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生育條例(國家計劃生育條例全文)
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
法律分析:我國頒布實施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等,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頒布的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以上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使計劃生育工作有法可依,使依法管理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相統一,也提高了育齡群眾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計劃生育條例2021年新規定
2021年8月我國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計劃生育法,主要有以下幾點新規定:
1.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2.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
3.減輕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4.支持優生優育: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
5.新增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規定: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國家《計劃生育條例》原文
你說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三章生育調節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編輯本段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區人口發展規劃論證會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第十六條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編輯本段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第二十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重男輕女的后果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編輯本段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第二十七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編輯本段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嚴禁非法性別鑒定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編輯本段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禁止非法鑒定胎兒性別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賄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本段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各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以構建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支持體系為目標,采取綜合措施,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制度,實行扶助標準動態調整,降低并穩定適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四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生育、節育與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綜合治理的原則,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生兒戶口登記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綜治、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人口信息共享、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負責)人應當與所在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保證獎勵與優待等措施的落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民、居民自治內容,實行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民主評議和監督制度,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面向家庭,廣泛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第十條 衛生計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優生優育、生理衛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第十二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執行有關統計的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第十三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計劃生育的規定和辦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違法生育的,應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并將違法生育及社會撫養費欠繳情況納入征信系統。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農村居民一對夫妻可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劃生育規定生育。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補充規定》收養的子女計入現家庭子女數。第十六條 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領取生育服務證。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五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補充規定》,城鎮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經州(地、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嚴格執行國家優化生育政策,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臺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第六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統計、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其職責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做好宣傳教育、生殖健康咨詢服務、優生優育服務、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二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咨詢指導。第十三條 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規定鑒定為殘疾,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第十四條 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國家計劃生育條例是什么
法律分析:計劃生育包括兩個涵義:一是對國家或地區而言,政府應依據國家或地區的人口政策,對管轄范圍內的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和指導,使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資源利用、生存環境相適應。二是對家庭或夫婦而言,育齡群眾應考慮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員以及后代的權益,自覺而負責任地行使計劃生育子女的權利,以實現對國家、社會、家庭以及子女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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