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禁止索要彩禮,民法典禁止索要彩禮如何看?
民法典中禁止索要彩禮,民法典禁止索要彩禮如何看?
我表示贊成。因為大多數農村家庭特別是困難家庭,因彩禮過高導致貧困加劇或者家破人亡,娶不上媳婦,實在是害人不淺。

21年彩禮新法典?
一、中國《民法典》彩禮新規定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這條規定講的不是禁止給此彩禮,而是禁止借用“婚姻嫁娶”來索取財物,反對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額的“天價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的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可以的,雙方建立在自愿的條件下進行。另外,夫妻雙方離婚時關于彩禮問題,《民法典》支持三種情況下的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二、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么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后贈送,既不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因此,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給予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次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對女方的贈予,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后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三、要求返還彩禮的主體是誰?
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既可以發生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也可發生在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之間,前者應為婚約財產糾紛,后者則為離婚糾紛。要求返還彩禮無論是發生在婚約財產糾紛中還是離婚糾紛之中,均以彩禮的實際接受主體為返還主體更妥,這不僅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而且有助于解決在返還彩禮問題上所出現的推脫及抗辯問題,同時也有利于案件執行、避免因女方個人財產受限而給對方當事人帶來損失。
綜上所述,在結婚之前由男方支付彩禮是我國傳統,最新的《民法典》對彩禮也作出了規定,禁止借婚姻名義索要財物,這就是說女方索要彩禮應當是合理,如果是超過男方承擔能力,則違反了《民法典》規定。另外,《民法典》對離婚返還彩禮條件也有規定。
民法典彩禮規定原文?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彩禮規定?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彩禮規定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如果你們還處于戀愛的階段,但是你對她的愛意又是情深似海的。且給她購買的物質方面的數量又是不計其數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中,你給她的東西并不能夠劃分在彩禮當中,這種手段只能被《民法典》列為贈送的關系,你是不能夠要求她返還的。
最新民法典規定不得收取高額彩禮?
其實你既然不想給彩禮,可以入贅收彩禮啊!
你可以改變自己的思維,你不可能改變別人的!
別說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收彩禮,就是規定了,你拿法律條文跟人家說你敢收彩禮我就去告你什么的,人家就不能不嫁給你了嗎?法律總不可能規定人家必須嫁給你吧!
所以不想給彩禮,就找不要的,或者直接入贅讓別人給你拿彩禮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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