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規書,民法典繼承新規即將實行?
民法典新規書,民法典繼承新規即將實行?
擴大了繼承人范圍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八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我注意到,這里把"晚輩直系血親"改為"直系晚輩血親"。這樣修改更為貼切準確,不致發生岐義。這是順向繼承。
《民法典》在同一條增加"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即侄子女可以繼承叔,伯,姑的遺產,外甥,外甥女可繼承舅,姨的遺產,這是橫向繼承。
擴大了繼承人范圍,產生哪些影響?
1,代位繼承人范圍擴大,繼承遺產的范圍相應擴大。繼承法的代位繼承,孫子女只可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外孫子女只可代位繼承外祖父母的遺產。巜民法典》的代位繼承擴大了,侄子女可代位繼承叔,伯,姑的遺產,外甥,外甥女可代位繼承舅,姨的遺產。
2,權利與義務相等。侄子女對無子女,或子女己經死亡的叔,伯,姑有贍養義務。外甥,外甥女對無子女或子女己經死亡的舅,姨有贍養義務。避免了無子女的叔,伯,姑,舅,姨無人贍養問題,解決了老有所依的難題,減輕了國家和集體的經濟負擔,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這樣避免了無子女的財產無法定繼承人,其遺產無人繼承的問題,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使個人的合法財產得到有效繼承。。

2021民法典新規借名買房全文?
法律上借名買房的規定是如果借名買房的協議是依法訂立的,內容真實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借名買房協議是有效的,房屋的實際歸屬是歸借名人所有。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務?
其實這條規定說白了也只是個擺設,起不到任何實質的約束作用的。
造成高彩禮的現象,完全是因為女少男多人口性別比例失衡造成的。如果是像那種男少女多的國家,那就肯定不會存在這種現象了。
對于很多單身男青年來說,高彩禮簡直是壓在頭上的一座大山。乍一聽到這個消息估計都會挺高興的,但是細一想其實起不到什么作用的。
談婚論嫁的時候,女方就是要那些財物,你能怎么辦呢?去舉報,舉報之后呢,這婚還結不結了。如果真的有一天女方一分錢彩禮都不需要了,但是女人還是那么多,男人也還是那么多,注定還是有一些男性是娶不到老婆的。
如果不需要彩禮了,即便是真的可行,那個時候可能就是靠顏值,靠家境,靠其他的資歷了,一樣會有同樣多的人被淘汰。
換句話說就是如果一個連彩禮都積攢不出來的家庭,在那個時候一樣有可能被淘汰的。
很多男性對女方家要彩禮都有很大的反感,很抵觸,但是又無可奈何。我結婚的時候老婆家沒要彩禮,主要因為是我提前跑去跟岳父聊了好幾天,說的很明白,我是窮是沒錢,但是我會努力,我會好好善待他的女兒。
沒有錢那就拿出誠意來,這個誠意不能是虛假的,一定要是真心實意的。最后老婆家沒要彩禮,我也沒覺得這是理所應當的,反而是一直到現在都心存感激。
每個人對待婚姻的看法,價值觀都不同,不能夠簡單的說要彩禮這種風氣是對還是不對。我倒是覺得作為一個年輕人給不起彩禮,沒關系,好好談,談不妥就算了。如果婚姻當中涉及到錢的內容太多了,產生了矛盾,那這個婚最好就不要結了,否則以后的結局很可能也不太好的。
沒有哪個年輕人自己就能掙夠彩禮錢的,沒錢那就把自己其他方面提升一下,真正的城市里的姑娘們其實都不要彩禮的,但是前提是你要足夠的優秀。
就我所在的這個城市來說,石家莊本市的女孩兒結婚很少有要天價彩禮的,給個幾萬塊錢只是個意思而已,并且女方家的陪嫁也不會少。讓自己努力,
變得優秀提升自己,去找一個不要彩禮的老婆。比整天在頭條上抱怨,彩禮太高了要強得多。
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
您好!
首先先說明一下:關于女婿(兒媳)沒有法定義務贍養岳父母(公婆),不是《民法典》新規,有據可查的法規(例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歷來如此。
至于怎么看這個事情,個人觀點是:這樣規定,是它的道理。如果非要求做出選擇,本人的態度是:支持這樣的規定。
女婿要不要贍養岳父母,本就不是一道是非題但凡涉及到此話題,一定有兩種完全相反的觀點——當你講法的時候,開始給你說理;當你說理的時候,又開始講法。總之,都是個體隨個人感受、個人訴求,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答案,而且貌似都有各自成立的理由。
從道理上來講,這個話題涉及到兩種家庭關系:翁婿關系(姻親關系)、父女關系(直系血緣關系)。
我們只是簡單分析一下:
姻親關系,是因為女兒、女婿之間產生了感情,從兩個完全不認識、不相干、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人,變成了一家人。這種轉變帶來的延伸效果,就是女兒、女婿各自多了一雙父母——而且是之前沒有任何感情基礎的父母。所以,就變成陌生了二、三十年的兩個大家庭,因為聯姻成為了親家(姻親)關系。
問題就來了:一沒有感情基礎,陌生多年;二沒有血緣生養關系——這是贍養的兩個必要前提——怎么可能用法律來強制女婿對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呢?
法律做出如此規定的本意是什么?個人不認為這是一個純粹的關于贍養的法律規定,從本意上,是對于婚姻的期許和假設:在女兒女婿婚姻幸福和諧的前提下,規不規定女婿贍養岳父母,都不是事兒。
因此在法律中還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
女婿必須要支持、幫助女兒(反過來也一樣);女兒必須要贍養其父母;所以,等于“女婿幫著女兒贍養岳父母”。
以上這個邏輯很順暢,完全說的通——這才是如此規定的本意,以子女夫妻感情為核心。
避免兩個錯誤觀點個人很不贊同兩種觀點:
從岳父母角度:“我就一個女兒,你是姑爺,今后必須贍養我們”。只能告訴有這樣思想的岳父母們:永遠不要指望著強求來的東西值錢,更不要拿女兒作為籌碼,要先想想:為女婿做過什么?沒有付出,哪來的理由強制索取回報呢?從女婿角度:“法律說了我沒有贍養義務,所以我不贍養你們”。不要動不動拿法律說事,那只是一個自私的說辭而已。不要忘了,媳婦是必須要贍養她自己爹娘的,丈夫是必須要幫扶媳婦的。不要因自己讓媳婦“違法”。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其中,“女婿”一詞換成“兒媳”,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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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331條新規全文?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我國法治建設發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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