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群民法典(民法典評注 陳甦)
論謀士賈詡 郭嘉 法正誰厲害?
綜合對比的話,還是郭嘉要更厲害
郭嘉比曹操小21歲,但對曹操的宏圖偉志似乎了如指掌。當曹操就天下形勢向郭嘉問計時,郭嘉一語道破要害,建議曹操乘袁紹攻擊公孫瓚之時先消滅呂布。這樣不僅能使曹軍擴大實力,又可以避免以后曹袁決戰時呂布從側翼威脅曹軍。曹操又詢問郭嘉,作為謀士,最關鍵的素質是什么?郭嘉說:戰爭和下棋一樣,沒有一場戰爭是事先部署好的,熟讀兵法只是入門,軍師的優劣在于臨場應變。郭嘉明晰透徹的分析,讓曹操一下看到了光明的未來。曹操聽完感嘆道:“使孤成大事者,必此人也。”
若郭嘉不死,對他言聽計從的曹操便肯定不會誤判形勢,而是從容布置,徐徐推進,既無赤壁之敗,則無論孔明周瑜如何天縱奇才,也是無力回天,劉備孫權也只能引頸就戮了。
盡管只有短短十一年,郭嘉卻留下了輝煌的業績。郭嘉在曹操軍中時,曹操可謂凱歌高唱捷報頻傳,成功地統一了北方。郭嘉一去世,曹操的軍事成就便顯得乏善可陳。用周澤雄先生的話說,也就對付了馬騰、韓遂幾個“草寇型軍閥”。對付孫權、劉備這兩大“梟雄”,就有點力不從心,在赤壁還差一點就被燒得焦頭爛額。
當時,各路諸侯割據一隅,并無鯨吞四海之志。在這種情況下,郭嘉對一個個敵手心理狀態的準確判斷,便常常成了曹操獲勝的關鍵。
在曹操諸多謀士中,唯獨郭嘉最了解曹操,并且兩人關系親密,猶如朋友一般。據載,二人行則同車,坐則同席,其親密程度可見一斑。在嚴于治軍的曹操營帳里,郭嘉有很多不拘常理的行為,但在偏愛他的曹操眼里,“此乃非常之人,不宜以常理拘之”。曹操手下有一位紀檢官員,叫陳群,曾因郭嘉行為上不夠檢點奏了他一本。但是,曹操一面表揚陳群檢舉有功,一面卻對郭嘉不聞不問。
郭嘉不但料事如神,而且敢于出險招,走鋼絲。比如戰官渡、征烏丸這兩回,別人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按照常理,孫策和劉表肯定要趁火打劫,在曹操的背后插一刀子。偏偏郭嘉就敢斷言不會,也偏偏曹操就敢聽他的,冒此天大的風險。其實官渡之戰這一回,是多少有些僥幸的,這個我們以后再說。但征烏丸那一仗,則確實體現了郭嘉的軍事天才。
不僅如此,曹操還暗地里為郭嘉一仍其舊的生活作風喝彩。在長年征戰生涯中,曹操總是把郭嘉帶在自己身邊,以便隨時切磋,見機行事。有史學家說,郭嘉是幸運的,只有曹操這種雄才大略的人,才敢于使用郭嘉這類藐視禮法的人。
法正與孟達入蜀后,法正被任為新都令。差不多到十年后,法正的職位只是軍議校尉,十年時間升了這么一點,確實是不被重用。學者世家出身,自小又見識了不少戰亂的法少爺,幾乎在益州憋了十年,肯定會有怨氣吧。
張松出使曹操,歸來后勸說劉璋與曹操斷絕來往與劉備交好。不久后曹操在赤壁戰敗,劉備勢力得以壯大。劉璋于是問應該讓何人出使劉備,張松于是舉薦法正。法正一開始辭讓,后來不得已只好前往。劉備見到法正后,“以恩意接納,盡其殷勤之歡”。法正覺得劉備有雄才大略,是可以輔佐的明主,回到益州后,遂與張松密謀協規,決定暗中戴奉劉備為主。
陳壽將法正比作曹營兩個人,程昱和郭嘉,這兩個人正好偏向的專精很明確。雖然我猜陳壽把他們仨比較的原因是這三個家伙人緣都太次……程昱偏于戰術,郭嘉偏于戰略。荀攸也是更專精戰術,荀彧則多著眼于戰略的布置。最大的區別就是,戰術家必須親冒矢石,督軍前線。戰略家則要陪伴主君左右,剖析利弊取舍。法正也具備一定的戰略眼光,但他點的應該是戰術天賦專精。
當時法正在外掌握著益州首府蜀郡的行政大權(蜀郡下轄成都縣),在內仍然經常為劉備出謀劃策,是劉備的主要謀士。法正性格恩怨分明、睚眥必報,掌握大權后,曾經對他有過小恩惠的人都受到他的照顧,他有過小矛盾的人都加以報復,擅殺毀傷己者數人。
因為法正的策謀,不只是劉備做不到,而且是想不到——因為法正的計策,帶有極強的現實意味,果決狠辣,判斷精準,帶有賈詡的黑暗和郭嘉的靈感。
我國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1.劓殄 商朝的一種刑罰。即斬盡殺絕,把犯罪者連同其子孫后代都斬盡殺絕。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銅柱上加上油脂,銅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銅柱既滑又熱,可使有罪者從銅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燒死。
3. 醢 商紂王時的一種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醬。
4.脯 商紂王時的一種酷刑,即把人殺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罰,指對于有罪過但尚不夠判處徒刑的人,要給他們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監督他們服一定期限的勞役。
6.質劑 西周時出現的買賣契約,把兩份買賣的內容寫在一片竹簡上,然后一分為二,買賣雙方各執一半,半而字全。這種竹簡分為兩種,長的叫質,短的叫劑;大買賣,如買賣奴隸或牛馬等用長券,即用質;小買賣,如買賣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劑。
7.傅別 西周時出現的借貸契約。傅別是在一片簡札上只寫一份借貸的內容、然后從中央剖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
9.湯刑 以湯命名的商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
9.九刑 西周實行的九種刑罰,即墨、劓、刖、宮、大辟、流、贖、鞭、撲。
10.奴隸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宮、大辟。
11.《呂刑》 西周時呂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關贖刑的刑書。
12.竹刑 春秋時期鄭國的鄧析在竹簡上所著的刑書。
13.殺越人于貨 西周的罪名,即殺人而取其貨,類似于近世的搶劫殺人罪。
14.六禮 中國古代的六道結婚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15.明德慎罰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發揚德教,謹慎刑罰。
16.禮 最初是原始習俗,由供奉鬼神發展而來,到了階級社會便逐漸成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成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長。該罪被認為是罪大惡極的犯罪。
18.群飲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對聚眾飲酒者以該罪論處。
19.附遠厚別 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則的擴大。附遠指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姓貴族建立姻親關系;厚別指嚴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亂綱常。
20.七出 又稱“七去”、“七棄”。中國古代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即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
21. 三不去 又稱“三不出”,中國古代不能休棄妻子的三種情況。丈夫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丈夫娶妻時貧窮,以后富貴)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漢的徒刑。秦時服刑期限不明,漢時為二歲刑。
23.五聽 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24.非青、惟青、非終、惟終 即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貫犯罪。西周時期在定罪量刑時對以上情況加以區別。故意和一貫從重,過失和偶然從輕。
25.圜土 夏、商、西周監獄的名稱。
26.鑄刑鼎 春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登上歷史舞臺,他們將成文法鑄在鐵鼎上,公布于世,它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在上層建筑中的變革,打破了奴隸制法律的秘密狀態,打擊了奴隸主階級壟斷法律,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局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
27.兄終弟及 就是兄長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繼承。
28.嫡長繼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長子繼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確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奴隸主貴放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
30.法經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律。由戰國初期魏國的李俚總結各諸侯國的法律而編著。共有六篇,即《盜》、《賊》、《囚》、《捕》、《雜》、《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鞍變法時曾采用李俚的《法經》,并改法為律,頒行秦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
32.云夢秦簡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縣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簡。其內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間和司法文書等三個部分,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極為珍貴的歷史資料。
33.盜徒封罪 秦簡《法律答問》中的一條律文,指私自移動田界界標。
34.漢律(主要是《九章律》) 漢代法律的總稱。《九章律》,漢高祖時肖何制訂,共九篇。肖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戶律》、《廄律》、《興律》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
35.梟首 始于秦漢的一種死刑,即斬下人頭,高懸在木桿上示眾。
36.具五刑 秦漢時期的一種酷刑,即對一個囚犯幾乎同時施用五刑。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斷舌。
37.連坐 秦自商秧變法開始實行的刑罰原則,即一人犯罪,全家、鄰里或其他有關的人連同受罰。
38.反坐 對誣告者處以刑罰。誣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誣告的罪承擔罪責。秦律、漢律都規定有誣告反坐的原則。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種訴訟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種訴訟形式。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機關的判例。
42.城旦春 秦代和漢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勞役刑或與之相當的其他勞役刑。其刑期為四歲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漢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擇米使之正白的勞役刑或與之相當的其他勞役刑。二者的刑期皆為三年。
44.讀鞫 為宣讀記錄犯人罪狀的文書,亦即宣讀判決書。
45.乞鞫 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請求復審,即漢代的案件復審制度。復審期限為三個月。
46.廷尉 秦朝和漢朝時期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其長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總稱,因為刑書九篇而得名。
1.《春秋》決獄 在漢朝如果遇到法律無有關規定,同時又無適當判例可以比照時,可以《春秋》經義附會法律作為斷案的依據。
2.女徒顧山 漢代專為女犯設立的贖刑,女犯定罪判決后可以釋放回家,但每月必須出錢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應服的勞役。
3.《九章律》 漢高祖時蕭何制訂,共九篇。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戶律》、《廄律》、《興律》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這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典。
4.親親得相首匿 允許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對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謀隱匿。
5.通行飲食罪 指給農民起義軍通情報、當向導、供給飲食。
6.見知故縱之法 官吏看見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別是看見或知道“盜賊”在活動,則必須舉告,不舉告即為故縱;官吏對應判刑的罪犯,則必須判刑,不判刑者也為故縱。見知故縱者與罪犯同罪。
7.決事比 以類似的法律條文和典型案例來比照斷案法。
8.上請制度 指貴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無權審理,須先奏請皇帝裁斷,以使其予以減刑或免刑。
9.約法三章 這是漢朝最早的立法,劉邦進入咸陽與秦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10.魏律 三國時期魏國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陳群、劉劭等增刪漢律而成,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漢之具律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晉律 晉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泰始律》),晉武帝泰始三年完成,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唯一推行全國的法典。晉律以漢律、魏律為基礎,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條。
12.北齊律 南北朝時期北齊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議”,新列了“重罪十條”,以“科條簡要”而著稱,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開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條,以“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而著稱。在刑罰制度上,《開皇律》確立了封建時代比較進步的五種刑名,廢去一些殘酷的刑罰。《開皇律》對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響極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
15.《唐律疏議》 書名,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對《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書,是中國現存的最古老、最系統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開元年間由張九齡、李林甫等編撰。原擬按周禮六典編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師、三公、三省為目,共三十卷,主要規“定了官制、禮儀、行政制度等內容。它是我國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確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設范立制”的法律,格是“禁違止邪”, 式是“軌物程事”。
18. 重罪十條 指危及封建國家根本利益的十種最嚴重的犯罪,始于北齊律。北齊律中的重罪十條是:“一曰反逆,二曰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19.十惡 中國封建王朝為維護專制統治而規定的十種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20.八議 中國封建王朝規定的對八種人犯罪要上奏皇帝進行特別審議,以便對其減刑或免刑的一種制度。有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21.官當 中國封建社會以官抵罪的制度。
22.義絕 中國封建社會一種強制離婚的規定。
23.大理寺 中國古代負責審理或復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機關。
24.刑部 中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和獄訟的中央官署。
25.御史臺 中國古代全國最高監察機關。
26.三司推事 又稱三司會審,中國古代三法司(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27.宋刑統 《宋建隆重評定刑統》的簡稱,它是我國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國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謂“刑統”,是按照新的體隸編纂的刑書,一般以刑律為主,而將其他刑事性質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各條之后,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匯編。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總稱。
29.重法地 宋代對盜賊規定從重處刑的地區。
30.編敕 編敕是對于散敕的匯編,是使敕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從而使編敕在宋代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晉夭福年間,是一種流刑并兼刺面、決杖等附加刑的刑罰。
32.斷例、指揮、申明、看詳 宋朝的法律形式。斷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揮指尚書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對某事所作的指示或決定,對以后的同類事件具有約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項法令所作的解釋;看詳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據過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決定。
33.凌遲 中國古代最殘酷的生命刑,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榮祖編撰,包括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書名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據元世祖以來的條格、詔令和斷例,加以厘正編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條。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國朝典章》的簡稱。是當時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間有關政治、經濟、軍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條畫的匯編。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總稱。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總稱。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辦法。
40.充軍 明、清的刑罰,即把犯人強制遷到邊遠地區充當軍士,類似流刑,但比流刑重。
41.審刑院 宋代中央特設的復核刑案的機構。
42.九卿會審 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對于特別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和通政使共同審理,但判決仍須奏請皇帝審核批準。
43.熱審 中國古代于暑熱天為疏通監獄而設的審判制度。每年小滿后十日開始,至立秋前一日為止,非真犯死罪及軍流,均酌予減等。
44.朝審 明、清時由朝廷派員會審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稱為“朝審”。
45.秋審 清代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舉行,故名秋審。
46.《明會典》 明朝一部有關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
47.《清會典》 比照《明會典》制定,有關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而且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48.《明大誥》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誥》、《御制大誥續編》、《御制大誥武臣》和《御制大誥三編》。它匯集了當時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對臣民的大量的“訓導”。主要是為了法制宣傳。
1.《欽定憲法大綱》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勢的威脅,同時為了敷衍立憲派關于召開國會的請愿,頒布 《欽定憲法大綱》。共二十三條,分正文分“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保留了君主專制的許多特權。
2.《十九信條》 清末的第二部憲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統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頒布。主要內容有:(1)繼續規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2〉擴大了國會的權力。
3.大清現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條,于1910年5月15日頒行。
4.大清新刑律 舊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學家岡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兩編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條;并附有《暫行章程》五條。于1908年完成,到1911年:月25已才頒布施行。
5.天朝田畝制度 太平天國的基本綱領, 1853年太平天國定都南京后頒布。其主要內容有:(1)規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繪了農民理想社會的藍圖,(3)規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畝制度》是農民小資產階級絕對平均主義的空想方案,脫離了社會發展的實際,沒有能夠真正執行。
6.《資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書面建議,經洪秀全批閱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國后期的革命綱領。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習,仿照西方資產階級國家建立起使中國富強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7.圣庫制度 又稱國庫制度,開始于太平天國金田起義時期。凡參加起義者必須把個人財產交給圣庫,在戰爭中繳獲的財物也必須交歸圣庫。起義人員的生活資料由圣庫供給。
8.龍鳳合揮 合揮是太平天國的結婚證書,由于上面印有龍鳳圖案,故稱“龍鳳合揮”。
9.五不議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時,從維護封建專制制度和滿族貴族的特權出發,提出了五不議的原則,即軍機處事不議,內務府事不議,八旗事不議,翰林院事不議、大監事不議。
10.領事裁判權 開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據其他不平等條約,其范圍不斷擴大。領事裁判權指凡外國在中國的僑民成為民刑訴訟的被告時,如他本國與中國訂有不平等條約,則中國法庭無權裁判,只能由他本國的領事按照他本國的法律裁判。
11.會審公廨 設于租界內的由中外官員共同辦案的審判機關,1864年最先設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與英法等國訂立的《上海洋徑訴設官會審章程》中得到確認。
12.《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是南京臨時政府的政權組織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漢口簽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條。
1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辛亥革命后產生的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過,3月11 日孫中山公布。共分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附則等七章,共五十六條。
14.天壇憲草 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通過,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條。
15.袁記約法 即《中華民國約法》。它是由袁世凱非法組織的“約法會議”起草、審議和通過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實施,共十章六十八條。
16.賄選憲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由曹琨的國會憲法會議制定、通過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條。由于它是為曹錕的獨裁統治制造法律根據的。
17.五五憲草 即國民黨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條。
18.中華民國憲法 國民黨反動派為維護自己行將滅亡的反動統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條。
19.普通法與特別法 普通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對全體公民經常適用的法律;特別法是指適用于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特定的人或事項的法規。
20.六法全書 所謂“六法”是指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種基本法典。所謂“全書”指包括有關六法的基本法典、單行法規和判例、解釋例在內的全部法律文書。六法全書是國民黨政府法律體系的總稱。
21.一告九不理 就是九種提起的訴訟不予立案處理。九種情況分別是:管轄不合不受理,當事人不適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書狀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訟費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訴非以違法為理由者不理。
22.三三制原則 抗日民主政權的組織原則,即在抗日民主政權組成人員的分配上,共產黨員占三分之一,代表無產階級與貧農;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農民和小資產階級;中間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和開明士紳。這一原則是中國共產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具體化,是抗日民主政權推行民主政治的具體體現。
23.盜毀堅壁清野財物罪 堅壁清野指在抗日戰爭時期,為防止日寇、漢好、盜匪破壞邊區的財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財物埋藏或隱藏起來,盜竊和毀壞這些埋藏或隱藏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是盜毀堅壁清野財物罪。
24.二五減租 實行減租的法律規定,即照原來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戰爭時期各革命根據地曾實行此規定。
25.減租減息 為建立和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抗日民主政權規定:在未實行土改的地區,允許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則上須按照戰前的原租額減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認戰前的借貸關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過一分半,如債務人付息已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如付息已超過原本兩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貸關系視為消滅。
26.馬錫五審判方式 馬錫五是陜甘寧邊區隴東分區專員兼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他在審判中創造了貫徹司法民主的審判方式。這一審判方式的特點是方便群眾,申訴手續簡便;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依靠群眾,正確判案。這一方式集中為一點就是充分的群眾觀點。
27.五四指示、 即中共中央發布的《關于反奸清算與土地問題的指示》,由于發布時間為1946年5月4日,故稱“五四指示”。該指示決定廢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確立了實行土改的主要原則。
28.《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 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帶有根本法性質的政綱。1941年11月陜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通過,共二十一條。
29.《中國土地法大綱》 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準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規,共十六條。其主要內容是:廢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規定了具體的沒收和征收范圍、界限;確定了土地財產的分配辦法,即以鄉或行政村為單位,按全鄉(行政村)人口,統一平均分配;確定了保護工商業的政策,嚴禁侵犯中農。
30、《大清民律草案》 中國歷史上第一步民法典。共五編,即總則、債權、物權與親屬、繼承兩編。前三編采用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后兩編采用中國封建立法原則。
31、模范監獄 清廷仿照資本主義國家監獄而建立的。它建筑新穎、管理嚴明、設有監獄辦公室、雜居監、分房監、工場、女監、病監,成為第一個近代式構造的監獄。
32、特別法庭 它是南京國民黨政府根據特別法而設置的,行法西斯審判制度。分中央特別法庭和形式法庭兩級。
33、特別法院 它是北京北洋政府設立的,分軍事審判機關和地方特別審判機關兩種。
有關詳情訪問簽名網址!

什么樣的同居關系可以要求解除?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
【問題提示】 什么樣的同居關系可以要求解除?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 【案情】 陳群,公司經理,四十二歲。最初在一個企業里做采購,企業改制后,陳群領了一次性工資補助出來下海做生意,每天早出晚歸跑銷售,妻子則負責內部管理,幾年下來把公司經營得有聲有色,房子、車子慢慢添置起來,孩子也進了當地最好的私立學校,一家人其樂融融地享受著創業成功后的喜悅。2002年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和經營的需要,陳群在附近一個縣城設立了辦事處,不久因生意上的關系,陳群與比自己大三歲的萬虹相識。離婚后獨自居住在這個縣城的萬虹雖已不再年輕,但頗會穿衣打扮,舉止間透出的女人味十足。陳群對她一見傾心,經常邀她一同外出吃飯,后來出差也邀請她一道去游山玩水,在外面漸漸逾越道德的防線也就在情理當中了。陳群對萬虹越來越迷戀,后來干脆打著辦事處工作繁忙的借口,瞞著妻子和萬虹住到了一起,月底才勉強回家一趟。為了建設將來與萬虹的幸福小家,2003年5月,陳群拿出15萬元,萬虹自己出了5萬元,共計20萬元在縣城購買了一套復式房,產權登記在二人名下。交房后,陳群另外又給萬虹5萬元進行了裝修布置,并添置了生活用品,過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2006年春節,陳群的妻子終于發現了他的婚外情,逼著陳群放棄了所有的財產,把他趕出了公司和家門。身無分文的陳群雖然惆悵萬分,但也暗自為離婚后的自由感到滿心歡喜。他心想,再也不用擔驚受怕地與萬虹在一起了,于是乘坐長途汽車趕回縣城向萬虹求婚。看到陳群從一個開著名牌小轎車的公司老總一夜之間變成了一個窮困潦倒的無業游民,平素溫柔可人的萬虹當場變成了冷美人,她一口拒絕了陳群的求婚,表示暫時還沒有考慮結婚的事情,如果他打算要繼續同居,就要每個月負擔水電物業等費用開支。一個月過去了,陳群被萬虹扔來的各種賬單逼得四處去原來的老客戶那里借錢周轉,但每次都失望而歸。一天萬虹趁著陳群又外出借錢,伺機將房門換了一把鎖,任陳群深夜回來后百般喊門也無回音。 流落街頭的陳群想不到萬虹如此絕情,只得將萬虹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解除他與萬虹的同居關系,并要求判定萬虹居住的復式樓房歸陳群所有,萬虹返還房屋內的家具家電。法院受理了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并委托評估機構對該復式樓房的價值進行了評估。萬虹答辯稱,與陳群沒有同居,房款及裝修、附屬物品等均系自己支付購買,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她始終沒有出庭,但委托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出示了20萬元購房發票和5萬元裝修單據,證明此款項并非陳群支付,而系萬虹本人支付。陳群出示了到銀行調取的打款15萬到房產公司的憑證,以及購房合同。庭審中結合雙方的證據,法院認定了兩人非法同居的事實,陳群出資15萬的事實,萬虹出資5萬元房款的事實,因此法院作出判決,解除二人的同居關系,所購房屋歸萬虹所有,萬虹按照出資比例補償陳群27萬元房款。因陳群無證據證明對房屋進行裝修及購買家具、家電,因此其它訴訟請求被駁回。 【案例分析】 問題1:什么樣的同居關系可以要求解除? 分析:人民法院并不是對所有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都不予受理,有些情況下,如果雙方中一方或者雙方都有配偶,而又和另一方在外面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那么法律就不會再不干預了,因為這種行為已經對合法的婚姻關系造成了威脅。比如同居雙方中如果一方或雙方有配偶者而與他人同居,再比如我們通常所說的“包二奶”的情況。為了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對于這種同居關系的解除請求,法院是應當受理的。 本案例中,陳群是一個有妻子的人,他不顧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與萬虹同居,已經構成了我們婚姻法上說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這樣的同居行為是法律否定的。因此同樣都是同居行為,案例一中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例中的當事人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當然,無論哪一種同居行為,雙方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法院都是應當受理的。 問題2: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標準是什么? 分析:對于同居關系期間,雙方當事人所得或所投人的財產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進行分割,也不是我們合法的夫妻關系中共同財產的共同共有。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案例一中,兩人同居期間,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用干裝修房屋、購買家電的款項來源其同居之前的財產,屬于其私人財產,因此可以主張保護其私人財產利益。 而本案例中,法院根據民法中關于共有關系財產分割的原理,對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系爭的復式房屋雖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共有財產,但其款項來源于同居之前的財產,同居雙方對房屋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共同共有關系,因此法院在房屋分割時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律師總結】 近年來,同居現象非常普遍,試婚也日趨增多。很多年輕人認為,同居試婚是為純潔的愛情和幸福的婚姻找到了一個捷徑:兩情相悅,走到一起,比婚姻更圣潔;沒有婚姻的種種束縛,有更廣闊的自由空間,能降低共同生活的成本,享受更大的快樂。 但是,因同居或試婚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尤其女性因試婚受到傷害來尋求法律保護的案例比比皆是。在處理過的眾多案例中,我們感覺到,很多當事人對同居和試婚行為事后都非常后悔,兩情相悅因無法經受現實生活中柴米油鹽的考驗而被粉碎,雙方能夠試婚成功最終走進婚姻殿堂的寥寥無幾,絕大多數試婚者的結局都是分道揚鑣。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是因為同居雙方沒有法律上的種種約束,而不去承擔對對方或對自己的一份責任,因此最終雙方都吃到了試婚的苦果。因此,筆者提醒人們,尤其是女性,謹慎同居,不要輕率試婚! “試婚”和同居是當代社會轉型發展時期的產物,有著諸多缺陷,不僅有悖于我們的民俗和國情,同時還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它與婚姻在法律上有著很大的差別:1.收入方面。婚姻關系中除約定外,在婚姻持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在試婚期間,男女雙方的收入歸各自所有,相對獨立。2.債務方面。在婚姻關系中,一方贍養自己的老人和撫養子女所形成的債務均為共同債務,對方有義務分擔;而試婚期間這只能算作一方的個人債務,對方無承擔的義務。3.遺產繼承方面。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相互繼承遺產,試婚中則沒有權利要求相互繼承遺產。4.解除關系方面。在婚姻關系中,女方懷孕和分娩后一年內及中止妊娠手術六個月內,男方不可以起訴離婚,而在試婚中,則對男方沒有此類要求。另外,婚姻中夫妻雙方相互信任,相互幫助,積極地變不利為有利,創造和諧因素;而試婚則常常在尋找對方的缺點,尋找不利于結婚的因素。以上這些區別,歸根結底還是試婚缺乏法律依據,因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在試婚失敗后,因試婚產生的附帶品如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財產的繼承,債務的分擔等等糾紛,比婚姻關系發生的糾紛更加難以調和,給社會秩序增添了更多混亂。 當今社會強調的是法治文明,而沒有法律保障的試婚是經受不住考驗的。我們提醒大家,在目前還沒有法律外衣保護的情況下,試婚和同居都不是明智的選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第六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二條1986年3月5日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