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民法典(新的民法典改名字)
民法典規定改名字
法律分析: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更正姓名:
1、變更姓氏為隨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或其他扶養人姓的;
2、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3、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4、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5、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民法典規定二次改名,2021年1月1日改姓名的新規
有些父母因為感情破裂就需要辦理離婚,離婚后孩子就需要跟隨一方,所以有些就想把孩子的名字更改,但是更改名字是比較麻煩的,那么,民法典規定二次改名,2021年1月1日改姓名的新規是怎么樣的呢?
《民法典》對孩子二次改名的規定是必須要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特別是在離婚以后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去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要更改孩子姓名的大多數都是父母離異,自己在有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想要到派出所改姓名,那么公安機關需要當事人出具另一方同意的證明材料才會辦理。
2021年1月1日改姓名的新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中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7條中規定,自然人修改姓名,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更改名字不是自己想改就改的,需要走的流程和提供的相關資料也比較多,每個地方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可以到自己當地的派出所了解。

民法典1012條改名字
法律分析: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改名權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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