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由(民法典案由修改建議)
最高法第一批發布了多少個民法典司法解釋?
最高法第一批發布了7個民法典司法解釋。
今天(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點推進”原則,最高法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一并對外發布,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分別涉及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民法典擔保制度、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
擴展資料
其他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副院長賀榮介紹,作為適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在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上著重解決民法典與合同法、物權法等九部法律的新舊銜接適用問題,依法嚴格明確了溯及適用這一例外情形的適用條件,統一裁判尺度,確保民法典正確實施。
據介紹,除上述7件司法解釋,最高法還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新制度,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居住權、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規范和指導民事審判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央視新聞-最高法:配套民法典制定首批7件司法解釋 2021年1月1日同步施行
案由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對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級案由3個
1.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為第一級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準合同糾紛”。
2.變更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為第一級案由“第十部分非訟程序案件案由”。
3.增加第一級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訴訟程序案件案由”。
二、修改第二級案由13個
4.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獨立保函糾紛”。
5.變更第二級案由“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為“三十四、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6.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五、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
7.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七、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8.增加第二級案由“三十八、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9.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10.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三、破產程序案件”。
11.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12.增加第二級案由“四十七、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
13.增加第二級案由“五十一、與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有關的糾紛”。
與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作用和意義在于:
1、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
2、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3、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特點如下:
1、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原則,闡明了私有財產無限制、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
2、反映出改革原則和傳統之間的妥協、折衷;
3、注重實際運用。法典沒有總則和過多的抽象概念,實際規范簡潔明確;
4、語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規定在民事案由的哪一條
第三十八條,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這一類案由的。財產損害糾紛賠償主要是指因為侵權或損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伴隨物質損失、因此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損失或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實現預期收益)的減少。
法律分析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既可能是屬于民事案件案由也可能是屬于刑事案件案由的,主要是看是否構成了刑事犯罪這一條件的。同時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是實物賠償、折價賠償還有修復等賠償范圍的。如果是要進行訴訟的話,管轄地是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就會不小心造成侵權行為,從而產生侵權責任糾紛。那么你知道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呢?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1
一、侵權責任糾紛的案由有哪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并考慮規范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識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三、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正當理由、外來原因。
(1)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允諾。
(2)外來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理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正當防衛必需具備以下前提:須以損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防衛具有需要性和緊迫性;防衛必需針對犯警損害人本人;防衛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因緊迫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迫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以恰當抵償。緊迫避險采納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迫避險人理當承擔恰當的責任。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2
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如果是交通方面的侵權,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傳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明確授權各地可以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即地部分地區實行同命同價,均已城鎮標準核算賠償。
侵權的標準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有哪些3
一、侵權責任的一般賠償標準及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侵權責任劃分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一)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只要證明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除此以外,無須更多。
(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三)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指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后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三、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承擔分類: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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