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18條詳細解讀,共同之債原理?
民法典518條詳細解讀,共同之債原理?
在多數人之債中,多數當事人之間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享有連帶權利或承擔連帶義務的債是連帶之債。
1.連帶債權的概念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民法典》第518條)。
2.連帶債權的發生原因
連帶債權可因法律規定和法律行為發生。
3.連帶債權的效力
一是各債權人得單獨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民法典》第521條)
二是債務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個債權人履行自己的債務,而且一個全部履行,即可消滅其債務。
4.連帶債務的概念
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5. 連帶債務的法律特征
(1)連帶債務是數個獨立的債務;(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2)數個債務有共同目的;(確保債權實現及行使方便)
(3)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在對外關系上,構成連帶債務之各個債務,均以全部給付為內容。)
(4)各個債務不需以同一內容之給付為標的,亦不以同一發生原因為必要。
6.連帶債務的效力
(1)外部關系:債權人可先后或同時向全體或部分債務人請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而每個債務人都負有以全部給付為內容的債務,只要一個債務全部履行,債權人的債權即因目的實現而消滅,整個連帶債務關系亦隨之消滅,而轉化為連帶債務內部的可分債務關系。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民法典》第520條)
(2)內部關系: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民法典》第519條)
二 、共同之債
1.按份共有之債
數人按比例共享一個債權,為債權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債權可以因合同和法律規定而產生。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民法典》517條)
2.共同共有之債
一個債權或債務屬于數人共同共有,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必須共同行使權利或共同履行義務者,為共同共有債權或共同共有債務,又稱為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
(1)共同債權
多數債權人共有一個債權,在對外關系上無各債權人的應有部分,為共同債權。
共同債權的效力表現為:
①共同債權人必須共同行使權利,債務人則必須向全體債權人為給付;
②各債權人不得單獨對債權進行一部或全部之處分;
③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得為抵銷、免除和更改;
④債務人繼承一個債權人時,不發生混同的效力;
⑤共同債權人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共同關系所由產生的法律關系決定。
(2)共同債務
數人共負一個債務,在對外關系上無各債務人的應有部分,為共同債務。我國民事法律和民法理論上無共同債務的概念,共同債務被直接作為連帶債務對待。
民法典518條規定是什么?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權。
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對應民法典第幾條?
一.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對應民法典第517和518條。
二.
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為按份債務。
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第51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答:〈連帶債權債務一般規則〉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518條第二款?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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