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頒布)
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效能,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出發,按照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應急重點建設項目,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組織實施。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依法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和處置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揮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所屬駐當地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調度。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服務監督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者確定其內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機關或者機構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與其他相關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級所屬駐當地有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慈善機構、紅十字會、應急志愿者協會等組織和公眾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等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布、新聞報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應當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根據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應對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本級應急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主要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指導督查等職責。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責任人,做好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的有關工作。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明確承擔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工作人員。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應急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增強避險、自救、互救的能力,獲悉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如實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后,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和調度。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體系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應急體系建設給予重點扶持。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駐地上級單位、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應急聯動機制,并加強與相鄰地區的區域合作,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省和邊境州(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外事規定,與鄰近國家地方政府、有關組織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考核體系。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監督。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適時進行修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并明確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急預案責令限期修訂。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演練,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應急預案的部門和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其中,學校、幼兒園編制的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開展兩次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應急演練。第十二條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形勢年度分析會商制度,并根據形勢作出部署。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排查、登記和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將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實施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的必經程序和重要依據,并根據評估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由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組織或者督促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分析研究矛盾糾紛總體情況及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隱患,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時排除隱患。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城鎮人口密度、城鎮規模、地質環境、氣候條件、突發事件危害種類和特點等應急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適宜的學校、廣場、公園、綠地、體育場館等確定為應急避難場所,設立統一、規范、明顯的標識和導引圖,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指導督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其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條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采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按照國家規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管理考核范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顚S?;年度預算安排的財政預備費應當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具體組織、協調、指揮該類別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報告、情況匯總、綜合協調、督查指導等職能??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各項應對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設立或者明確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應急管理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應急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增強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應急避險、自救互救、參與處置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導居民(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方案。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
(一)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商貿等大型企業;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
(三)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煤、供油、供氣、供熱、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堤壩等生產、經營、管理單位;
(四)學校、幼兒園、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醫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車站、碼頭、機場、娛樂場所、宗教活動場所、金融證券交易場所、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的其他單位。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作出重大決策前,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建立安全巡檢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機制。居民(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化解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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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可派出工作組。
中央直屬駐粵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根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相關部門、駐地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中央直屬駐粵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按類別組織、協調和指揮同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接受本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日常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建設。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第六條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咨詢制度。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證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等開展公共安全技術理論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促進應急管理教學科研一體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十一條 本省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完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加強對應急預案的管理。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省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省級應急預案。
市、縣人民政府參照省制定預案的做法,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訂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操作規程。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改、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其他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研究修改一次。
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包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事后恢復重建等。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鐓^(市)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經濟功能區根據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急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應急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監督考核等職責。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設立辦公室,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工作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人員,負責專項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以及綜合協調工作。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以及本部門、本行業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設置或者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人員,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確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應急重點建設項目,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物資采購等保障措施應當滿足突發事件應對需要。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的研究開發。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排查易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對發現的異常情況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所有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進行檢測檢查,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并采取應對措施。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制度,對易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和人員,及時予以調處化解。第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總體、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應急預案。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制定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內容,制定應急簡明操作流程或者操作指南,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或者在本單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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