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合同口訣多少字,與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增加哪些合同?
民法典新增合同口訣多少字,與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增加哪些合同?
1、保證合同
所謂的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保證合同日常生活中聽到的比較多,《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結合《合同法》有關保證的規范以及司法實踐,將保證合同作為典型合同單列,足以說明保證合同的重要性。
2、保理合同
一聽到保理兩個字,大家也許會覺得很陌生,所謂的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特別要注意的是,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舉個例子,王五對張三有一筆應收賬款100萬,王五作為債權人將這100萬的債權轉讓給趙六,并和趙六簽訂書面合同約定,趙六獲得這100萬債權后給王五提供一筆90萬的現金,同時還約定趙六可以向張三要賬,當要回100萬后扣除先前提供的90萬,剩下的10萬作為服務費用歸趙六所有。這個例子里面趙六和王五簽訂的那個書面合同就是保理合同。
3、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一直被很多小區業主所詬病的一個行業,某些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的“斗爭”一直處于水深火熱之中。此次《民法典(草案)》合同編專門將物業合同作為典型合同獨立出來,足以說明從國家層面對這一問題的重視。這里所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4、中介合同
其實中介合同和《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是一個意思,同一個東西換了一種說法而已。居間合同和中介合同在法理上是一個意思,用“中介”二字更能通俗易懂。
所謂的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這一部分主要內容同原先的居間合同差不多,不過新增加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的規范。
5、合伙合同
合伙在日常生活中見得非常之多。合伙合同就是二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這一部分對合伙人出資、合伙財產的分割、合伙利潤的分配及合伙虧損的承擔和合伙債權、債務等內容做了詳細的規范。
這里特別要提出的是,此次《民法典(草案)》合同編不同于《合同法》的是,在其第三分編專門對準合同有關內容進行了規范。
現在說一說準合同是怎么一回事。
所謂的準合同和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而準合同是單方意思表示,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所謂的無因管理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
通俗地說就是無緣由的為他人做事,是典型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這種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一般會面臨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自己單方面做的事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那么就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并且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另一種是自己單方面做的事情,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表示,那么管理人將不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若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不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不過這種情況也有例外,若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所謂的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沒有法律根據的前提下取得的不當利益,這也是單方面的行為。對于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獲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最典型的不當得利就是甲為歸還乙的欠款1萬元,給乙網上轉賬,結果甲輸錯賬號將1萬元轉給了丙。對丙來說這1萬元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獲得利益,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獲利。而乙獲得這1萬元是基于和甲的借款合同,這是有法律根據的,不屬于不當得利。
雖然此次《民法典(草案)》橫空出世,在合同編部分新增了一些典型合同,但是這些合同規范的主要內涵也是繼承了《合同法》的主要精神,并沒有什么顛覆性的變化,因此對未來社會生活并不會帶來特別巨大的影響。不過,隨著對一些典型合同規范的更加明確,未來社會經濟生活中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時也會變得更加的順暢,也有助于維持良好的社會經濟發展秩序,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
新民法典合同法內容?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二十章 技術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編 準合同
第二十八章 無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當得利
民法典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文有哪些變化?
《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共有21條條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了系列規范。
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條、第七百九十二條、第七百九十七條、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條、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條以及第八百零八條與《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還對《合同法》做出11處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無效合同處理原則兩條規定。
1、《民法典》對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一條,《民法典》將《合同法》“總包”中的“肢解”修改為“支解”,替換了原本帶有形象色彩的表述。這基于體系變化和邏輯考慮,以更加嚴謹的表達限制了將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或分包的行為,也將帶來后續《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單行法的文字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四條和第七百九十五條,《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礎上對“勘察、設計合同主要內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條款”作出“一般”限定,這將給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的豐富和發展留出空間。
在第七百九十六條,《民法典》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中的“本法”改為“本編”,體現了《民法典》 對于法律用語的細致規范。
在第七百九十八條、第八百零一條和第八百零三條,《民法典》將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為了“請求”,進一步凸顯發承雙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樣在第八百零七條,《民法典》也將“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中的“申請”改為“請求”,體現了法律用語的一致性。
在第八百零二條,《民法典》將《合同法》“質量保證責任”中的“人身和財產損害”修改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語義更加確切;并對應將承包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修改為“賠償責任”,與上述改動一脈相承。
在第八百零七條,《民法典》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的“按照”修改為“根據”,并對“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進行了凝練。
2、《民法典》中的新增規定
在《合同法》的基礎上,《民法典》還補充了《司法解釋》第二至四條、第八至十條的內容并加以調整,意味著司法解釋在長期的司法實踐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
在第七百九十三條,《民法典》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作出了規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釋》的竣工驗收是否合格分類標準,《民法典》按照驗收是否合格分為兩類情況:這擴大了可以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圍,為單項工程、階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價款結算與請求補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而后一方面在合同無效但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民法典》將《司法解釋》中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修改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實際上將請求權主體由承包人擴展至發承雙方,意味著發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在合同無效且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民法典》將《司法解釋》“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修改為“責任”,意味著發包人的擔責范圍除民事責任外,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另外,通過將情形一中的“應予支持”改為“可以參照”,將情形二中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改為“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改為“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民法典》也給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實際上增加了折價補償的不確定性,將倒逼合同當事人強化對于合同效力的審查。
在第八百零六條,《民法典》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處理作出了規定。
一方面在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中,《民法典》僅保留了《司法解釋》第八條中的最后一款,將情形限定在轉包和違法分包中;并將“非法轉包”的表述修改為“轉包”,更加凸顯了轉包的非法性質。
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中,《民法典》刪除了“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情形,實際上刪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已經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情形,這意味著承包人在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刪除了《司法解釋》中的“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是為了避免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重復,是《民法典》體系化的結果。
從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襲了《合同法》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統一和規范了法律用語;從新增規定看,《民法典》吸納了司法實踐成果,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無效合同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中變化最大的,莫過于《民法典》對于無效合同的規定,這也警示發承雙方重點關注合同效力問題,合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增加了多少種典型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新增的典型合同有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保理合同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此外,《民法典》還規范了準合同的定義,即準合同主要指兩類,即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民法典客運合同新增意義?
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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