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有哪些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7、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8、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9、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10、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11、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正面回答
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1、向稅務機關了解、咨詢該辦法的具體規定以及與納稅具體程序有關情況的權利;
2、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權利;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的權利;
3、申請延期的權利,包括延期提供相關資料、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關聯交易申報的,可以按征稅收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延期申報。
二、分析詳情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規模擴大、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機關妥善處理。涉及境外關聯方的相關資料,企業有義務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在案頭審核階段向稅務機關提交同期資料;在跟蹤管理期內,應按時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自行調整異常情況。
三、納稅人和負稅人有什么區別
1、稅收負擔不能轉嫁的話下,負稅人是納稅人;稅收負擔可以轉嫁的話,負稅人就不是納稅人。納稅人是稅收的最終結果,即在轉移稅收負擔過程中最終承擔稅收的單位或個人;
2、負稅人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而納稅人是由國家稅法規定的;
3、納稅人是具有納稅義務的人。負稅人是實際納稅的人。
納稅人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有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
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
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
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
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
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辦理納稅申報,并按期交納稅款;
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供會計、財務報表;
接受稅務檢查,并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權利和義務總是相對的,即有義務就有權利,在納稅中也是如此。對于納稅人來講,其擁有的權利有:(1)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2)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3)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4)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5)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察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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