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21條)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汽車召回,指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國。2002年,中國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起草相關條例;2004年質檢總局等四部門發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國汽車召回制度拉開帷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對拒不改正的生產者、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起草
2002年,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起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相關條例。
2004年,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
2012年2月,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新增規定,生產者或經營者出現“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將被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相對于“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將罰款額度大幅提高,分別從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和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意見征求
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為充分了解社會各方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預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稱國務院質檢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質檢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條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制定并發布缺陷調查、信息報告和備案等具體工作要求。
國務院質檢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具體技術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質檢、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車輛生產、 安全技術 檢驗、銷售、登記、維修、召回、消費者投訴、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回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召回缺陷汽車產品而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召回缺陷汽車產品。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
第八條 有關部門開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相關工作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產者應當主動收集汽車產品質量信息,使其生產的汽車產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夠通過標識和記錄,確定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
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信息;
(四)同一類型汽車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召回的信息;
(五)國務院質檢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產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如實記錄經營的汽車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維修情況等內容。經營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和生產者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經營者獲知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第十三條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
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第十四條 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
缺陷調查可以采取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以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等措施。
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質檢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條 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提出意見,并提供證明材料。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對汽車產品進行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經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召回。
第十六條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自召回計劃制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國務院質檢部門備案,并根據召回計劃組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生產者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告知車主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告知車主停止使用。車主應當配合生產者實施召回。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經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產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以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八條 生產者應當在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提交召回計劃的同時,將召回計劃的內容告知銷售者,并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銷售。
第十九條 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經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
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產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采取技術評估等措施加強對召回過程的監督,發現召回范圍、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產品、車主信息記錄的;
(二)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備案有關信息、召回計劃的;
(三)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汽車產品經營臺賬、維修記錄的;
(四)生產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召回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一)生產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的;
(二)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的;
(三)生產者未發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產者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的;
(五)生產者未按照已提交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
(六)生產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產者未按照規定方式消除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經營者未停止銷售、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產品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從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 輪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輪胎的召回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生產者依照本條例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2019

召回的車輛怎么處理?
汽車被召回后會進行一系列的檢測維修直至沒有相關的安全問題以及違規設備。以下是汽車召回制度的擴展資料:1、汽車召回制度的介紹:汽車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場的汽車發現由于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2、廠家在汽車召回后的處理:廠家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該產品存在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請經批準后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隱患。廠家還有義務讓用戶及時了解有關情況這對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3、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主體。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 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質檢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境內生產和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質檢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機構)按照質檢總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關問題。第七條 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備案生產者信息,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相關信息。
質檢總局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事故、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第八條 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的,應當將信息逐級上報。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并通知車主。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存以下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的相關文件和質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及零部件的設計、制造、檢驗信息;
(三)汽車產品生產批次及技術變更信息;
(四)其他相關信息。
生產者還應當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購買日期、車輛識別代碼等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向質檢總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信息。
生產者依法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第十二條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并保存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碼、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第十三條 經營者、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應當向質檢總局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并通報生產者。第三章 缺陷調查第十四條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質檢總局。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在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中說明分析過程、方法、風險評估意見以及分析結論等。第十五條 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信息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的缺陷汽車產品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相關調查分析。
生產者應當按照質檢總局通知要求,立即開展調查分析,并如實向質檢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第十六條 召回技術機構負責組織對生產者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質檢總局。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應當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經評估生產者的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車產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經實驗檢測,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組織開展缺陷調查的情形。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主體。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調查、召回管理中的具體技術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關問題。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備案生產者信息,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相關信息。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事故、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的,應當將信息逐級上報。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并通知車主。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保存以下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的相關文件和質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及零部件的設計、制造、檢驗信息;
(三)汽車產品生產批次及技術變更信息;
(四)其他相關信息。
生產者還應當保存車主名稱、有效證件號碼、通信地址、聯系電話、購買日期、車輛識別代碼等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第十一條 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術服務通報、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信息。
生產者依法備案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第十二條 銷售、租賃、維修汽車產品的經營者(以下統稱經營者)應當建立并保存其經營的汽車產品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碼、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第十三條 經營者、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并通報生產者。第三章 缺陷調查第十四條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市場監管總局。
生產者經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生產者經調查分析認為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應當在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中說明分析過程、方法、風險評估意見以及分析結論等。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的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信息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獲取的缺陷汽車產品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相關調查分析。
生產者應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通知要求,立即開展調查分析,并如實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第十六條 召回技術機構負責組織對生產者報送的調查分析結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市場監管總局。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組織開展缺陷調查:
(一)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的;
(二)經評估生產者的調查分析結果不能證明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車產品可能存在造成嚴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經實驗檢測,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組織開展缺陷調查的情形。
汽車召回有補償嗎
汽車召回沒有補償。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一)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
(二)隱瞞缺陷情況;
(三)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
召回方式:
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召回方式各不相同,根據認證和召回方式可分為自主型、強制型和自主強制結合型。自主型汽車召回是指企業自行按照國家提出的標準進行研發和生產,企業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國家在市場進行質量的抽查,如果發現有缺陷汽車產品的存在,就進入汽車召回管理的相關程序,其鼓勵主動召回,消除缺陷影響,代表國家為美國。
強制型汽車召回是指國家生產廠商提出產品的各項標準,并到國家相關機構進行認證,合格后保證產品標準和生產一致性后,可以投入大規模生產和使用,國家對社會承擔責任,保證汽車安全使用,歐洲大部分國家和日本采用強制型認證方式。
而中國在參考美國和日本等國家的模式后,使用企業自行發現缺陷提出召回和根據國家指令進行召回二者結合的自主和強制結合型的召回方式。
以上內容參考? ??中央人民政府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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