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94條的解釋,民法典692條解讀?
民法典694條的解釋,民法典692條解讀?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 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 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 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草案第692條屬于合同編里保證合同部分。這一條是從擔保法中間移過來的。相關的有好幾個條文,包括692條,693條,694條。這幾個條文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保證責任期間。
這一條在法律適用的實踐中間長期存在爭議。以前沒有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時候,圍繞著擔保法25條26條存在很大的爭議。有了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之后,圍繞著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出現了新的爭議。民法典草案在這個問題上做出了比擔保法司法解釋的價值判斷結論更進一步的改進。
這個問題首先涉及到保證責任期間是個什么期間。保證責任期間不是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是對特定類型的請求權去進行期限限制。保證責任期間里邊沒有請求權存在,所以它不是訴訟時效期間。而且從民法典草案確定的規則我們能看出來,它是一個能夠和訴訟時效期間銜接的期間。
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用法律所認可的方式主張保證責任的承擔,就可以取得指向保證人的一個現實的讓保證人去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是進行賠償責任承擔的一個債權的請求權。如果沒有能夠在保證責任期間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承擔,那過了保證責任期間,債權人就不可能取得要求保證人代債務人進行債務履行,或者讓保證人去進行賠償責任承擔的債權請求。因此其類似一個或有期間。
接著看下一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句話的意思是一般保證中間由于保證人通常是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中間的債權人所采用的對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承擔的方式是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對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承擔,不用通過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法,可直接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承擔。
再下面一條體現了保證期間和訴訟期間的銜接。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 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是有先訴抗辯權的,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承擔了,還只能等先訴抗辯權沒了,保證人拒絕承擔后,這個時候才開始計算債權人指向保證人的讓保證人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
民法典694條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694條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起始日期修改為“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原《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始日期為“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本條款修改的原因在于,根據原《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在判決或裁決生效后到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消滅前,債權人事實上無權請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這顯然不符合訴訟時效的制度本意,無疑減損了債權人的時效利益。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