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技術合同法,2021年民法典合同法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 技術合同法,2021年民法典合同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民法典與合同法區別?
民法典與合同法的區別
民法典包含合同法的內容。民法典與之前一系列的民事法律的關系,
立法就像建房子。以前,我們立法技術不成熟,就建設了些“小平房”,他們叫《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等。
現在,我們立法技術成熟了,就把這些小平房組裝起來成了一個完整的大廈,這個大廈叫“民法典”,這個大廈有七層。第一層叫“總則編“,其實和以前”民法總則“這個小平房的結構、內容一樣。
“民法典”大廈第二層叫“物權編“,和以前”物權法“這個小平房的結構、內容一樣,有小小的變動。
“民法典”大廈第三層叫“合同編“,和以前”合同法“這個小平房的結構、內容一樣,也有小小的變動。例如增加了一些新的有名合同,例如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
“民法典”大廈第五層叫“婚姻家庭編“,和以前”婚姻法“這個小平房的結構、內容一樣,也有小小的變動。
“民法典”大廈第六層叫“繼承編“,和以前 “繼承法”這個小平房的結構、內容一樣,也有小小的變動。
“民法典”大廈第七層叫“侵權責任編“,和以前 “侵權責任法”這個小平房的結構、內容一樣,也有小小的變動。
哎,是不是少了第四層?難道“民法典“大廈也很懂得要吉利嗎。
不是,是第四層吧,是隨著老百姓富裕了,追求的生活也更好,尤其是精神上,所以新出現了一層空間,安置大家的精神需求,叫“人格權編”。關于人格權的保護在之前也有,但是沒有向民法典一樣突出。
民法典和合同法的區別?
民法典與合同法的區別是性質不同、權利本位不同、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兩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民法屬于純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為理念,當事人之間處于平等的地位。
勞動法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關于給付和對等給付的債權合同,相反它是一種帶有很強人身權色彩的,關系到雇員生存基礎的法律關系,因此無論如何應該被寄予希望給予生存和社會保護。
權利本位不同,民法屬于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于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民法屬于個人權利本位法。勞動法屬于勞動者權利本位法,是特殊的個人權利本位法。
對待勞動力的態度不同。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屬于雇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契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屬于雇主義務本位法。民法中的雇傭契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
技術合同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 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 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 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 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 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 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 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 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 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 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 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 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 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 合同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 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 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 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 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 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 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 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 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 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 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 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 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 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 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 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 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 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 ,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 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 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 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 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 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 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 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 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 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 使用技術秘密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 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 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 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 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 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 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 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 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 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 ,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 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 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 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 照其規定。民法典與合同法出現沖突如何解決?
合同法優先。
在民法典頒布施行以前,關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是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都是單獨的法律,民法通則規定的是民事基本原則,是民事基本法、普通法,合同法是專門法,按照法律適用的原則,專門法優于普通法,所以當發生沖突時,合同法要優先適用。
但民法典頒布施行之后,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已經包含在民法典之中,就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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