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案例(企業合同風險案例)
因法律風險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例子
1、中國人壽在美國被投資者集體訴訟案
2003年12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同時在紐約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募集資金達到34億美元,成為當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悅還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國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公布了2003年度的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披露,中國人壽的前身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違規行為,涉嫌各類違規資金約54億元人民幣。2004年3月16日,由美國投資者聘請的代理律師事務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擬代理投資者對中國人壽提起集體訴訟,稱中國人壽及其部分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在中國人壽募股期間沒有披露不利事實。據中國媒體報道,中國人壽集團已經向中國政府繳納了稅金和罰金總計約6749萬元人民幣。中國人壽案件集中反映了國內企業在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的同時,必須尊重并遵守市場規則和當地監管規定,否則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2、華為——思科知識產權訴訟案
2003年思科系統有限公司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東區聯邦法庭正式對中國華為公司及華為美國分公司軟件和專利侵權提起訴訟,思科提出了巨額的賠償要求。這是一場全方位考驗兩家公司資源與能力的戰斗,在媒體、客戶、合作伙伴、政府資源、技術實力、法律武器組成的數個鏈條上,戰斗全面開始。思科與華為的訴訟案最終以和解告終。在本案中,雖然華為可能沒有向思科進行賠償,但是現在退出整個美國市場對于剛剛開始國際化布局的華為來說不啻于當頭一棒。
3、長虹——APEX貿易糾紛案件評述
四川長虹集團(下稱長虹)與美國具有華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稱APEX)的“貿易欺詐案”曝光后,2003年1月7日,長虹發布公告稱,目前賬面上仍有46750萬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長虹第三季季報顯示,公司凈資產為132.15億元人民幣,這4.6億美元相當于凈資產的近30%。盡管2003年底,長虹總部就專門派出高層去美國與APEX和季龍粉就應收賬款問題進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況下2004年初長虹卻又發了3000多萬美元的貨給APEX。其后長虹又多次邀請APEX董事局主席季龍粉面談解決但都被季以種種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長虹被迫在洛杉磯高等法院起訴APEX。從法律角度來看,銷售合同最關鍵的法律風險就是付款。作為銷售方可以根據交易實際情況采取多種方式來控制對方不付款的法律風險,如簽署信用證、保留貨物所有權、寄售、價款擔保、保證、現金擔保、貨物自主回收權、中止履行、強制履行、有效的爭議解決手段等等。針對銷售活動所在國或地區的不同,中國企業應當與熟悉當地法律規定和實際做法的法律顧問緊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應規定,將法律風險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對于企業與合同相關的法律風險防范和管理來說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風險案例
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若干法律問題的思考
大綱:
一、 投資保證制度及相關內容的國外立法例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要內容及相關問題的國外立法例
1、承保范圍(投資保險的范圍)
(1).外匯險 (2).征用險 (3).戰爭、內亂險 (4)、 其他政治風險
2、被保險人
3、保險對象
4、投資形式
二、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行
三、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想
(一)調整保險制度的模式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
(三)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四)承保范圍的設置
(五)代位求償權的模式選擇
四、結論
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之若干法律問題的思考
一、內容提要: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以及加入WTO的帶來的機遇,近年來我國海外投資事業發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統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我國的海外投資企業在國外面臨巨大的風險,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因此,在正確認識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借鑒世界各國成功的海外投資保證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無疑對保障我國健全海外投資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影響和加速我國海外投資活動的發展。 本文從保險制度形式、承保機構、被保險人、保險對象、承保范圍等方面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了自己的構想。
二、關鍵字詞: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政治風險 國外立法 現狀及問題 構想
三、正文: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海外投資活動迅速發展,區域趨于廣泛,領域也日漸擴展,這都將導致我國海外投資風險的進一步加大,然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確立卻十分緩慢,缺乏本國有效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海外投資進一步發展的一個“瓶頸”。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勢在必行 .
一、 海外投資保證制度及相關內容的國外立法例
(一)概念與特征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1][1]
從表面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險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補償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點;然而,如果對各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動機及該保險制度固有內涵作深層次的考察,不難發現其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總的來說,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是一種民間保險或私人保險,而是一種政府保證或國家保證,其保險人即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僅具有國家特設機構的性質,而且其保險往往與政府間投資保險協議有密切聯系。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它不同于私人保險的特征:(1)保險對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對象僅限于私人直接投資,即投資者以支配和直接參與海外企業的經營管理為目的所進行的投資,不包括在海外證券時常上進行的股票或證券買賣即證券投資;(2)承保風險范圍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風險不是一般的商業風險,也不是自然風險,而是特殊的政治風險。所謂政治風險是指東道國政治、經濟、社會、法律等因素有其投資者無法抵御和控制的風險投資,主要包括貨幣匯兌險(或稱禁兌風險)、征用險和戰亂風險;[2][2](3)保險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作用不僅僅在于當投資者由于政治風險而遭受財產損失時予以事后的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兩國間的投資保險協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盡可能使風險事故不致發生;(4)保險動機的特殊性。海外投資保險實質上是一種國家保險或政府保險,它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海外投資,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為目的。
(二)、主要內容及相關問題的國外立法例
1、承保范圍(投資保險的范圍)
盡管學者在政治風險范圍確定上有分歧,但外匯險、征收險及戰爭險這三種政治風險是公認的:
(1).外匯險,亦稱禁兌險 。外匯險通常包括禁兌險和轉移險,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投資機構承保的基本風險。主要指投資東道國因外匯不足,限制或停止外匯交易,或者因戰爭等其他事故無法進行外匯交易,致使投資者的原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不能自由兌換成外幣,并匯回本國的風險。外匯險承保的主要內容是:投保人(投資者)在保險期內作為投資的收益或利潤而獲得的當地貨幣,或因主賣投資企業財產而獲得的當地貨幣,如遇東道國禁止將這些貨幣兌換成自由貨幣,則由海外私人投資保除機構用自由貨幣予以兌換。
美國《1981年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修訂法案》將禁兌險列為“甲類承保項目”。此法案所列禁兌險主要內容是:投保人在保險期內作為投資的利潤工收益而獲得的當地貨幣,因變賣企業財產而獲得的當地貨幣,如遇東道國禁兌時,應由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用美元予以兌換。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不同情況,投資者必須換取美元申請提出30天或60天期滿而當地政府仍不批準的條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要求兌換。此外,在公司依約兌換美元之先,投人人應按公司要求將當地貨幣的現款或支票在指地點交付公司。公司得到期些貨幣之后,通常的做法是作價轉讓給美國財政部,由財政部拔給駐在東道國的美國大使館,由使館“就地消化”。
日本《輸出保險法》也將禁兌險列為主要險別之一。依照日本法律,日本海外投資者遇到下列幾種情況之一,其原本及利潤在2個月以上不能兌換成外幣匯回日本的,均屬外匯險。可由日本通產省予以兌換。這幾種情況是:①東道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或禁止外匯;②因東道國發生戰爭、革命或內亂,無法進行外匯交易;③東道國政府對日本投資者各項應得的金額實行管制(如凍結);④東道國政府取消對各項應得金額匯回日本的許可;⑤東道國政府對各項所得金額予以沒收。當然如前所述,這些情況必須發生在簽發保險單之后,如果之前就已發生,則不能申請通產省予以兌換。
(2).征用險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投資保險機構承保的基本風險。是指合格投資者的合格投資在保險期內由于東道國政府采取征用、國有化或沒有收等措施而使投資者遭受全部或部分損失的風險。投保人的投保財產的喪失,應由機構負責賠償。
此種風險的承保一般要滿足幾項條件,主要是對投保人的要求,具體如下:①當東道國政府對投資財產采取或可能采取征用行動時,投資者有義務立即向保險機構書面報告詳細事實情況;②保險機構在賠付前有權要求抽資者采取一發合法的必要行動,及時、合理地運用司法或行政手段防止或抗止或抗議東道國的征用行為;③投資者始終有義務協助本國的保險機構向東道國行使索賠權。
美國將此類風險稱之為“乙類承保項目”。美國《1981年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修訂法案》第238條第2款規定,“征用”一詞是指“在投資人并無過錯或不軌行為的情況下,東道國政府中途廢止、拒絕履行或削弱自己同投資者訂立的經營項目合同,致使該項目實際上難以繼續經營”。從此款可看出,美國法律中的“征用”行為,范圍較為廣泛,除國家頒布法律、法令的直接征收行為外,還包括通過各種行政管理手段而實施的“逐步征用”行為。
依照日本《輸出保險法》,凡日本私人在外國投資的資產被東道國政府所奪取者,均屬此類風險。資產包括以股份、股本、公司債、貸款債權或公債形態出現的原本、股份、紅利的支付請求權和種債和利息請求權;關于不動產的權利等。所謂“奪取”,指東道國政府對日本投資者的上述資產實行征用、沒收或國有化,剝奪其所有權。
(3).戰爭、內亂險
投資保險機構承保的一項基本風險,指在保險期內投保衛祖人在東道國的投資財產由于當地發生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等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因戰爭所受的損失,僅限于有形資的損失,證券、檔案文件、債券、現金的損失,不在保險之列。損失只限于投資者所受的直接損失,不包手間接損失。戰爭險所致的損失,至少其中10%由投資者所受的直接損失,不包括章接損失。戰爭險所致的損失,至少其中10%由投資者本人負擔,保險機構補償90%。
美國自1985年以后,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擬定了新型的格式保險合同,其中對原先承保的戰爭風險作了新的概括,增添了新的承保內容,并定名為“政治暴力行為風險”,專指以實現某種政治目的為主要宗旨而采取的暴力行為,諸如,公開宣布或不公開宣布的戰爭,國家武裝部隊或國際武裝部隊采取的故對行動;內戰、革命、暴動、騷亂、恐怖主義活動或蓄意破壞財產。但以實現勞工目的或學生目的的行為,不在承保之列。凡因上述政治暴力行為直接造成投保項目的有形資產的毀損,應由了保機構給予風險事故補償。但以下四種情形不在賠償之列:①在上述暴力行為中損失的金銀珠寶、現款、珍貴藝術品;②損失少于5千美元者;③在暴力行為中因投保方有關人員有采取應有的防護保全措施而遭受損失者;④主要因投資者一方的不軌行為激起或挑起暴力行動、因而遭受損失者。
(4)、其他政治風險
有學者認為政府違約風險、延遲支付或停止支付風險、營業中斷風險等也在政治風險范圍之內,應予承保。違約險目前除MIGA單列為一種險別外,各國內投資保險機構對違約險承保的尚不多見,通常只是作為征用險項下的一種特殊形式或這是在其他情況下才屬承保之列。而“營業中斷”險也只在美國1985年《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修訂法案》中設立的一種新險別,它是在東道國發生禁兌、征用及國有化或者政治暴力時使投資人投保的某項商業暫時中斷,從而遭受損失的一種風險。但目前尚未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采用。這兩種所謂的政治風險性執較難鑒別,我國立法不宜將他們納入到承保范圍。至于延遲支付與停止支付風險,它與外匯險不同,它是指投資者資本參與所產生的到期債權、資本債權的貸款所產生的債權、應得到的利潤所產生的到期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因東道國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完全不能得到或完全不能收益的風險。德、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將其納入到政治風險加以承保。而這種風險對我國海外投資者隨時都可能發生,因此將其列為獨立的政治風險納入海外投資保險法是可行的。
2、被保險人(合格的投資者)
各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都只為合格的投資者提供保證。確定合格投資者的標準,盡管各國不盡相同,但總的原則是依國籍。
在美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全投投資者包括:
(1)、美國公民,指具有美國國籍的自然人;
(2)、根據美國幫邦法律、州及其他地方法律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設立的,并主要由美國公民所擁有的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 社團(包括非營利社團)。所謂“主要”是指擁有財產的全部或至少51%者。
(3)、具有外國國籍的公司、合伙企業或其他社會性團,其資產95%以上為美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團所有者。
投資者不僅在發出保單時,而且在索賠償當時,都必須具有合格性。這是指兩個時間段,一個是在風險產生之前,投保人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申請保險,簽發保單當時,也就是在與公司建立保險關系時必須符合以上條件中的某一項,具有美國國籍,或雖是外國公司,但95%以上資產由美國公民或公司所控制。另一個是在風險產生之后的索賠,理賠時同樣要求投資者具血以上合格性。依據法律,必須是在這兩個階段中,都具有合格性的投資者,才可以成為投資者,才可以成為投資保險關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
日本投資保險制度中申請投資保險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日本國籍的自然人和在日本注冊登記、設有住所的公司及基他社團。
依照行國法律,其合格投資者應是德國國民、在德國設有住所或成所并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主要是從事生產、開采、商品銷售或交通運輸的企業。
與德、日比較,美國法律規定的全格投資者范圍最廣,不僅包括具有美國國籍的美國公司和法人,還包括美國公民或法人擁有95%以上資產的外國法人。
3、保險對象的合格性(合格投資)
根據美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合格投資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經東道國事先批準的投資 ;(2)、必須是新的投資 ;(3)、只限于在同美國訂有投資只證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
日本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中的合格投資必須是有利于日本對外經濟關系的新投資(包括天氣有投資的擴大),并且必須取得投資東道國的同意。與美國投資保險制度不同,日本法律不要求必須是投向與之有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即不把“雙邊投資保護條約”作為合格投資的條件。
4、投資形式的合格性
投資形式一般包括現金投資、實物投資、技術投資、股權投資等。以哪些投資形態為合格,同樣是各國投資保險制度的內容之一。
美國合格投資的形式,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具體是:①、現金投資。美元或用美元購入前可兌換萬元的貨幣;②、實物投資。商品、設備及原料;③、其于契約安排的權益國投資,如勞務、專利權、利潤、收益、專利使用費、制造方法、技術等權益。
德國的合格投資形式包括股權投資、投資型的長期貸款或向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資金,并且可以現金或非現金的形式出現。
二、我國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世紀80年代我國對外投資起步,我國海外投資高速、平穩發展,中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相接軌,越來越成為世界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中國加入WTO之后,將會有更多的企業到國外進行投資,然而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還存在著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承保險別的設置不合理、對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無明確規定等諸多問題。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一)必要性
1.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我國不斷擴大的海外投資規模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我國的海外投資有擴大之勢,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最大的投資國之一。但我國海外投資的質量卻不容樂觀,投資主體在進行海外投資過程中面臨了許多投資風險,主要表現為:(1)東道國常常制定一系列的法規條例或政策措施來控制、限制外來企業的行為,以個人身份從事經營的企業面對東道國有關稅收、市場等政策變動所帶來的風險缺乏抵御能力;(2)投資的區域結構不合理,約80%的投資分布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有資源豐富、市場廣闊、措施優惠等有利條件,但相對來說政局不夠穩定、政策也較為多變,與之相隨的政治風險也使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性大打折扣;(3)我國企業對外幣種結構中,絕大部分是美元,而隨著美國經濟實力的下降和英鎊、歐元、日元地位的提高,美元匯率風險日益加大;(4)同我國簽訂雙邊協議的國家較少,且多為發達國家,相對投資風險較大的發展中國家與我國簽訂雙邊協議較少。
2.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也是完善我國相對滯后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的需要。從國內法角度來看,目前我國尚未有調整海外投資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國務院1985年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規定》雖然授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有關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各種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據此頒布了《外國投資保險(政治風險)條例》,對外商在華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了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保障,但對中國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資的同類風險則缺乏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是該公約的創始會員國,并且認股達3.138%,在第二類會員國中居第一位,在所有會員國中居第五位,但我國卻缺乏相應的國內法規與之配套,從而造成我國只承擔條約義務,卻無法享受條約賦予我國海外投資者權利的局面。
(二)可行性
1.國外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建立及其實踐為我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由前文可知,國外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產生到現在已經經歷了幾十年,已逐步走向成熟,這就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現成的模式,也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教訓。
2.我國加入WTO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更有利的國際條件。在我國加入WTO后,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都會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將在更加協調的國際環境中實施,必然會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3.我國法律法規日益完善,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供了良好的內部條件。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各個經濟領域的立法也紛紛出臺,規范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大環境。在規范化的環境中建立和實施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必定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我國的保險經營機制逐步完善,為海外投資保險的進入準備了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頒布,使我國的保險事業進入了一個依法經營、依法發展的新的軌道。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險市場的功能也日漸增強,為海外投資進入這一新的險種準備了條件。
三、完善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構想
鑒世界主要國家的制度和經驗,我們認為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特別關注以下方面:
(一)調整保險制度的模式
——改變現有單邊主義模式,采用以雙邊為主、單邊為輔的混合模式
通過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模式中典型代表的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的利弊分析,筆者認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應改變現有單邊主義模式,采用以雙邊為主、單邊為輔的混合模式。〔〕一方面,我國以采取雙邊保證制度為宜。因為:(1)我國目前已經具備采用雙邊投資保證制度的現實基礎。我國目前己經簽訂100多個投資保護協定,并且可以預期今后仍然會簽訂更多的這類協定,這是采用雙邊保證制的現實基礎。且有利于我國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這顯然是單邊主義模式所不可及的。(2)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政治風險予以擔保的法律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補救于已然并舉。而這兩個功能一般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以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實現防患于未然,防止和減少一國動輒實施國有化、征收行為,從而減少國際投資的政治風險,促進國際投資發展。(3)采用雙邊投資保證制度還能保證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更為順暢。在非商業風險中,代位求償權問題是核心問題,只有解決好這一問題,才能保證投資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轉。雙邊主義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代位求償權由雙邊投資保護條約加以確認,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保證,能夠確保代位求償權的順利實現。另一方面,我國還應以單邊保證制度為輔,不應將雙邊保證協定作為唯一投資條件。盡管我國已經擁有了許多雙邊投資協定,具備了以協定為前提實施保證的基礎。現階段中國海外投資已進入到平穩發展階段,所以在國內法上應該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這些沒有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國家索賠,擴大投資保證的范圍。但應注意的是,對尚未與我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保,應該規定比較嚴格的限制條件,如未達到一定投資額的不予承保,或者收取高額保險費,或者是提高不保部分的比例等。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
——我國宜采用海外投資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分設制度
我國在考慮承保機構設置時,應綜合考慮有關海外投資的各類保護與鼓勵措施的有機聯系以便實現相互協調的高效益操作。
1、設立統一的“承保審批委員會”作為海外投資保險審批機構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宜設立一個直屬于國務院的統一的專門性機構來負責海外投資保險的審批(簡稱“承保審批委員會”)。“承保委審批員會”的組成應包括商務部、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代表。商務部主要負責對海外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及其程度、海外投資者擔保申請的合格條件予以評估和審查。財政部則以國家財政保證保險事故發生后對投資者的先行支付。外交部負責對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并在政治風險發生時采取有利的外交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投資損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則從宏觀上引導對外投資投向、行業和規模。外匯管理局從保證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角度,決定適當的對外投資規模,以及幣種。
2、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經營機構
根據海外投資保險的性質和擬采用混合模式,我國承保機構應具備以下特點:(1)應該是公法人。由政府作為投資保險事業的后盾,發揮政府指導作用,體現政府的對外投資政策。(2)應是商業機構。保險機構為公法人并不排除其商業性質,這是美國投資保險體制的法律實踐所證明了的,以便于在雙邊保證制度下順利實現代位求償。
(三)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應確認自然人、三資企業及民營企業等主體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關于我國合格投資者范圍的確定,主要爭議在于自然人、三資企業、民營企業以及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權的外國法人或非法人企業能否成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筆者主張:
1、自然人應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我國現行立法中不承認國內自然人以“個人”身份從事國際直接投資活動,這與發展了的形勢是有矛盾:(1)我國法律允許外國自然人在我國投資,卻不允許本國自然人走出去,形成了事實上不合理的“超國民待遇”,不利于全方位增強我國國民在國際市場上主動參與競爭的能力。(2)我國自然人投資形成的個體經濟與其它經濟成份皆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它們在市場競爭中當然應享有同等的平等權利,不允許自然人作為海外投資的主體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3)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大部分都具有前瞻性地賦予我國自然人以海外投資主體資格,各國立法實踐亦為如此,允許我國自然人到海外投資是與我國訂立的國際協定及其它各國立法慣例接軌的必然趨勢。因此筆者主張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合格投資者理應包括自然人應當包括大陸、香港、臺灣、澳門自然人。
2、“三資”企業應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根據我國現行外資立法的規定,“三資”企業都是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其注冊登記地和主要營業所在地也都在我國境內。依據國籍確定原則及屬地管轄原則,其皆為具有我國國籍的企業,所以應受我國法律的保護與管轄。在實踐中,“三資”企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己成為我國海外投資的形式之一。因此,三資企業應成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被保險人之一。
3、民營企業應納入我國海外投資保證制度的合格投資者
從經濟現狀和未來經濟發展趨勢看,我國國有企業仍將是海外投資的主力軍,但是,一些民營企業由于其經營機制的合理性與靈活性,正以嶄新的面貌進軍國際市場,民營企業已成為海外直接投資的新增主力軍。〔〕為增強我國海外投資的后勁,必須對有實力、產品有競爭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全面放開,也把其納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合格投資者的行列。
4、控股或持股的外國法人或非法人應逐步納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圍
鑒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目前采用單邊主義模式,不宜過快將由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國企業毫無限制地納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圍。首先,以資本控制份額確定投資者國籍并非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對該類公司予以承保,一旦發生承保風險,即使其用盡當地救濟,由于不符合“國籍連續”原則,我國也將無法行使外交保護權予以求償。其次,我國已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所規定的投資者也并未包括我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國企業,因此,雙邊投資協定也無法作為我國理賠后向投資東道國索賠的依據。最后,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剛起步,缺乏實踐經驗,不可能一下子承擔所有的投資業務。所以,實踐中,可采取逐步擴大的策略,先對我方享有絕對控股權的外國法人及非法人企業承保,對我方一般控股或僅是持股的企業則應有選擇的予以承保。
(四)承保范圍的設置
——應包括三種傳統政治風險,不宜承保政府違約險、恐怖主義險、營業中斷險
對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所承保的政治風險一般包括貨幣匯兌險,征收或類似措施險,戰爭與內亂險,我國應當采納,沒有爭議。而對于政府違約險、與政治目的有直接關系的恐怖主義險、營業中斷險、遲延支付險等類政治風險是否納入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的承保范圍卻爭論頗多。筆者主張:

最高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共4個)
一、沙港公司訴開天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號民事判決,茸城公司應當向沙港公司支付貨款以及相應利息損失。275號案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因未查實茸城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終結執行。茸城公司被注銷后,沙港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復執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東開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東為被執行人,并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向沙港公司承擔責任,扣劃到開天公司和4個自然人股東款項共計696,505.68元(包括開天公司出資不足的45萬元)。2012年7月18日,該院分別立案受理由開天公司提起的兩個訴訟:(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號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號案,開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8個股東在各自出資不實范圍內對茸城公司欠付開天公司借款萬元以及相應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兩案判決生效后均進入執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沙港公司收到松江法院執行局送達的《被執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東執行款分配方案表》。分配方案表將上述三案合并,確定執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發還三案訴訟費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繼續執行到款項再行分配處理。沙港公司后向松江法院提交《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書》,認為開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資不到位而被扣劃的款項參與分配,且對分配方案未將逾期付款雙倍利息納入執行標的不予認可開天公司對沙港公司上述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松江法院將此函告沙港公司,2013年4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訴訟。
另查明,上述三案裁判文書認定了茸城公司股東各自應繳注冊資本金數額和實繳數額的情況。
(二)裁判結果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是一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圍繞相關執行分配方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一是針對開天公司出資不實而被法院扣劃的45萬元,開天公司能否以對公司也享有債權為由與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該部分執行款;二是執行標的是否應包括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公司法律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開天公司因出資不實而被扣劃的45萬元應首先補足茸城公司責任資產向作為公司外部的債權人原告沙港公司進行清償。開天公司以其對茸城公司也享有債權要求參與其自身被扣劃款項的分配,對公司外部債權人是不公平的,也與公司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相悖。696,505.68元執行款中的45萬元應先由原告受償,余款再按比例進行分配的意見予以采納。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相關275號案、1436號案、2084號案民事判決書均判令如債務人未按指定期間履行金錢債務的,須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故對原告沙港公司關于執行標的應包括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利息的主張,予以采納。原被告雙方均對各自主張的遲延履行期間雙倍利息明確了計算方式,原告沙港公司對系爭執行分配方案所提主張基本成立,法院依法予以調整。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對執行分配方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出資不實股東因向公司外部債權人承擔出資不實的股東責任并被扣劃款項后,能否以其對于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就上述款項進行分配。對此,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而美國歷史上深石案所確立的衡平居次原則對本案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在該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中,若允許出資不實的問題股東就其對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處于同等受償順位,既會導致對公司外部債權人不公平的結果,也與公司法對于出資不實股東課以的法律責任相悖。故本案最終否定了出資不實股東進行同等順位受償的主張,社會效果較好,對同類案件的處理也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二、張豐春與泰安市中心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結果
泰安市泰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治療,原、被告之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應當根據原告的病情使用藥物并按照正確的方法、手段為原告提供醫療服務。根據泰安東岳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以及民事判決書,足以認定原告張豐春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期間所用藥物奧扎格雷鈉為不合理用藥。藥物奧扎格雷鈉適應癥為治療急性血栓性腦梗死和腦梗死所伴隨的運動障礙。原告陳述其并未有急性血栓性腦梗死及相關病史,在被告出具的住院病案中現病史、既往史部分亦未發現原告患有或曾經患有上述病癥的記載。因此,被告泰安市中心醫院未根據原告的病情為原告提供合理、恰當的醫療服務,原告因被告在治療過程中不合理用藥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予以賠償。法院判決泰安市中心醫院賠償原告張豐春經濟損失共計7750.40元。被告已按判決履行完畢。
(三)典型意義
醫療服務合同是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日益增加,不僅影響到患者及家屬的心理,也加重了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降低了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形象。在實踐中確實存在部分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給患者開出價格較為昂貴或不必要的藥物,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本案判令被告泰安市中心醫院賠償原告因不合理用藥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通過本案,提醒醫療機構在為患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秉承“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宗旨,本著必要、合理的原則,為患者提供恰當的治療方案,加強與患者及患者家屬之間的溝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以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三、趙春連申請執行張宇昊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21時41分李福勝駕駛三輪車(后乘申請人趙春連)與被執行人張宇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趙春連腦外傷精神分裂,一級傷殘,喪失訴訟能力,經交管部門鑒定,張宇昊負事故全部責任。2011年3月,趙春連之夫李福勝代其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宇昊賠付趙春連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等共計129萬余元。判決作出后,張宇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確定張宇昊分期給付趙春連各項賠償款共計90萬元。張宇昊于調解書作出當日給付趙春連20萬元,其后對剩余賠償款便不再按調解書繼續給付。故李福勝代趙春連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及時發出執行通知并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張宇昊,張宇昊拒不露面、隱匿行蹤,承辦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查找張宇昊,亦未發現其下落。張宇昊名下的肇事車輛被依法查封檔案,但無法查找到該車,其名下七個銀行賬戶余額為零或只有幾十元錢,名下也無房產登記信息,案件未能取得實際進展。該案申請執行人趙春連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致使申請執行人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加大了對被執行人張宇昊財產線索的查找力度,承辦法官先后到保險公司、銀行等機構查詢張宇昊的保險理賠金支取情況和資金往來狀況,發現張宇昊在二審調解后申請執行前將保險公司賠付的1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理賠金領取但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同時,發現其銀行賬戶雖無存款但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的流水記錄。查明上述情況后,承辦法官立即與被執行人張宇昊的父親取得聯系,要求張宇昊盡快履行義務,張宇昊父親聲稱張宇昊不在北京且其無能力履行,張宇昊本人則仍舊拒不露面。鑒于張宇昊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上述行為,依據法律有關規定,2014年10月18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立案偵查。
(二)執行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執行人張宇昊拒不露面,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將案件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張宇昊主動交納10萬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張宇昊親屬將剩余60萬元執行款交到法院,該案得以順利執結。同時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張宇昊移送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2月4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宇昊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而將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標的額較大,所以在考慮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調解書確定被告張宇昊分期履行。但被告張宇昊在調解書生效后并沒有積極的履行義務,無視法院判決,蔑視司法權威。申請執行人趙春連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張宇昊又故意隱匿行蹤,轉移財產規避執行,主觀惡意明顯,并導致申請執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害進一步擴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極度的困頓。在法官掌握被告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證據后再次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并告知其如果繼續規避執行將要承擔刑事責任,但被執行人依舊拒不露面,抗拒法院執行,無視司法權威。鑒于被執行人的上述行為,承辦法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其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證據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在刑事處罰的威懾下,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其實際具有履行能力,被執行人張宇昊必將因其損害司法權威,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而付出沉重的代價。該案通過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了法律和司法的尊嚴,警示和威懾了所有意圖拒不履行義務,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四、潘文才申請執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潘文財依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被執行人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以下簡稱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給付貨款、違約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共計115萬余元。執行法院通過相關查詢、現場勘查,發現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沒有能力履行全部債務。
(二)執行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查明:被執行人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并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資格。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為企業法人,其系被執行人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的開辦單位,其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不能對外清償債務時,企業法人應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對外承擔清償責任。故依法裁定:追加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隨后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將本案執結。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個人與分公司之間產生的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屬于典型的分公司無力還款,總公司承擔責任的執行案件。在追加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扶建設公司)為被執行人后,該企業懈怠履行債務,逃避執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對中扶建設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執行措施。其中,采用具有執行聯動效應的失信被執行人制度,將中扶建設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向全社會公布。同時,對中扶建設公司限制高消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莊清良限制高消費、罰款,以進行懲戒。中扶建設公司因企業納入失信名單而不能開展招投標業務,法人代表莊清良個人受到處罰等原因,該公司主動與申請人潘文財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按約履行了相關債務。
在本案執行中,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維護了申請人的權益。執行法官在執行中采用多種執行措施,運用相關聯動機制,對被執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進行威懾,促成其積極履行債務。同時,有關企業可以從本案中認識到總公司的法律責任,以及涉及的法律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規范相關企業的行為。
企業法律風險案例
導語:縱觀企業風險,無外乎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而商業風險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風險,或最終以法律風險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企業最為常見、爆發率最高的風險之一,它給企業所帶來的損害,往往是企業難以承受的,法律風險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向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
沒有哪一個企業與法律風險無關。特別是對于準備渡過經濟寒冬的企業來說,一切商業的非商業的風險,最終都會以法律風險的形式暴發。
經濟“寒冬”里的孫廠長
孫廠長的嗓子完全沙啞了,眼里的血絲很明顯。他告訴記者,從去年9月份到現在,已經有3份合同徹底玩完,因為兩家廣東的企業倒閉了。
老孫經營的是沈陽一家管件廠,經歷不少風雨坎坷,但從沒有像現在這么嚴峻。“最要命的是這個。 ”老孫抖動著手中的兩頁合同紙,滿臉無奈。去年4月,老孫的廠與溫州一家企業簽訂了這份加工承攬合同。半個月前對方發出正式通知:終止合同。老孫說,如果這份合同不能履行,他與長春合作伙伴的“下游”合同也得完蛋,可能長春那家企業的“下游”合同也會受到影響。
采訪中,老孫反復回憶這幾個月的苦心經營,難掩心中的懊悔。 “損失太大了! ”老孫捂著胸口說:“我知道經濟危機來了,咱這水平和能力把握不住市場,本來今年想要歇歇,‘睡’上一冬,形勢好了再干,可這些糾紛不讓我消停啊。”“也怪我太粗心了。廣東的那兩家企業去年8月份經營不好的消息傳過來的時候,我就覺得有點不對勁兒,但合計有合同在,怕啥?如果在他們破產前,早點下手參與資產處理,不至于像現在這樣一點損失都挽不回來。溫州的這份合同也是,對方業務員曾經跟我訴過苦,我沒太當回事。要是早知道上游出問題,我跟長春那家企業簽合同時,就應當給自己留有余地,增加一些保護條款,也不至于現在這么被動了。”
法律風險永遠不會“冬眠”
“企業不能把合同一簽了事,要時刻監控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早處理。 ”前天,痛苦中的'老孫決定了一個重大事項:聘請一位法律顧問,審查合同,監控合同的履行。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讓許多企業有了“寒冬”的感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業主都看明白了其中的端倪。
上周,記者對沈陽的部分中小企業主進行了一次隨機調查,結果聘請法律顧問的企業還不到20%。問及理由時,他們大多認為那是企業多余的支出,等遇到“官司”時再找律師也不遲。采訪中,記者還了解到,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對法律風險的危害性認識不夠,他們大多憑借自己的經驗來處理事情。
接受對方財產抵押時,做抵押財產合法性審查嗎?接受對方保證合同時,審查對方簽約人是否有權簽約嗎?被問到這些問題時,那些接受調查的中小企業主大多是笑著搖頭。
遼寧省中小企業聯合會會長馬林認為,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的漏洞與不完善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源。因為缺乏防范法律風險的制度,這樣的企業在經濟危機中更容易受到傷害。
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曹錦秋說,雖然法律風險只是企業承擔法律上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這種可能性一旦從隱患變成現實,有時甚至會傷了企業的“元氣”。目前,企業要特別注意刑事法律風險、企業日常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以及知識產權方面的風險。
提醒企業,一定要理性對待已經發生的法律糾紛,同時應慎用訴訟手段,一旦陷入訴訟戰,對準備“過冬”的企業來說,無疑會是“雪上加霜”。
中小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中小企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對策
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面臨著來自方方面面多種多樣的風險,其中法律風險是多年來最容易被忽視的一種。很多企業認為在法律風險防范上的支出是可有可無的,屬于可"節流"的部分。實際上,這是一種極其錯誤的認識,放眼四周,高發案率,高敗訴率,低執行率,打贏官司拿不到錢的尷尬與無奈如影隨形地伴隨著企業,一筆官司、一筆欠款葬送一個蒸蒸日上的企業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事實證明,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往往會給企業帶來相當嚴重的后果。特別是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經濟實力薄弱,內部管理不健全,抵御法律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均有明顯差距,往往一次失誤就會給企業帶來顛覆性的災難。
一、企業法律風險概述
企業法律風險,即在企業從籌備設立起到依法解散終止前,由于對法律規范的生疏或忽略,不懂法律規則,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律監管,其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與法律規范存在差異,并因此而未盡法定義務或未用法定權利,從而導致其受到處罰、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以及單方權益喪失的可能性。
二、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因素
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據引發法律風險的因素來源,可以分為企業外部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所謂企業外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外在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包括立法不完備,法律變遷,執法不公正,競爭對手或合同相對人的人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發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控制的,因而企業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所謂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表現為企業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環境認知不夠,經營決策不考慮法律因素,甚至違法經營等。
在風險防范的時機選擇上,事后控制不如事前預防,在源頭上消除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盡可能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轉化為法律障礙、法律危機。企業必須走出誤區,將法律風險管理置于企業管理的前沿。
三、中小企業法律風險的具體表現
調查顯示,中小企業經營活動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
(一)企業設立中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企業的組織形式架構等有了明確規定。在設立企業的過程中,企業的發起人是否對擬設立的企業進行充分的法律設計,是否對企業設立過程有了充分的認識和計劃,是否完全履行了設立企業的義務,以及發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資格,這些都直接關系到擬設立企業能否具有一個合法、規范、良好的設立過程。
(二)合同法律風險
合同風險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合同法律風險指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損害或損失的可能性。
調查顯示,有70%以上的企業對合同的簽訂、審核、履約等環節缺乏嚴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業為了提高效率,調動業務人員積極性,把業務合同章交給業務人員隨身攜帶,簽了合同也不審查,對合同文本也無備案管理制度。一些企業對合同履約過程缺乏嚴格控制和有效防范。這些企業在流動資金非常匱乏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仍高達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長達兩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等方面的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障,是中小企業最擔心的問題之一。一些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營銷人員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以后,掌握了公司里面的技術秘密或者其他商業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這些人跳槽時往往企業的技術秘密、客戶信息甚至客戶關系帶走。對于廣告企業、展覽企業、高科技企業等行業的中小企業而言,這種商業秘密的泄漏或丟失,往往會對一個企業造成致命影響。但目前,多數中小企業還沒有對知識產權的深入保護形成足夠的保護機制和實際投入。事實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看,避免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比遭受侵權之后再索賠更為有效。
(四)企業并購、融資操作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涉及公司法、稅收法、知識產權法等多個法律部門,操作程序復雜,產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較高。中小企業在其發展過程中還會經常面臨融資困難,既難以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獲得融資,又難以達到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高門檻。企業在缺乏正規、有效融資渠道的情況下,往往通過民間借貸、集資、違規借貸等方式籌資。有的企業甚至靠拖欠貸款來獲得經營所需資金,這就必然形成法律風險。這些企業如果資金鏈一旦斷裂,往往直接導致企業破產。
(五)盲目提供擔保的法律風險
一些中小企業只是顧及"關系戶"的面子,未考慮擔保對象的資信情況和還債能力就草草地為其擔保。這種盲目擔保的行為由于"關系戶"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致使擔保企業不得不承擔連帶責任,使好端端一個企業陷入困境。
(六)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
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過程各個環節中,從招聘開始,面試、錄用、使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待遇問題直至員工離職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勞動糾紛,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七)企業涉及訴訟、仲裁的法律風險
如果企業必須參與一場官司,就應當了解相關司法程序在程序與實體方面的知識,掌握必要的訴訟或仲裁處理技巧,以保證自己不受對手的誤導或限于訴訟之累。這樣才能更胸有成竹的面對法律事件,防止企業因為不熟悉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訴訟或仲裁規則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八)其它法律風險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還會因為自身的不規范行為及外界的行為,可能受到工商、稅務、環保等行政管制風險,各種侵權糾紛等法律風險。
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控制的主要途徑
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取得競爭優勢,必須有效防范法律風險。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而任何利潤的獲取,必然伴隨風險。存在風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風險法律防范控制意識。企業法律風險可以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對于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由于其引發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控制的,因而不可能從根本上予以杜絕。但對于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其引發因素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因而成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點。企業防范控制法律風險應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一)強化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培養員工的法制觀念。
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是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的關鍵。目前,大部分中小企業的經營決策是由經營者直接掌控。如果企業經營者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那么在決策時往往忽視或者輕視了法律風險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結果是不但達不到決策的預期目標,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甚至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危害。企業經營決策制定后,企業員工是執行者,員工的執行力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因此培養員工的法制觀念十分必要。員工工作崗位的不同,發生的法律風險也不盡相同,所以,必須有針對性地培養不同的法律風險意識。只有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具有法律風險意識,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才可能減少或避免法律風險。
(二)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
中小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如合資合作項目、投資項目、企業對外擔保活動都應經法定程序審查,如應經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廠長辦公會的審查,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企業法律顧問要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把好法律審查關。首先要健全采購、銷售機制,預防、降低經營風險。法律顧問應全程介入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及法律手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簽署法律意見,并負法律責任,以降低物資成本和項目風險。對各項開支行為進行嚴格審計和法律審查,杜絕違法開支現象;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則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三)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法律風險防范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發展的各個方面,其中合同是企業經營行為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加強合同管理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加強合同管理最重要的問題是改革應收賬款管理,按照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基本流程和原理,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從根本上改變銷售和管理決策嚴重失控的局面,在企業內部形成科學的制約機制。這種制約機制的主要特點是將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當作一個動態的過程來管理,這個過程大致包括談判、簽約、擔保、審批、履行、結算,對這六大環節應制定規章制度,定期考核,隨時抽查,有問題及早通報。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嚴格執行"會簽"、"會審"制度,合同訂立后應考核其合理性、合法性、履約率及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情況。合同履行中應隨時抽查,避免秋后算賬,發現問題及早解決。造成應收賬款催收力度不夠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合同制度、臺賬、檔案不健全,業務部門簽了多少合同,財務部門不知道,合同變更財務部門也不知道。所以應加強企業內部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實施全程信用風險控制,即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以及每一個關鍵的業務環節進行綜合性的風險控制,包括以客戶資信調查評估為核心的事前控制,以交易決策的信用審核為核心的事中控制,以及以應收賬款催收的專業化監控為核心的事后控制。
(四)正確適用合同擔保制度,預防、規避合同項目風險
合同擔保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合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中小企業在經濟擔保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的內容、程序要符合規范,真正用好合同擔保制度,降低合同風險。一方面,中小企業要求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審查對方的擔保資格以及用來擔保的財產權利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擔保責任條款,一旦交易對方違約,可依法追究擔保責任,實現擔保合同權利。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如果是做擔保人或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要依法審慎設定,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減小合同擔保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追訴權、訴訟權等,維護己方利益,實現合同目的。
(五)重視合同證據工作,做好合同公證、見證
由于缺乏證據意識,一些中小企業陷入"有理乏據"的尷尬境地,在經濟糾紛中吃盡苦頭,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法律注重證據,因此,中小企業應當重視經濟合同文本、憑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經濟糾紛,要及時調查經濟往來記錄,查閱原始檔案,搜集、保全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機率。同時,要充分認識到合同公證、見證的重要作用,對大額合同、重要合同依法進行公證、見證,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六)健全勞動人事制度。
隨著勞動法制的不斷健全完善、職工法律意識的提高及人才流動的增多等因素,對企業勞動制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目前中小企業中比較常見的相關問題是:企業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不規范;不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沒有建立保密制度等。個別企業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是對企業的制約,就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企業應當意識到,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對企業的保護。只要用工事實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發勞資生爭議,仍然按照勞動法處理。但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企業喪失了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保護企業利益、對勞動者約定義務的機會,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處于被動局面。
(七)加強企業內部監督與考核。
企業內部監督與考核,同企業生產經營密切機關,也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關鍵環節。只有加強企業內部監督與考核,切實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監督,才能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
(八)建立其它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中小企業應該在法律顧問的幫助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索賠訴訟事項管理、勞動關系法律事務管理、環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務的管理等各方面的制度,理順流程,防范企業系統風險。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也要及時發現和掌握可能存在的工商、稅務、安全以及各類監管等執法風險;同時,工商年檢、各類資質辦理、分公司子公司注冊注銷等事務中,應當聘請法律顧問進行必要的指導與協調。
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中小企業應當認識到:對任何一個現代企業而言,其運營中法律風險都客觀存在;企業應當具有足夠的法律風險意識,在經營中保持清醒的頭腦,采取必要措施的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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