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評查(案件評查的目的和意義)
法院的案件質量評查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案件質量評查是建立檢察院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及提高檢察官自身素質、增強司法能力的需要。通過評查,可以確定出一個部門在一定時期或一個階段辦案質量的基本指數,并根據這個指數對案件質量做出客觀的、有根有據的正確估計和評價,以此來促進檢察機關和每個檢察官改進檢察管理和辦案質量;可以發現和解決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執法行為不規范、執法隨意性大、辦案質量不高等諸多問題,讓人民群眾從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可以強化內部監督,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案件流程監控和建立更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檢察官業績評價體系。現將工作中幾點體會進行總結,以期有利于更好的開展評查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 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
第九條 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十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案件評查整改措施
根據區高院和玉林市中院的部署,xx法院認真開展“百萬案件”質量評查“回頭看”活動,認真分析存在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
一是召開分析會,認真查擺問題。將區高院和玉林市中院評查的情況及時反饋,有關庭室負責人對評查結果進行了認真討論,對案件存在的質量問題深刻分析原因、總結經驗。通過分析總結,每位干警深刻認識到細節的價值,增強了細節意識,踐行細節理念,認真檢查審判、執行工作中的不足,扎實做好每個細節、環節和節點,不斷提升審判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是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兩級法院評查該院100件案件中,指出存在七個方面問題:評議比較簡單,以主審人意見為準;案件編號不一致;存在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沒有注明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情況;案件裝訂順序不統一;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不分正副卷;個別案件判決主文表述不準確;個別案件判決書對扣押了毒資和犯罪工具沒有判決沒收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根據玉林市中院針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要求,該院從實體裁判、審理程序、法律適用、合議庭評議、法律文書、案卷裝訂等各方面進行糾正補缺,對案件的編號、案由的確定進行了規范,完善了案件信息的填報,并改進評議與判決書的不足,杜絕和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整改好的案件再由本院案件評查委員會進行復查、嚴格把關,對整改不合要求的案件,退回相關業務庭再整改,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三是全面整改,確保取得實效。對涉訴信訪積案進行整改,根據剖析報告的措施和建議,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做好服判息訴工作,運用多種社會力量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對專項評查案件進行整改,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普遍性問題制定指導性意見,重點解決同類案件適用不同法律判決存在的問題,按照區高院的指導性意見和統一裁判標準和裁判尺度嚴格執行。對發改案件進行整改,組織相關審判人員針對案件被發改的原因進行總結,分析案件質量存在的問題,制定對策,盡量減少案件因質量問題被發改。
四是完善監督機制,提高審判質量。明確庭長、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各自的質量責任要求,明確院領導對案件質量的監督責任。審判質量的檢查要務實,確保不走過場,真正查擺出問題,總結出帶全局性有指導意義的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提高案件質量的各種規章制定,規范各類文書格式,對各種存在問題制定限期整改措施。 ;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評查標準
案件質量評查方法從時間上可以分為定期評查和不定期評查。法律政策研究室于每年1月和7月按每半年度對業務部門所辦結全部案件提請檢察長辦公會決定開展案件評查。檢察長辦公室可以根據情況決定開展不定期案件質量評查。從評查案件的覆蓋范圍可分為全面評查和抽樣評查。全面評查是對特定期限內的全院所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普遍評查,因工作量過大在實踐中不易采用此方法。
抽樣評查是隨機抽取全院業務部門所辦理案件,評查人員通過查閱卷宗、法律文書,聽取承辦人陳述,質詢、評議等方式,對隨機抽取的案件進行評查,因其簡便易用而在實踐中應用較廣。在案件評查方法的選擇上要注意多種方法并舉,體現案件評查的綜合性,具體要實現全程跟蹤與逐案評查相結合,即在月底、季度末進行逐案評查的基礎上,對部分案件全程跟蹤評查,將原則性與靈活性有機結合起來人評查與交叉評查相結合,除專職評查人員外,適時讓其他同志參加評查,多人多次交叉評查每一本卷宗,多角度防止錯誤,促進卷宗評查的良性循環項評查與重案評查相結合,重點評查“三不二撤一無罪”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關于法院案件評查的規定
1、案件質量評查是對本院審結的各類訴訟案件和執結的執行案件進行檢查和質量等級評定。2、審判監督庭負責本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并向審判委員會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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