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保護法(水資源保護法ppt)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
在中國,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和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
擴展資料:
必要性:
要使水資源保護的各種技術、行政措施得以實現,運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調整水資源與社會關系時,更多地涉及到水資源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有很強的科學技術色彩。
水資源保護法律以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為宗旨,它所約束的對象不僅是公民個人,而且包含了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政府機關。
實施困難:
水資源保護法律的實施涉及到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因此執行起來比其他法律的實施更為困難,更為復雜。深刻地理解水資源保護法律,對于搞好水資源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是在中國經濟還不十分發達,治理水環境的資金仍較短缺,水資源保護意識還較淡薄的情況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約束力來保護水資源,正確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水資源的關系,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的水環境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水資源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水資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
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事業。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
,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第五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種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對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各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第八條 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節約用水和進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九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第二章 開發利用第十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全國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 報國務院批準。其他江河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防洪, 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
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 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限制城市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的發展。第十五條 各地區應當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業,促進農業穩產、高產。
在水源不足地區,應當采取節約用水的灌溉方式。
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在進行
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第十七條 國家保護和鼓勵開發水運資源。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同時修建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所需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門負擔。
現有的礙航閘壩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
補救措施。
國家保護水資源的政策
法律分析:堅持以人為本,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水資源問題,保障飲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處理好水資源開發與保護關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協調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關系;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堅持因地制宜,實行分類指導,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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