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主權財富民族發展和進步的基本載體是)
主權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國家對內高于一切和對外保衛獨立自主的固有權力。
主權(Sovereignty)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語言文字以及文明的獨立都是主權的體現,簡言之,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也是對內依法施政的權力來源,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一種力量和意志。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于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它也是國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國家主權的喪失往往意味著國家的解體或滅亡。
當今主權的概念正因為其至高無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斷援引之;跨國組織及企業設法規避之;政治學家、憲法、國際法學者等學者仍爭論之,討論全球化及國際及區域組織對主權概念的影響。
主權,即為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
"主權"是什么意思?
主權是指一個國家所擁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國家憑借這種權力可以以最高權威和獨立自主的方式處理它的一切內部事務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國家或實體的干涉和影響。主權具有對內屬性和對外屬性。主權對內最高的屬性實質上指國家的政治統治權力,它通過立法、行政、司法、軍事、經濟、文化等手段來實現,體現在頒布法律、廢除法律、決定國家組織原則、決定政權組織原則、決定經濟體制、統率軍隊等權力上。主權對外獨立的屬性派生于主權對內最高的屬性。它主要指一個國家有權獨立地決定自己的外交方針政策,處理國際事務和享有國際權利與國際義務,不允許其他國家或其他實體干涉一個主權國家在這些領域中的自主活動。

國家主權包括哪些?
國家主權包括:管轄權、獨立權、自衛權、平等權。
管轄權。即國家對它領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內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領土外的本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有權按照自己的情況確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
獨立權。即國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權力(包括經濟、國防、外交等),排除任何外來干涉。
自衛權。即國家為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而對外來侵略和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必備的條件,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是現代國際法確認的一條基本原則。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主權和領土有著密切的聯系,國家根據主權對屬于它的全部領土行使管轄權,反過來,主權也必須有領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平等權。主權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也不論政治、經濟、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有何差異,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面對經濟全球化對國家主權的挑戰,處于主權弱勢的發展中國家最明智的選擇應該是積極地參與全球化進程,爭取在某種程度上改變國際體系結構的力量分布狀況,使結構不再完全為大國所操縱,以此消除結構和進程對國家主權的壓力,從而更好地維護和實現主權。
拓展資料:
國家主權又稱主權,指的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最高權力。主權是國家區別于其他社會集團的特殊屬性,是國家的固有權利。全體國民及其生活的地域一起形成國家,國家主權的根源存在于全體國民 。所以國家主權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的完整性,保護全體國民的利益。任何團體或個人都不得行使非直接來自于國民授予的權力,更不可利用國家主權進行其他目的的交易。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主權
主權的定義
主權,即為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還指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據本國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概念歷史
古希臘“Βασιλε??”一詞便代表了“主權”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擁有權威(Auctoritas)的人,與直接的最高統治權不同,這個權力由執政官(或“行政官員”)所保留。
讓·博丹(1530年─1596年)被認為是現代主權概念的創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論《共和六書》里形容主權是一種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從這里他也先行定義了君權神授說,指出“主權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恒的權利”。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因此是無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領域行使權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領域。它也是永恒的,因為對它的擁有者而言,主權并沒有期限存在(而掌權者則有其期限)。換句話說,主權并非一個人的財產:在本質上,它是無法被割讓的。
托馬斯·霍布斯(1588年-1679年)著作《利維坦》中,認為主權的目的是實現臣民之間的和平和防御共同敵人。主權目的的實現途徑是經過人們同意—訂立契約—形成信約—授權,從而建立起主權者與臣民之間的保護-服從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系列過程。主權者的權利十分廣泛。這些權利是構成主權的要素。主權者也要承擔一定的職責。主權是不可限制、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
1650年年末,《利維坦》付梓前六個月所繪的卷首圖
這些特色都決定了主權概念的形式,這些概念在社會契約理論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讓-雅克·盧梭(1712年─1778年)對人民主權的定義中,都與這些概念相符合,差異僅在于盧梭認為只有人民才能正當的行使主權。同樣地,主權是無法割讓的—盧梭譴責對于主權的起源和行使間的區分,在這種區分上成立了君主立憲制和代議政制。
最早的時候,主權的概念常常是專制統治的象征。
但是,美國的《獨立宣言》與法國的《人權宣言》改寫了這一定義。公民的權利成為國家權力的基礎。
二戰后,主權的概念再一次改變。國家主義向國際主義轉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認為,'主權國家'不再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受限制的權力。"主權,即為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還指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據本國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概念歷史
古希臘“Βασιλε??”一詞便代表了“主權”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擁有權威(Auctoritas)的人,與直接的最高統治權不同,這個權力由執政官(或“行政官員”)所保留。
讓·博丹(1530年─1596年)被認為是現代主權概念的創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論《共和六書》里形容主權是一種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從這里他也先行定義了君權神授說,指出“主權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恒的權利”。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因此是無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領域行使權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領域。它也是永恒的,因為對它的擁有者而言,主權并沒有期限存在(而掌權者則有其期限)。換句話說,主權并非一個人的財產:在本質上,它是無法被割讓的。
托馬斯·霍布斯(1588年-1679年)著作《利維坦》中,認為主權的目的是實現臣民之間的和平和防御共同敵人。主權目的的實現途徑是經過人們同意—訂立契約—形成信約—授權,從而建立起主權者與臣民之間的保護-服從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系列過程。主權者的權利十分廣泛。這些權利是構成主權的要素。主權者也要承擔一定的職責。主權是不可限制、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
1650年年末,《利維坦》付梓前六個月所繪的卷首圖
這些特色都決定了主權概念的形式,這些概念在社會契約理論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讓-雅克·盧梭(1712年─1778年)對人民主權的定義中,都與這些概念相符合,差異僅在于盧梭認為只有人民才能正當的行使主權。同樣地,主權是無法割讓的—盧梭譴責對于主權的起源和行使間的區分,在這種區分上成立了君主立憲制和代議政制。
最早的時候,主權的概念常常是專制統治的象征。
但是,美國的《獨立宣言》與法國的《人權宣言》改寫了這一定義。公民的權利成為國家權力的基礎。
二戰后,主權的概念再一次改變。國家主義向國際主義轉變。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認為,'主權國家'不再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受限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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