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選舉法(新選舉法與舊選舉法對比)
新選舉法的意義
按照“三個平等”的原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保障城鄉居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推進我國的人權事業不斷發展,對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
備注:
“三個平等”原則是指: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體現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全文修正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村民換屆選舉法細則
法律分析:一、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應當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參加選舉村民的多少決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數為宜。村民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宜同時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后終止。
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其職務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變動,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四、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
(十一)制作或者領取選票、制作票箱,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十二)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十三)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十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鄉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第三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新選舉制度的核心是什么的改革?
根據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普遍、平等、直接和間接選舉并用、無記名投票以及對民主選舉的保障是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不僅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國選舉制度民主性的集中反映,而且符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具有中國特色,它們是由我們國家的本質決定的。選舉制度的核心是選舉權,選舉權是指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以書面或其他方法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我們通常所說的選舉權實際上包括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兩個方面,因為在我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
統一的,即凡享有選舉權的人同時也享有被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有被選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是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是在個別情況下才分開。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是指一切選民根據法律
規定都能不受限制地參加國家代表機關的選擇。我國憲
法和選舉法都作了規定。選舉法第3條規定:除依法被剝
奪政治權利的人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僅
可以投票選舉自己滿意的代表,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而
且也有機會被選入各級國家機關,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事
務。這充分表明了我國公民選舉權的普遍性。其廣泛程度
是任何資本主義國家的普選制所無可比擬的。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就是每一選民在選舉中
有同等的投票權,所有男女選民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
舉。既不允許任何選民有任何特權,也不允許對任何選民
有任何限制和歧視。我國的選舉法充分體現了選舉權的
平等原則。它明確規定,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
投票權。這就是說,每一個選民的選舉權利是不受任何限
制的,他們的平等的民主權利是受到充分保障,決不會因
其他任何條件的差別而造成特權或歧視。選舉權的平等
性也充分顯示了我國選舉制度的真正民主的本質。與此
同時,我國選舉法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又適當照顧了地
區和單位。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著重于實質上的平等,而
不單純是形式上的規定。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直接選舉是
指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應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由選
民直接投票選出。間接選舉是指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
應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而是由
下一級代表機關選舉。我國選舉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不
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
用,這是我國選舉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選舉法適應
新的形勢,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到縣一級。這是我國選
舉制度的一項重大的改革。實行縣級直接選舉,可以使縣
級人民代表大會直接掌握在人民手中,便于人民直接參
加管理。這對于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調動廣大人民特別是
億萬農民群眾的積極性,投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著
不可估量的作用。按照選舉法的規定,縣以上各級人民代
表大會的選舉仍然實行間接選舉。這是因為,我國是一個
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國家,各地情況千差萬別,政治、經
濟和文化的發展很不平衡,交通條件也不一樣。同時,就
全國范圍來說,還缺乏直接選舉的經驗和條件。隨著我國
現代化事業的進展,直接選舉的范圍必將逐步擴大。
(四)無記名投票的原則。無記名投票又稱秘密投票,
就是選舉人在投票時采用秘密的、不公開的方式,即在填
寫選票時不對他人公開,不在選票上署名,并親自將選票
投入票箱。無記名投票雖然只是一種投票方式,但它對于
保證選民自由地表達意志,選舉他們愿意選舉的人有重
大作用。與無記名投票相對立的是記名投票。它或者以起
立、或者以舉手代替投票。這種公開表示自己意見的方式
只在一定條件下采用。同無記名投票相比,它有很大的局
限性。現行選舉法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的選舉經驗,根據我
國的新的情況,把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法律化、制度化。選
舉法第33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
因殘疾不能寫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寫。”無記名投
票,一般說來能更好地發揚民主,使選民能毫無顧慮地行
使自己的民主權利。
(五)選舉權的物質保障、法律保障和組織保障。(1)物質保障。選舉法第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一規定使每一個選民和候選人能夠不致因財產占有的懸殊而在
選舉中受到任何限制或處于不利的地位。它從物質條件
上保障每一個選民能夠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投票,保障
每一候選人機會均等,不受經濟實力差別的限制,保證選
舉能夠公正和真正體現民意。(2)法律保障。我國選舉制
度的民主原則和程序,都由選舉法以及有關選舉的規范
性文件充分體現出來。選舉法還專章規定對破壞選舉的
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以保障選民和候選
人自由行使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需要指出,我國民主選
舉的法律保障除了表現為憲法的原則和選舉法的明確規
定外,而且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
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文件的有關規定上。而對于
作為政治權利重要組成部分的選舉權在何種情況下予以
剝奪,對于選民資格的申訴和對于破壞選舉的行為應依
什么程序提起訴訟并依照什么法律予以處罰,則又是刑
法和訴訟法有關條款所規定的。關于選民登記問題還要
涉及國籍法和戶籍管理的規定。這樣,我國的選舉法和其
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使整個選舉制度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的
有機整體,使整個選舉的進行和公民選舉權利的實現能
夠有法可依,切實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3)組織保
障。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凡是實行間接選
舉者,都由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主持。縣和縣級以下設立
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級的
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
選舉委員會受上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常務委員會是國
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選舉委員會是人大常委會領導
下的臨時性機構。選舉由人大常委會主持和選舉委員會
由人大常委會領導,這就從組織上保證了選舉工作的開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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