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常用的一種信用工具,也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銀行匯票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銀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商業主體;匯票是付款人在銀行存了錢,銀行才開票。而承兌匯票,就算付款人的銀行存款不足以進行支付,銀行也會讓付款人先進行透支,再進行追償。銀行匯票是見票即付,不需要承兌;銀行承兌匯票要承兌。
拓展資料:
操作步驟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兌付,大體包括如下步驟:
1、簽訂交易合同
交易雙方經過協商,簽定商品交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貨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由銀行信用作為保證,因而能保證及時地收回貨款。
2、簽發匯票
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備注: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等內容,并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3、匯票承兌
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后,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合同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填制“銀行承兌協議”及銀行承兌匯票清單,并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議一般為一式三聯,銀行信貸部門一聯,銀行會計部門一聯,付款單位一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后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待銀行審核完畢之后,在銀行承兌協議上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在銀行承兌匯票上加蓋匯票專用章,并至少加蓋一個經辦人私章。
4、支付手續費
按照“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應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的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是什么?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主要存在如下幾方面區別:
1、簽發機關不同。銀行匯票是由銀行簽發的,出票人是銀行;而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人不一定是銀行;
2、城規方式不同。即在承兌匯票時,銀行匯票按照實際結算金額支付,銀行承兌的匯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六條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拓展資料:
銀行匯票:A bank draft is a cheque which you can buy from a bank in order to pay someone who is not willing to accept a personal cheque.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多用于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于先收款后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
銀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卡片,為兌付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為銀行匯票,與第三聯解訖通知一并由匯款人自帶,在兌付行兌付匯票后此聯做銀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解訖通知,在兌付行兌付后隨報單寄簽發行,由簽發行做余款收入傳票;第四聯是多余款通知,并在簽發行結清后交匯款人。

銀行承兌匯票和銀行匯票有什么區別?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出票銀行,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到承付期再付,是一種信用票據。銀行匯票,也叫票匯,見票如見現金,即時到帳,是一種匯款方式。
一、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指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銀行匯票的銀行。
多用于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于先收款后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
二、銀行匯票特點
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上填明“現金”字樣。
與其他銀行結算方式相比,銀行匯票結算方式具有如下特點:
1)適用范圍廣。
銀行匯票是目前異地結算中較為廣泛采用的一種結算方式。這種結算方式不僅適用于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而且適用于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凡是各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在異地進行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其他經濟活動及債權債務的結算,都可以使用銀行匯票。并且銀行匯票既可以用于轉帳結算,也可以支取現金。
2)票隨人走,錢貨兩清。
實行銀行匯票結算,購貨單位交款,銀行開票,票隨人走;購貨單位購貨給票,銷售單位驗票發貨,一手交票,一手交貨;銀行見票付款,這樣可以減少結算環節,縮短結算資金在途時間,方便購銷活動。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銀行匯票是銀行在收到匯款人款項后簽發的支付憑證,因而具有較高的信譽,銀行保證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據,可以安全及時地到銀行支取款項。而且,銀行內部有一套嚴密的處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匯款人和銀行認真按照匯票結算的規定辦理,匯款就能保證安全。一旦匯票丟失,如果確屬現金匯票,匯款人可以向銀行辦理掛失,填明收款單位和個人,銀行可以協助防止款項被他人冒領。
4)使用靈活,適應性強。
實行銀行匯票結算,持票人可以將匯票背書轉讓給銷貨單位,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分次支取或轉讓,另外還可以使用信匯、電匯或重新辦理匯票轉匯款項,因而有利于購貨單位在市場上靈活地采購物資。
5)結算準確,余款自動退回。
一般來講,購貨單位很難準確確定具體購貨金額,因而出現匯多用少的情況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況下,多余款項往往長時間得不到清算從而給購貨單位帶來不便和損失。而使用銀行匯票結算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單位持銀行匯票購貨,凡在匯票的匯款金額之內的,可根據實際采購金額辦理支付,多余款項將由銀行自動退回。這樣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發生。
三、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于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銀行承兌匯票折價銷售。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投資者是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和市政實體。其特點是:信用好,承兌性強,靈活性高,有效節約了資金成本。用銀行承兌匯票為商業交易融資稱為承兌融資。
四、銀行承兌匯票定義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據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由于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托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并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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