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屬于)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什么
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是指什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又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 土地出讓 收入或 土地出讓金 ,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 征地 和 拆遷補償 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具體范圍 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 1、以 招標 、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處置 抵押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 定金 、 保證金 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 合同生效 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理論基礎 現代產權經濟學認為,產權由權能和利益兩部分構成。 土地所有權 、土地市場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三項權能構成我國土地產權的具體內容,這“三權”的分離組合形成了不同的土地產權結構,而不同的土地產權結構又會形成相應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特點是,一方面土地所有權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確的人格化代表,導致農業資源無序配置;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權分屬于不同的利益主體,權責利不對稱,加深了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虛化。土地產權理論為出讓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必須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產權理論要求出讓金必須是土地市場價格,以體現和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并符合市場供求規律,充分體現和保障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權益,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因此,土地產權理論是土地經濟學的基礎理論,出讓金產生的實質是土地產權交易的結果。 作用和意義 土地出讓金,作為一種土地收益,在調節土地市場供求、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充實政府財政收入、增強國家對土地市場調控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我國土地出讓金管理存在諸多問題,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誘發了其他深層次矛盾。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確定有三個過程:第一是估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選擇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地價評估。第二是確定出讓底價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根據其產業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修訂,形成出讓底價。出讓底價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如果有意受讓人的出價低于出讓低價,政府將不予出讓土地使用權。第三是批準過程。由于我國各級政府對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不同的審批權限,所以,有的出讓土地的出讓價是下級政府與受讓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確定權在有批準權的上級政府。 綜述,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個人或企業只擁有使用權,要想獲得土地使用權就要去政府有關機構通過合法手段獲取。注意,單位或個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會根據土地使用的用途來決定使用的期限,因此在 繼承 相關權益時要注意其使用權限還有多久。
國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出讓收入包含哪些項目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種,除了經常看到的出讓和劃撥兩種方式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像現在還有的集體土地一樣就是屬于以前歷史遺留下來的,由于國有土地取得方式比較多,很多人都比較疑惑,那么國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呢,土地出讓收入包含哪些項目呢?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很多種,除了經常看到的出讓和劃撥兩種方式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方式,像現在還有的 集體土地 一樣就是屬于以前歷史遺留下來的,由于國有土地取得方式比較多,很多人都比較疑惑,那么國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呢,土地出讓收入包含哪些項目呢?
國有土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 毛地 ”或“ 生地 ”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
2、 土地使用權劃撥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并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3、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者在足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有權取得該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利,并可以將該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轉讓、出租或抵押。
4、 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 贈與 。未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5、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 承租人 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 土地使用權抵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 抵押權人 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7、農村集體土地: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并依法取得 建設用地 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出讓收入包含哪些項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又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的收入或者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 出讓土地 等方式,再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遷補償費 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受益等。
根據土地性質,地類,地價等級,還有轉成國有土地性質類型,取得方式等,各要素不同價格也不同,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 樓面價 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 建筑面積 的地價。
以上就是關于國有土地取得的方式以及土地出讓收入包含哪些項目的介紹了,其中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 繳納土地出讓金 的標準,一般都是為了公共事業所需的政府征地,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當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門協商,根據當地當時的土地價格進行協商議定。
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標準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政府將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一定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又或者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政府將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讓人收取一定的政府放棄若干年土地使用權的全部貨幣,又或者其他物品及權利折合成貨幣的補償。 集體土地 轉為國有土地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繳納土地出讓金 的標準是什么?
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又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的收入或者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 出讓土地 等方式,再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遷補償費 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受益等。
2、根據土地性質,地類,地價等級,還有轉成國有土地性質類型,取得方式等,各要素不同價格也不同。集體 工業用地 可以請土地評估公司評估后辦理補出讓手續,集體團體用地可以評估后辦理國有劃撥手續,地方不同政策也不同,具體咨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
3、集體土地按照用途分為建設用地和農用地,農用地轉為國有需要轉征,轉是指轉為建設用地,征是指征收為國有土地,兩個步驟, 集體建設用地 則需征為國有。
各地情況不一,個別地區的集體建設用地經過一個審批程序后,直接視為國有土地進行招拍掛出讓,出讓金含在拍賣款。
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是什么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于 住宅 等項目,采用 招標 、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于 經濟適用房 、 廉租房 、 配套 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 稅費 的性質,是定價。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
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 樓面價 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 建筑面積 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
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 土地成本 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筑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成本,進行估算效益。一般認為建 高層 可攤屬地價,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筑面積計收的。
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標準,一般都是為了公共事業所需的政府征地,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當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門協商,根據當地當時的土地價格進行協商議定。
土地出讓價款收入是什么意思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什么?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土地出讓收入由四部分收入組成:
1、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價款;
2、改變原有土地用途補繳的土地價款;
3、劃撥土地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補償性收入;
4、國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價款。
二、相關管理辦法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 財綜[2006]68號)
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土地出讓收支納入政府基金預算,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三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設立專戶,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并將有關報表和資料及時提供給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省、市州分成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收支范圍第五條 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地出讓總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
(二)補繳土地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三)劃撥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州、縣市區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四)其他土地出讓收入: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價款的定金、預付款或保證金以及劃撥土地的預付款。第六條 土地出讓收入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四)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和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具體為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產和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等。
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基準地價和宗地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評標費用以及相關業務培訓等費用。第七條 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的一定比例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用于土地收購儲備。具體比例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總成交價款的一定比例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具體比例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第三章 征收管理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繳款通知書,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繳入同級地方國庫。繳款完畢后,持有效的繳款憑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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