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特赦1959電視劇免費觀看)
特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特赦令,又稱為“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國家機關會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僅赦刑而不赦罪,特赦后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范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于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于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于無效,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特赦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特赦是指對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的措施。已經赦免的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解釋法律;(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十八)決定特赦;(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特赦是什么意思啊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我國憲法規定了特赦,已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于刑罰已執行完畢。以后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訴。對于特赦的條件,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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