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則(民法典分則草案包括幾編)
民法典中合同分則規定了多少個合同,分別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合同分則規定了19種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保證合同;
6、租賃合同;
7、融資租賃合同;
8、保理合同;
9、承攬合同;
10、建設工程合同;
11、運輸合同;
12、技術合同;
13、保管合同;
14、倉儲合同;
15、委托合同;
16、物業服務合同;
17、行紀合同;
18、中介合同;
19、合伙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六百零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民法典第1012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歷經曲折的立法過程和激烈的理論爭議,最終形成第4編“人格權”(以下簡稱人格權編),共計51個條文(第989~1039條),建立了比較詳盡的人格權類型及其保護的法律規則,具有重要的開創性意義。《民法典》人格權編究竟有哪些創新規則,這些創新規則對人格權立法的發展具有哪些歷史性的作用,特別值得研究。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在《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立法的創新發展》中從人格權立法體例、人格權權利性質等方面闡述了《民法典》人格權編具有的重要創新。
一、人格權立法體例
《民法典》編纂的過程中,針對其分則是否設置人格權編以及人格權編應當置于何種地位,民法學界發生了激烈的爭論,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設置人格權編的學說,在分則中專門設置人格權編,在世界各國的民法典中具有創新性。
二、人格權權利性質
人格權的權利性質,解決的是人格權究竟是總則性權利還是分則性權利的問題,即解決的是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類型是否有本質區別的問題。這也是我國學者在《民法典》是否應就人格權獨立成編這一問題上爭論不休的主要原因。
人格權雖然與物權、債權、身份權和繼承權等民事權利有所不同,但就其性質而言,仍然是民事權利,只不過人格權的客體不是特定的民事利益,而是人的人格利益的具體要素,如生命、身體、健康等。所以在民法的保護上,不能用一個籠統的人格權來進行保護,而是要把具體的人格要素設置成具體的人格權,與物權、債權、身份權、繼承權等民事權利并列,使之回歸民事權利體系之中。
三、人格權權利體系及權利類型
就權利體系而言,《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基本確立了抽象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的體系結構,并按照這樣的人格權類型劃分,進一步展開其權利體系。
就權利類型而言,《民法典》人格權編共規定了14種具體人格權,包括我國目前所確認的所有具體人格權,其明確規定了物質性人格權,突出身體權的地位;明確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并明確精神性人格權的內容和具體保護方法;特別規定了性自主權、人身自由權、聲音權、信用權。
四、人格權權利內容
(一)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民法典》第1002條規定,生命權不僅包括維護自己生命安全的內容,而且包括維護生命尊嚴的內容,為生前預囑、臨終關懷以及安樂死等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了立法依據。第1006條和第1007條對自然人人體組成部分以及遺體的支配權做了規定,既維護了權利人的權利,又尊重了權利人的意愿,同時兼顧了社會利益。對于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進行臨床試驗等,第1008條和第1009條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姓名權和名稱權
姓名權和名稱權,分別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以文字標表其具體人格標識的權利,《民法典》不僅保護其文字的人格標識,更保護姓名權和名稱權不被他人所侵害。《民法典》第1015條和第1016條確立了自然人姓氏的確定和變更原則;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肖像權
肖像權的客體即肖像具有美學價值,在市場經濟中使用可產生財產利益。《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益、合法利用人之間的利益,《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的肖像權利用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許可使用行為是肖像權人行使公開權的基本方法,必須進行規范。對此,第1021條和第1022條分別對肖像使用許可合同做出詳細規定。
(四)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捏造事實、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構成侵害名譽權。第1027條規定,名譽權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第1028條規定,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五)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
對于隱私權,《民法典》第1032條第2款明確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隱私權就是保護這些利益的人格權。此外,《民法典》第1033條還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對于個人信息權,《民法典》第1034條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內涵和外延;第1035條確立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行為規則;第1036條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第1038條規定了信息處理者的保護義務;第1039條特別規定了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職責。
五、人格權行使規則
人格權的行使多數可以消極方式為之,不過,當代人格權的行使越來越向著積極方式發展,特別是對以自然人人格要素為客體的公開權的行使。
《民法典》人格權編針對具體情況,規定了比較詳細的人格權行使規則,使我國的人格權行使更具有可操作性,更有利于權利人行使權利,并保障其權利和利益。例如,人格權編規定了具體的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行使規則:第1037條規定自然人可以向信息處理者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第1031條規定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要求記載。除此之外,《民法典》人格權編對身體權、肖像權等都規定了可操作的行使規則,保護權利人權利和利益。
六、人格權保護方式
《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是其主要的創新規定之一。首先,《民法典》第995條前句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從而確認了人格權請求權的概念和作用。其次,995條后句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從而確認了人格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區別。再次,第997條規定了人格權請求權的禁令,進一步豐富了人格權請求權的具體內容和作用。最后,第998條規定了確定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因素,第1000條規定了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民事責任的確定辦法,進一步完善了人格權請求權的具體內容以及與相應民事責任的確定方法。
《民法典》將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和身份權請求權分別規定,劃清了不同的權利保護請求權的界限和具體方法。
七、人格權具體保護方法
《民法典》人格權編對人格權具體保護方法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人格權請求權的禁令和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人格權請求權的禁令
人格權請求權的禁令包括訴前禁令和訴中禁令。對于人格權的保護,預防損害比救濟損害更重要。因此,《民法典》第997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一規定既包括訴前禁令,也包括訴中禁令。
(二)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99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條是對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可以直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救濟的規定。長期以來,我國采取違約行為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做法,當事人如果堅持主張,那么應通過民事責任競合的方法,選擇侵權訴訟來獲得支持,這樣的做法對當事人形成訟累。規定因違約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訴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就解決了這個問題,有利于受害人方便、及時地行使權利。
(三)請求承擔民事責任應當與其行為方式和影響范圍相當
《民法典》第1000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當精神性人格權受到侵害后,救濟該種精神損害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請求權的具體內容。
八、結語
《民法典》人格權編開創了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人格權立法方法,無論是在立法體例上還是在人格權種類、行使規則和保護方法方面都實現了創新,走在了世界的前列。這是我國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立法、司法和民法理論研究緊密結合的發展結果。盡管《民法典》人格權編在內容上還有進一步研究的問題,但相對《民法通則》中的人格權規定而言,有了重大的發展,對于民事主體確認人格權、行使人格權和保護人格權都具有重要的價值,為保護好民事主體人格權提供裁判依據,也有利于引導建設尊重人格尊嚴、保護人格權的良好社會風氣,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里,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包含合同法
法律分析:包括。
第一,體例。這是因為原有的合同法是獨立的法律規范,因此他采取了總則、分則、附則的傳統立法體例設置,共23章。而民法典合同編,只是一個分編,因此在分編當中采取了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的體例設置,共29章。在體例上將總則改成了通則,將分則改成了典型合同,去掉了附則,加上了準合同。
第二,一般規定,合同法包括立法目的、調整范圍、基本原則,而民法典合同編包括調整范圍和合同解釋。去除立法目的,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放到了民法典總則編的基本規定,保留了調整范圍,增加了合同解釋。
第三,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指代位權和撤銷權,在合同法當中只有三個條文,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而民法典合同編獨立成章,增加到8個條文。
第四,典型合同。合同法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而民法典合同編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4種合同,規定了19種有名合同。
第五,準合同。在合同法當中,對于準合同并沒有相關規定。民法典合同編增加準合同,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其原因是因為在民法典當中并沒有單獨規定債權分編,因此民法典合同編的通則部分,替代了債法的一般規定,而在增加了準合同之后,又把債法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分則內容也包括進去,當然不需要單獨的債法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總則與分則的關系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知道《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總則部分是我們國家對于我們身邊發生的民事案件的一個處理的規定。既然有《民法典》總則部分,那么就肯定有分則部分,《民法典》總則部分和分則之間的關系一般都是包含于被包含的關系,后者包括在前者內。那么具體關系是什么。 總則是統領整個民法的,里面多為規定一些民法的原則和基本精神,譬如誠實信用原則、風俗良俗原則、 訴訟時效 和契約自由等等能夠貫穿整部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普適性。分則是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明確的規定,具有特殊性。 一、《民法典》總則部分的地位 《民法典》總則部分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我國民法典采用《德國民法典》區分總則和分則的編纂體例,《民法典》總則部分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將在總則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做出具體規定。也可以理解為,總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抽象規則,分則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規則。立法者在編纂《民法典》總則部分時,以《民法通則》為基礎,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定編入總則當中,主要內容是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責任 和訴訟時效。但是,作為民事法律關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民事權利客體,卻沒有在總則中做出單獨規定,這是《民法典》總則部分的一個不完善之處。《民法典》總則部分對民法一般性規則進行了改革,在現有206個條文當中,除了極少數條文外,大部分條文的規定都比較精確,每一個措詞都體現了對該條文立法原意精準的概括。所以《民法典》總則部分是民法典編纂的奠基石,民法分則將在這個堅實的基礎上編修完成。 二、《民法典》總則部分對民法分則編修一般的影響 《民法典》總則部分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規定對民法分則的編修起著決定性作用,分則必須要服從總則,對總則的規定作出應對。總則確立起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很多方面發生了重大改變,現有的《 物權法 》《 合同法 》《 擔保法 》《 侵權責任法 》《 婚姻法 》《 繼承法 》《 收養法 》等單行法律和《民法總則》新的規定在很多方面不協調,因此要在《民法典》分則編纂過程中對其進行修訂。 由于總則的一般性規則是決定性的,因此在規定物權、債權、侵權、親屬、 繼承 這些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時,必須要按照一般性的規則去處理,除非在某一具體法律關系中有特別規則,這時相對《民法典》總則部分來說才是特別法的問題。比如在規范 離婚 這一民事法律行為時,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規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規定時,才能有特別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的需要,應該服從民法總則一般性規定。 可以看出他們兩個都是在我們國家的民法當中,對于我們的生活都是非常的重要的。《民法典》總則部分的范圍一般都會比《民法典》分則的范圍要大一些的,是屬于包括和被包括的關系,分則是包括在《民法典》總則部分當中的,所以說我們如果生活當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首先要看《民法典》總則部分。
民法典中合同分則規定了多少個合同,分別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編為合同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民法典合同編采取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的體例設置,總共二十九章,規定了十九種有名合同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租賃合同、保理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物業服務合同、運輸合同、委托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等。
法律分析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綜上所述,按照合同定義,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建立、變更和解除民事關系的協議就是合同。按照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雙方自愿簽訂、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等。國家對撤銷合同的情形重新作出了界定。如果雙方簽署合同的時候存在欺詐、強迫等行為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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