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7條(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全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是賠償責任,而且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帶有明顯的懲罰性。一般來說,懲罰性質的賠償責任所對應的違法行為應該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至少應該是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在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三類規定中,用人單位違反任何一類規定,都是違法行為。
拓展資料:什么是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法第87條
你這種情況應該首先明確一個問題:
你和企業簽的合同是不是從07年3月到09年2月合同截止。
如果是這種情況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來處理。
也就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合一個月工資。由于勞動合同法是在08年1月實施的,所以你只能獲得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9年2個月算半年)
另一種情況是你還在合同期內,企業單方面提出解約。
這時是要按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賠償金”,也就是1.5X2=3個月。
依照有關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單位的計算是正確的。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支付的標準和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雙倍賠償金條款
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勞動者遭受損失的賠償。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的重要內容,補償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妥善補償勞動者損失,滿足勞動者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帶來經濟的損失;賠償金更加強調用人單位一方存在過錯,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條件,只有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二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適用賠償金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國家以法律形式制定了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其傾斜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以修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力量差異,對于穩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從其適用范圍和支付標準上看仍存在很多弊端,應在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基礎之上平衡勞資關系,兼顧我國中小企業的用工負擔。促進我國勞資關系和諧穩定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8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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