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于小產權房(國家關于小產權房的政策)
國家如何解決小產權房
1、監督管理,小產權房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不適合拆除,僅能對其監督和管理;
2、補交土地出讓金轉正,解決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遺留問題;
3、禁止新建與銷售,從源頭上杜絕小產權房子;
4、合理處置,可申請辦理成保障性住房,用于投資的強制性收購。
購買小產權房有哪些風險?
1、沒有房產證、產權證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小產權指的是沒有產權的房屋。也就是說這類房子是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當然購房合同也不可能在房管局備案。因此,無法擁有一本合法合規,有效的房產證。此外,還無法擁有產權證。因為辦理產權證,需要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而這些小產權房的開發者是不具備五證,因此小產權房購買者無法到房管部門辦理相關房屋產權證。所以,小產權房是沒有房產證以及產權證的。
2、小產權房交易難
小產權房若向非集體成員的第三人出售,因其沒有房產證而無法完成產權過戶,小產權房屋購買人完全可以與其他人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達到一房二賣或是多賣的目的,第三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證。
3、無法進行銀行貸款和抵押貸款
由于小產權房沒有經過備案,沒有房產證的,因此銀行是不給予貸款的。因此,若需要購買小產權房,則是需要一次性交清放款的。不僅僅說是買房不能貸款,即便買完房,也不可拿房子做抵押到銀行進行貸款
4、拆遷補償難,質量沒保證
由于并不是房屋合法所有人,無法對抗國家的征地和拆遷,購房者將來遇到拆遷,將很難得到補償。若小產權房屋違反國家政策被強拆,購房人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索回房款的尷尬局面。另外,現在不少的開發商在建設小產權房屋時,因職能部門監管不力,為賺錢而對房屋使用的材料進行偷工減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目前,有不少的小產權房出現墻體裂縫、房屋漏水等質量問題。這樣一來,對于居住的安全性以及品質都大打折扣。而且,這類房出現的房屋質量糾紛,購房者維權難,終只能自行承擔損失。
小產權房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小產權房屋買賣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指的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也稱之為鄉產權房。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財政部,農業部下發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小產權房的最新國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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