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包含了坦白嗎(能不能共存減輕量刑)
自首和坦白能不能同時認定
自首和坦白不能同時認定,自首和坦白是一種包含關系,自首是坦白的一種,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與坦白有什么區別
坦白與自首的區別:
1、坦白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自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坦白是被抓獲后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首是主動投案,在司法機關還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時候主動如實供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和坦白是什么關系?能不能共存減輕量刑?
大家都聽說過自首,也聽說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就引申出自首和坦白這兩個法律概念,它們兩者之間是一樣的嗎?有無區別?今天就來淺談下這個問題。
筆者見過不少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辯護時,其辯護意見為:
尊敬的審判長:
第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再請求從輕處罰。
此種意見對否?筆者認為針對同一個犯罪事實是不對的。說明辯護律師沒有把握兩者的聯系和區別,因此鬧了烏龍。
自首、坦白都屬于法定的量刑情節,在量刑時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節,則會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機會。
因此,自首、坦白情節是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時最常關注并適用的辯護點,在司法實踐中運用極其廣泛。
一、自首概念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坦白概念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三、兩者的區別和聯系
(一)兩者的區別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用數學公式表達,即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首。
坦白是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用數學公式表達,即被動歸案+如實供述=坦白。
因此,從公式上可以發現,兩者的條件不同,是有你無我,有我無你的關系,即構成自首就不再是坦白,相反同理。這是對立的一面。
(二)兩者的聯系
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兩者之間的聯系和包容關系。
從上述公式發現,兩者的條件中均具有如實供述。這就是兩者的聯系,一般而言,自首包含了坦白。即自首就是如實供述構成坦白的基礎上再加一個主動投案。
結語:因此,針對同一犯罪事實而言,自首和坦白不能共存,如果針對的是不同的犯罪事實,自然是可以共存的,比如非法持有槍支是自首,而販賣毒品是坦白,這并不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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