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村務(民法典村務公開)
村兩委一共幾個人
農村工作在黨和國家的事業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搞好村“兩委”換屆選舉,是鞏固和加強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和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因為村級組織是我國最基層的一級組織,是最直接和人們接觸的一級組織。那么,村兩委共有幾個人組成最好呢?下面鄉村似歌將與大家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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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黨支部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的規定3-5人組成
1、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2、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3、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須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如出現空缺,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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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7人組成
1、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2、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3、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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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遵守并組織實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接受村民的監督。
5、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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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兩委到底共幾個人組成最好呢?
1、人口大村(3000人以上),或經濟比較發達的村莊,村兩委共有7人比較合適。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住1人挑,副書記、副主任和婦女主任各1人,其它委員成員3人。
2、人口少村(2000人以下),或經濟比較落后的村莊,村兩委共有3人比較合適。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一肩挑,其它委員成員2人就可以了。
3、人口中村(2000-3000人)也就是普通的村莊,村兩委共有5人比較合適。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1人挑,副書記、副主任、婦女主任和其它委員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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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兩委選舉,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這個人選非常關健,可以這樣講,這個人選好了,這個村就有希望了!
1、這個人選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忠誠于黨愛人民,敢于擔當樂奉獻,處事公正威信高。
2、這個人選應當具備帶領村民奔向致富之路的知識和能力,能極大限度地利用和發展本村資源,發展經濟,富民厚享。如果本村人才難找,可以向上級組織要求選派。
3、這個人選必須具備很好的個性修養,心境開闊思路廣,不記恩怨記廉潔,不拉圈子大團結,百折不撓永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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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村兩委的換屆關系到基礎牢不牢的問題,務必會引起各級組織的重視,我們的村民既要發揮民主的權利,更要跟黨走,才能使我們的村莊更美麗更富有。你說對嗎?點擊關注幸福年年!
定責修改是什么意思
定責修改是指設崗定責所負責的工作沒有做到位,被限令修改。
設崗定責也稱“無職黨員設崗定責”。 無職黨員指的是無論黨內黨外都沒有任何職務的普通黨員。設崗定責就是要根據工作、學習、責任、義務等實際情況,由所在黨組織給每個普通黨員指定其崗位、明確其職責,比如可以把村務黨委監督、物品管理、矛盾糾紛化解、衛生保潔、治安和護林防火等工作細化給個人,明確其在固定時間內應該做什么,承擔什么責任和義務?!皠撓葼巸灐被顒娱_展后,這項工作便與其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項黨員依崗承諾、接受黨員和群眾監督與評議的一項制度性工作。
民法典規定的新興權利有哪些?
新增權利:
《民法典》第264條:
“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的規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該條賦予村民:
一個更明確的知情權;
一個更有效的監督。
村民將可以主動查閱、復制相關資料,而不是等待公示,這將讓村民化被動為主動。
注意:
該條論述的權利人是指的村集體組織成員,而不是村民,為了方便,本文都將稱之為村民。
村集體組織成員和村民相比:范圍要更小,村集體成員主要是指戶口戶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換句話說:
基本上如果你戶籍在該村,且人際關系、經濟關系,土地關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該村的村集體成員;
如果不是的話,也可以經村集體組織同意后,成為該村,村集體組織成員。
相比于其他法律,規定的村民監督權,民法典規定的該權利有哪些不同?
對于權利監督,首要是知情:
如果你對一件事情,根本什么都不知道,或者這個事情發生后,才告訴一個模糊的內容,讓你事后去監督,去救濟。
這不僅僅耽誤時間,也讓自己權益得不到預先的保護。
村集體組織成員,對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問題。其實在我國《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規定。
主要規定為:村務公開、重大事項公示:總結如下:
1、《村委會組織法》
一般事項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務公開由村委會公開,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3、《物權法》
村委會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該些規定對于村民來說,關于自身權益的重大事項,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會決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階段,才知道的。
即便是接受村民查詢。
查詢的意思也是:查看詢問,是只能看,只能問,而不能復制。
要知道,在我國村,實行村民自治,村委會是自治性組織,《村委會組織法》對此也是明確規定,村民會議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只有一個備案義務。
這意味著:村民會議對于公開的具體內容、具體數額,都是可以自行規定的,也可以規定查閱方式和查詢流程,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可。
從以上可以看出
首先不易保留證據。
再次公示內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詢,但查詢的方式和方法也無規定。
最后可能導致
權利將得不到救濟和村委會也得不到有效監督。
而《民法典》的規定將讓村集體組織成員更方便監督,因其知情權更明確、范圍更大。
查閱和查看、復制。
雖然幾個字的差距,但卻完全不同,更有利于村民實行監督,減少權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也有利于村民固定證據,事后救濟。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關于征收、征用補償,在總則作出“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和權益和程序征用、征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與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分則作出具體性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和之前我文章之中提到了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下。
這意味著對于我國的農村,將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在這個政策下,農村土地、鄉村經濟的潛力,將會極大被挖掘開發。
而在這其中對于農民的自治性組織村委會和其的負責人的監督,就尤為重要了。
總結:
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你作為集體組織成員,你想得知一下,你們村現在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情況,你們村的公示時間是下個月末。
你現在可以主動要求查看,而不是以前的依照村約,你需要下個月過來,等待公示。
你現在也可以查閱復制,而不是以前村委會說的只能看看
你現在還可詳細要求查看全部,而不是以前村委會說的只能看看大概
對,這些就是《民法典》賦予的新的權利,更明確的知情權,更有效的監督。
下面為法條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生效)
第六十二條 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村委會有權透露個人信息嗎
村委會無權透露個人信息,村委會在日常村務管理活動當中,掌握村民戶口身份、家庭收入等相關信息,這些信息涉及到村民的隱私權。村委會負有正確使用這些信息,避免公民隱私外泄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三十條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村民有權查村書記的賬嗎?
民法典規定每個村民都可以查看村里的賬目,這樣不就可以查村書記有沒有動手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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