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和最后遺囑哪個有效(公證遺囑和最后遺囑哪個有效2021年)
附義務的遺囑與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附義務的遺囑,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履行義務后是有效的,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民法典的新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效力。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公正遺囑和最后一個遺囑哪個有效
一、公證的遺囑和最后一份遺囑哪個法律效力大?
公證遺囑要大于最后一份遺囑;
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三、遺囑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并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四、公證遺囑子女不簽字能生效嗎?
公證遺囑不需要兒女到場、簽字,也不需要發布公告。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證遺囑要高于其它形式所訂立的遺囑,對于此遺囑也是法律效力最強的,如果公證遺囑與其它的遺囑并存的話,那么對于繼承者也只能按公證遺囑的條款來進行分配遺產,所以,對于遺產的分配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這樣才能保障到各繼承者們的合法權益。
先立的遺囑和后立的遺囑哪個管用
后立的那一份如果不是公證遺囑,則先立的公證遺囑有效;若后立的遺囑也是公證遺囑,則后立的遺囑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先后哪個有效
如果兩份遺囑內容沖突應該以最后公證的遺囑為準,內容不沖突的兩份遺囑都有效。
【法律分析】
先后公證了兩份遺囑但內容有所沖突的話以最后公證的這份遺囑為準,如果兩份公證遺囑當中的內容根本都不沖突,那么這兩份公證遺囑都是有效的。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再次,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根據規定,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應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哪個大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公證遺囑和最后遺囑哪個有效
如果被繼承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那么應當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因為最后遺囑應當推定為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典》實施后,公證遺囑已經不再具有有優先性。所以對于《民法典》實施后的發生的遺囑繼承糾紛,應當適用新的規定,以最后遺囑為準,確定遺產繼承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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