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會死嗎)
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么意思
一、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二、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于故意犯罪,情節嚴重,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和“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屬于死刑的范疇。
死刑在我國出現的機率是極少的,但往往我們會聽到法官在宣判的時候判處犯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死緩”,這是什么意思呢?兩年后再執行嗎?趕緊和我共同來了解一下吧。
詳細內容
01
一個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就說明其罪行不至于判處立即執行,即罪行還不是極其嚴重,因為我國刑法規定,只有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執行。
02
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故意犯罪,并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03
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還有些特殊的群體不會享受到以上待遇,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的犯人,法官可以在裁決中限制他們的減刑待遇,只能是終生監禁;像有些大貪官,他們根據情節嚴重性來判決,一般是終生監禁,沒有減刑和中途請假的權力。
05
法律這個東西其實對于守法的公民是虛無的,但是對于那些蠢蠢欲動的犯罪分子來說是無處不在的,現代社會的法律涉及的范圍非常廣,也可能有些不足之處,但國家也是一直在完善法律。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二、適用死緩的條件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可否執行死刑:
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具備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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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適用條件有2條:1.是罪該處死;2不必立即執行死刑。
也就是說這是國家在重視人權價值的基礎上,設立出來給予一些確實有悔過情形和存在不確定性的罪犯,一個改過自新、一個防止錯殺的機會,這一點前面說到過。
這里再一次強調是為了說明,死緩不僅僅只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么簡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當下判決的一個結果,但是它還會為罪犯重新帶來6種結果:
1. 死緩期,如罪犯未曾故意犯罪,2年后,將會減為無期;
2. 死緩期,如罪犯故意犯罪,且情節惡劣,經過核準后會執行死刑;
3. 死緩期,如故意犯罪不必立即執行死刑,則執行死緩期限重新計算;
4. 死緩期,如有重大立功表現(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以及其他突出貢獻)則減為25年有期徒刑;
5. 死緩期,對于累犯和因各種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爆炸等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法院可對其限制減刑;
6. 死緩期,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死緩的,法院根據其情況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減刑也不可假釋。
也就是說一個人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一般來說兩年后罪犯就會轉為無期,若有其他情形,則根據情形可能會立即死刑、改為25年有期、重新再判決為死緩,繼續呆2年、限制減刑、終身監禁。
簡單點就是,2年后這個被判死緩的罪犯會面臨死和不死兩種情況,而不死的可能性又高于死的可能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指判處死刑,但是不是立即執行,而是等兩年后再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核準機關是高級人民法院,并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是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適用死緩的條件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可否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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