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依據是什么的詞條
國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是?
國家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依據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具體為:根據 交通事故當事人 的行為對 發生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 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 處理交通事故 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依據什么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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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的法律法規
解答
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依據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0條之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第21條之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失。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制定了在處理的時候,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的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和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等一些列劃分責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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