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書樣本(繼承的公證書)
財產繼承公證書模板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房屋繼承公證書怎么寫
房屋遺囑繼承公證書這么寫:
1、寫明公證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2、寫明公證的事項,也就是房屋公證;
3、寫明公證機構以及公證時間;
4、最后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遺產繼承的公證書怎么寫?
1、繼承公證是為了使繼承人之間的協議產生法律效力
2、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3、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者其他能證明自己與被繼承人身份關系的證明材料
(2)已去世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年齡超過七十歲的繼承人還需要做無精神病鑒定
(4)被繼承人未婚,未育的需要未婚、未育證明

遺產繼承公證書樣本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公證書的樣本: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公證處在制作公證書時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公證書是公證處制作并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權證明書
繼承權證明書如果辦理公證,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原件(查驗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或公安機關簽發的死亡報告單、殯儀館簽發的火化證等,被繼承人在國外死亡的,其死亡證明須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及外交認證。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原件。如房產所有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上述證件應備一份復印件交公證處存檔)。被繼承人的遺囑,(在國外立的遺囑,須經居住國遺囑檢驗部門檢定及外交認證)。
4、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于何時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辦理的須經外交認證,在香港辦理的須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證明,在臺灣辦理的須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要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該聲明書,在國內居住的應親自到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在香港居住的應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或親自回內地公證處辦理;在臺灣居住的應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在國外居住的應在居住國辦理公證并經外交認證。
6、被繼承人或已死亡的繼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雖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沒有死亡證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足以認定其死亡的有關證據。
7、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按《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繼承人失蹤或死亡。
8、遺產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需要委托銀行代理托收的,繼承人應先到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聯系,取得銀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證處申請辦理有關的公證文書。
9、公證人員要求提供的與此項公證有關的其他證件或材料。
擴展資料:
繼承權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繼承人的請求,依法證明其繼承權證明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法律文件。繼承權證明書是確認該證明書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繼承遺產的事實的正式文件。
我國法律承認繼承制度。財產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后,將死者遺留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財產繼承可分為法律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權證明書,是確認該證明書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繼承遺產的事實的正式文件。
公證機關公證繼承權的任務是報據繼承人的請求,依法證明繼承人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利,發給繼承權公證書,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
繼承權公證書,在首部應寫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和住址。正文部分應寫明被繼承人在何時何地死亡、死后在何處留有遺產、死者生前有無遺囑、繼承依據以及誰享有繼承權等。尾部應寫明制作文書的機關、公證員簽名、制作文書的日期并加蓋公證處印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遺產繼承公證書格式怎么寫
遺產繼承公證書范本的寫法:寫明繼承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以及公證機關的主要身份信息。寫明繼承遺產的具體情況、繼承權的產生依據、繼承的方式等主要內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標注公證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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