定性檢索”,即“侵權訴訟前檢索”。相對而言,如果權利人通過檢索發現本身的專利穩定性較高將會提起侵權訴訟,相應的,被訴人也會自然而然的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或者專利穩定性檢索,即“侵權訴訟后檢索”。考慮到經濟負擔或者檢索成本,如果沒有發現破壞其新穎性的文件,被訴人一般會通過創造性及其它無效理由提起無效請求(這是不得已而為之);如果在經濟負擔能力范圍內檢索到了相應的破壞其新穎性的文件,被訴人便沒有必要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了,直接依據“現有技術抗辯原則[3]”擊敗對手。
可見,專利檢索在專利無效、侵權訴訟程序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那么如何利用紛繁復雜的檢索數據庫(德溫特、EPOQUE、專業期刊等)通過有效地檢索策略(檢索入口、檢索式和檢索詞等)得到理想的專利檢索結果呢?
三、專利無效、侵權訴訟程序中檢索的目的、方式或方法
(一)專利檢索的目的
1、確定現有技術
如上述所述,確定現有技術是專利檢索的直接目的。
2、檢索抵觸申請文件
對于實在無法獲得現有技術的專利檢索,如果能夠確定抵觸申請文件,也不矢一個好的途徑,但需要特別注意在無效宣告請求中,抵觸申請不能用來評價所涉專利的創造性,只能利用該抵觸申請已公開的技術方案對其新穎性進行評述,存在一定的難度,需要訴訟技巧和策略。
3、檢索導致重復授權的文件
專利法第13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同意申請人或者其他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多指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或者“非正常申請”)的,在無效宣告中可以使用。在侵權訴訟中,被告證明自己也獲得與原告相同的有效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經過審理,當法院可以認定兩個專利的技術內容相同時,應當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尼歐普蘭汽車有限公司訴北京中通星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即采用了此方法[4].
其三根據您的問題(假如甲公司想無效專利B,他找不到跟專利B完全相同的專利來主張新穎性,他應該找一件什么傷的對比文件來與專利A結合主張專利B不具備創造性?)我來回答!~
以甲的專利可分析乙專利無效性,通過權力說明書的要求。
其四根據您的問題(請設計至少兩種不落入以上兩種專利的椅子,并說明為什么不落入?)我幫你考慮考慮 難以回答為什么 謝謝!~
一定要人性化 舒適性 新穎性
根據以上情況 希望幫助到您 給您以啟發 如有問題 繼續發問
謝謝采納 滿意一定要加分哦。
辛苦呀 打了這么多字 這個問題給您回答了將近1個來小時。祝您成功!~
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于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托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征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征,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于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范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于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制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征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征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于技術特征,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征的劃分標準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征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準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并不屬于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于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準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準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后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號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準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于歷史悠久的老字號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件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件,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件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件是一種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件。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于搭載嵌入式軟件的硬件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件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于一般計算機軟件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件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件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于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絡平臺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臺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于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于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并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于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并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絡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絡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采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采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于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
專利案例分析
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動物和植物品種
【案情介紹】
“哈佛鼠”又叫“腫瘤鼠”,它是哈佛大學兩位科學家在上個世紀80年代通過轉基因技術培育出來的一種老鼠。由于該老鼠易患癌癥,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學和醫學研究價值。歐盟各國、美國等已先后批準授予“哈佛鼠”專利權。
1993年,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在審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專利權時裁定,“哈佛鼠”作為老鼠不能被授予專利,但哈佛大學可以獲得易致癌基因及相關試驗的專利權。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學的不滿。但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和聯邦法院均維持了加拿大專利辦公室的裁決。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又以2比1的表決結果,裁定“哈佛鼠”可以獲得專利權。不過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讓人信服,關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獲得專利案最終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為專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機器與構成物質等概念并不能涵蓋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為西方國家唯一沒有給哈佛鼠授予專利的國家。
“哈佛鼠”專利案對不同的群體具有不同的意義。
對于加拿大專利界來說,這起案件代表著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屬于“發明”。加拿大專利申訴委員會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發明,不能被賦予專利,但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卻認為“哈佛鼠”符合專利法中關于發明的定義。加拿大以前曾對微生命授予過專利,但從沒有對高等生命形式授予專利的先例。現在加拿大知識產權辦公室中還有500多件關于轉基因動植物的專利申請,“哈佛鼠”的判決將對它們產生重大影響。
對哈佛大學來說,專利意味著財富。目前全球實驗室每年進行試驗需要老鼠2500萬只,而非常適合用于癌癥研究的“哈佛鼠”,其“錢”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對加拿大科學界來說,專利意味著科研經費。如果專利不能被批準,必將使一些企業對科研資助的興趣大減,特別是在美、歐已批準這一專利的情況下,加拿大對專利的否決意味著科研經費的流失。
宗教界擔心授予“哈佛鼠”專利會引起倫理和道德上的混亂。加拿大教會聯盟的一位律師表示,僅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擁有這種生物,人類在道義上是沒有這項權力的。
環保界則擔心轉基因技術會給自然界帶來災難。他們擔心某種轉基因動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動植物中后,會改變物種的平衡,他們更擔心一個物種平衡的破壞會帶來“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從而改變整個自然界。
【問題】
“哈佛鼠”在我國能夠獲得專利權嗎?為什么?【評注】
動植物品種可以分為天然生長和人工培育兩種。自然界生長的動植物不是人類智力成果的產物,而專利法的重點在于鼓勵創新,因此不能對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經過人工培養的動植物新品種雖然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產物,但是任何一種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都必須經過較長的時間,并且經過好幾代的篩選才能夠獲得顯著性、穩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國的專利法暫時沒有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1997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該條例第1條明確規定:“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是本條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條例頒布之后,在我國,植物新品種可以根據本條例得到保護。但就動物新品種而言,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動物新品種的發明人專利權的規定。相反,我國的專利法第25條規定,對于動物新品種,不授予專利權。
“哈佛鼠”的權利人所主張的權利是典型的動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法暫時不保護動物新品種,因此,“哈佛鼠”在我國現階段不可能被授予專利權。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我國的專利法暫時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但是,對于動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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