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民法典(面試熱點民法典)
面試通知了就業承諾書可以不交違約金嗎
公司兩方就業承諾書違約金可以不用交,具體的還是要看合同來進行判定。是否可以不交違約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協議中有違約條款,那么違反協議約定構成違約,另一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面試得談戀愛史,這合理嗎?
近期,在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總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有一部分用人單位完全無視勞動法規的條例,仰仗著自己作為招聘方的強勢地位,恨不得把求職者的所有隱私都了解個遍,以便自己不會“選錯人”。
我們先看看一則新聞案例:今年2月底,江西南昌一公司要求應聘者登記戀愛經歷,被指侵犯應聘者的隱私。南昌市人社部門回應稱,企業已知錯并致歉,也已更改了應聘登記表格。
更改前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顯示,除應聘者的姓名、電話等基本信息,還有“談過幾次戀愛”和“最長的一次多久”兩項信息。
此案例據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分析,戀愛與否與公司業務本就不相關。在法律上,戀愛經歷是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丁金坤稱,以招聘方式要求應聘者填寫個人戀愛經歷,是典型的刺探隱私行為。該要求已構成侵權,冒犯了應聘者,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的規定,應聘者可以依法維權。
這件事在網絡上也引起了廣泛的熱議。這些奇奇怪怪的招聘要求在求職過程中是屢見不鮮,有的條件侵犯求職者個人隱私,而有的則是涉嫌招聘歧視。
我認識的一位姐姐小林,29歲,單身未婚。今年初到一家公司應聘人事崗位,就被面試官追問婚戀細節。首先問有沒有成家,發現沒有之后,緊接著問有沒有戀愛對象,仍然得到否定的答案后,面試官依舊不死心,居然質疑她為什么快30歲了還不找對象?
小林姐倍感無奈,仿佛自己在企業招聘者面前是透明人一般。自己本身就是做HR的,以往招聘從來不會向別人問及相關個人隱私的問題。于是,她果斷放棄了這個機會,認為該公司實在太不專業了,并且哪怕進了這家公司,可能以后也不會受到應有的尊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陳述,在求職過程中,對與勞動合同不直接有關的信息有權拒絕。
我們理解這些公司招聘者的心態,希望能通過各種“蛛絲馬跡”、“刨根問底”,挑選出更符合要求的人才。但是這種做法不僅顯得公司招聘工作非常不專業,也極容易引起應聘者的反感,反而起不到好的作用。
所以,我們作為應聘者去面試的時候,被問及涉及婚戀家庭相關的問題時,一定要當即指出問題的不合理性,也可直接拒絕回答相關問題,找尋好的工作時也一定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呀~
面試時被問戀愛情況,應該如實回答嗎?
最近,在雇主的招聘中,總有這樣的情況:有些雇主完全忽視了勞動法規的規定,依靠招聘的強大立場,我迫不及待地知道求職者的所有隱私,這樣我就不會“選擇錯誤的人”。
通過律師分析了這種情況,無論戀愛與公司的業務無關。在法律方面,愛情經驗是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了自然人有隱私。任何組織或個人都可能違反他們在間諜,入侵,泄露,披露中的他人的隱私。律師表示,招聘方法是填補個人愛情經驗的典型間諜隱私。這一要求已構成侵權,候選人應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的規定批準,以侵犯他人的隱私。這件事也引起了廣泛的網絡熱討論。這些齊齊的招聘要求在求職的過程中罕見,有些人有求職者的個人隱私,有些是涉嫌招聘歧視。
招聘公司強烈要求,仿佛他是企業招聘人員面前的透明人物。我本身正在努力,我從未詢問別人問別人的隱私。所以,她決定放棄這個機會,并認為公司過于不舒服,即使我進入這家公司,我將來可能不會尊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8條,雇主是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自由主義和勞動合同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該說明,在求職過程中,與勞動合同有關的信息不拒絕。
我們了解這些公司招聘人員的心態,希望用挑選更具成本效益的人才。但這種方法不僅是非常不專業的公司招聘工作,也很容易引起候選人的解雇,但沒有良好的作用。
因此,當我們作為候選人來接受招聘時,我們必須立即指出這個問題的不合理性,而且還直接拒絕回答相關問題。當你找到一個很好的工作時,你必須注意保護好個人隱私。
法務崗位面試會問哪些問題?應該如何應對呢?
公司財務一般解決兩方面的難題,對里是公司人員的勞動關系難題,對外開放是公司的合同難題,提議圍繞這兩方面做些提前準備。最典型的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而對外開放合同書相關的問題應該根據公司的性質提前準備。綜合應用能力和溝通能力。包含合同審核、文件起草、訴訟起訴、風險管控、業務流程跟蹤管理、人事部門風險性等,自然,也包括股東會法人治理,及其專利權等。口頭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協調性等。人事糾紛、案子糾紛案件和訴訟的能力等法律法規基本技能。擔保法、民法典、勞動合同法等,自然,假如是法學專業的,這種肯定不是哪些太大的問題。
財務與侓師的差別在于律師專業度更高一些,財務是為企業服務為公司把控風險的一個崗位,那樣面試時,首先你要對公司做一個充足的掌握,掌握公司的業務,明確公司屬于哪一個行業,再考慮自己對這一行業有關的法律是不是掌握,假如你恰好較為善于,祝賀你了,如果你不善于,你就要去臨時性去做一個的整體背誦,財務工作你需要掌握,大多數都是跟公司合規定期檢查合同書相關,也有針對公司一些事情作出提議和判斷,也有跟政府部門連接等相關工作,這一依據公司的性質來,每一個公司的財務都有各自負責的工作中。不僅僅是與法律相關,還會繼續承擔一些行政部門性質的工作中
依據自身的能力開展分析,自己對公司此項工作解決有哪些優點和經驗,針對應屆生而言,缺乏經驗,但能表示自己的別的優點,此外作為一個財務,不可以磨磨蹭蹭猶豫不決,要果斷的得出較為更專業的提議與分析,所以建議面試的時候,要回答的條理清楚一點,勇于表達自己的想法,衣著跟言語上盡可能給人比較宣布謹慎的覺得,剩下的就是一般面試的技巧了,回答者就不做實際的表述了,回答者你是在一個tp公司作法務,較為善于新廣告法,不正當競爭法法,及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關的法律,
期待可以互相學習交流。一般而言,這種情況其實是最普遍都是最經典難題,一般而言有兩個目地,第一個是真心實意詢問你優缺點,第二個便是調查你溝通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這種情況實際上HR是以你可靠性來考慮,根據你的回答,HR能夠分析判斷你自己在職場里對什么最感興趣,一起他可以對于公司的現象做出一個初步的風險預估,其實就是你是否會在添加公司以后短時間辭職。這一本身就是試探一下我對公司的了解,與此同時了解一下你一直在工作中選擇的時候,優先選擇考慮的問題是啥。
面試官:你撿了10萬塊,失主說少了2萬,你如何應對?
面對這樣的問題,在網上經常有這樣一段段子說既然失主丟了12萬,那么說明這10萬塊錢就不是失主的。可是在現實中,這么簡單就可以解決的事情是不太可能存在的,既然失主能夠不要臉誣陷你偷了他兩萬塊錢,又怎么可能會讓你拿著這10萬塊錢走了呢?
如果真的遇到了這種事情直接報警,一般正常人不會拿這么多現金在手上,那個失主能夠誣陷你就說明他這錢不是什么救急的錢,沒有良心的人我們也不必對他們有憐憫之心,一切過程,按照法律途徑行走就可以了 ,而且訛詐行為超過一定金額之后是有可能坐牢的,對吧 ?雖然是未遂 ,對待這種人不必客氣 。
不過話說一般的面試官應該不會問這樣的問題。
拋開固定清靜,而且我們在平時的時候遇到撿到錢的情況的時候 ,我個人覺得應該是交到一個比較正規的 向派出所這樣 之類的國家機構就可以了 ,也避免了惹一身騷 上身。
這種可能性很小。我花了很長時間才找到10萬元。如果我找到了,我一定會交給警察。如果別人掉了,我肯定會急著到處找,所以我會交給警察。
拿走別人丟失的錢和東西而不上交是違法的。這種行為屬于不當得利,需要在拾得他人遺失物后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的規定找到的失物應歸還給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交給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然后再行收取。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經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已支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后,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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