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
用童工怎么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使用童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個使用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的標準處罰;如果在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場所使用童工,則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使用童工每月罰款5000元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內將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費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擔。使用者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預付款的規定期限進行修正,即使過期也不會將童工交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從命令期限修正之日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每月使用一名童工處以1萬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營業執照,或者民政部門取消民營企業以外的企業登記的使用者是國家機關,事業部門根據法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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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考試題(答案)
一、單選題
1.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 B )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A、預防、控制和減少 B、預防、控制和消除
C、申報、控制和消除 D、預防、控制和檢測
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 C )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A、黨組織 B、安全管理機構 C、工會組織 D、衛生部門
3.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 D ),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A、職業安全健康許可證 B、職業衛生許可證 C、職業安全許可證 D、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 A ),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A、預評價 B、評價 C、安全評價 D、預測
5.《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或者兼職的( D );不具備配備條件的,應當與依法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由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
A、職業醫師 B、執業醫師 C、執業醫師和護士 D、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
6.《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 B )、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A、種類與危害 B、危害及其后果 C、因素及其后果 D、事故后果
7.《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有毒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以易于勞動者理解的方式加貼或者拴掛有毒物品安全標簽。有毒物品的包裝必須有醒目的( C )。
A、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B、危險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C、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D、警示標識和危險性說明
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 A )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A、一個月 B、15天 C、30天 D、兩個月
9.《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在存在( D )的情況下,有權通知用人單位并從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險現場撤離。
A、危及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 B、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
C、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 D、威脅生命安全或者身體健康危險
1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違法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 B )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A、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B、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C、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D、2萬以下
二、判斷題
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 哺 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紅色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確保勞動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知識。(×)有關
5.《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并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
6.《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崗位津貼。(√)
7.《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承擔。(×)
8.某企業合成氨車間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置預防氨氣中毒的中文警示說明,加氯間未設置預防氯氣中毒的中文警示說明。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對該違法行為處以15萬元罰款。(√)
9.某企業氯氣貯罐區和加氯間等高毒作業場所未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對該違法行為處以15萬元罰款。(√)
10.某企業未建立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依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對該違法行為處以8萬元罰款。(×)2~5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內容解讀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
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如何處罰
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依其職權予以取締;并且如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經營所得,并處罰款;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權予以取締;造成職業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經營所得,并處經營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哪些法律法規?
法律
序號
名稱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2
《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6-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規
序號
名稱
2-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3-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3-2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4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5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6-1
《工傷保險條例》
2-6-2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7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2-8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9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2-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2-11-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11-2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12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2-1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
2-15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16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調整并公布。第四條 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
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第六條 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預防、控制、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關職業中毒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加強對有關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有關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第八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職業病防治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勞動保護,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確保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及時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在發生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第二章 作業場所的預防措施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第十二條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并設置通訊報警設備。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應當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竣工,應當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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