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
什么叫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為: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精神損害賠償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利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具體而言,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自然人以本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譽、肖像等行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紀念意義的物品,被他人非法侵害導致永久的損失的,所有權人也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_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_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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