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四百九十六條民法典496條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 四百九十六條,民法典496條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496條的含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396條對原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進行了部分修訂。屬于民法典合同方面相關內容。主要含義是對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定。基本原則是公平原則。重點是提供格式條款方的提示,告知義務。實踐中涉及保險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只有盡到提示,告知義務,讓對方明白,理解格式條款的內容,才會對對方當事人生效。才能作為合同條款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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