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3條案例,民法典關于夫妻忠誠義務的規定?
民法典第1043條案例,民法典關于夫妻忠誠義務的規定?
關于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主要就體現在出軌、外遇上面。有的人在結婚之后,可能會在外找小三,也就是我們說的有婚外情的情況,這只能說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種違反。
但實際,因為違反這一義務而需要承擔的責任,其實法律中并未作出很明確、直接的規定。
不過要是可以認定對方的婚外情行為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話,那以此提出離婚,一般法院調解無效的話,也是會判決離婚。與此同時,在離婚的時候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損害賠償。
民法典有關教育的條款有哪些?
一是青少年民事法律知識體系要依照民法典展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把限制公權力體現得淋漓盡致,那么民法典則把保護公民私權利展現得盡善盡美,公民一切民事活動,大到簽訂合同、設立公司,小到繳納物業費、辦理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加強青少年法律意識培育,需要圍繞青少年成長的切身利益,切實遵循民法典設立的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法律規范,并依照青少年不同年齡階段的訴求和民法典的內在邏輯性,科學設立學習目標、學習內容、學習方法,構建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層層遞進、有效銜接的知識體系。
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價值追求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從立法目的、原則到具體規則,都充分詮釋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民法典第一條指出:“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提出民事主體平等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和增加的見義勇為免責制度、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業主居住權制度、保護胎兒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保護個人信息制度等等,充分體現了全方位、多層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國家、社會、個人層面價值追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挖掘和有效運用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民事法律制度,積極將這些法律制度轉換為青少年的法律意識,進而形成自覺的法律行為,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青少年社會行為實踐中生根開花結果。
三是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更加注重大中小學校一體化與校內、校外協同化建設。民法典匯集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的民事法律實踐,吸收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的優秀法律文化和人類社會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涵蓋范圍廣泛,內容博大精深,因此,需要進行持續、長久的浸潤和學習,才能更好地實現理解和消化,進而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基于此,扎實做好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強化大中小學校法制教育一體化建設,即根據民法典的內容和青少年成長階段進行統籌安排、全面推進;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時代特征進一步增強法律教育的整體環境和氛圍,在依托于法制理論課這一主渠道和法制教育專職力量的同時,輔之以加強學校與政府、社會和家庭的協同合作,進而更加有效促進青少年法律意識的養成。
民法典提出女婿不贍養岳父岳母不違法?
這種問題其實就是企圖割裂了家庭。
女婿自然沒有義務贍養岳父岳母,同樣,兒媳也沒有義務贍養公婆。這是公俗良序。
但這并不影響兒女各自贍養父母。
提出這種問題的人或者有這種想法的人,企圖割裂家庭,責任“外包”。但這不現實,也違背公俗良序。
家庭關系本就有四條線:
夫妻、婆媳(公公)、翁婿(含丈母娘)、親家。
法律的意境是,不能把贍養義務,外延到非血脈之外的非直系親屬身上。但法律同時規定夫妻雙方不能阻礙對方盡贍養義務。
說得直白點:夫妻雙方贍養各自的父母屬于家庭正常開銷,不得納入夫妻財產分配范疇。
這無論在倫理為主的帝王朝代,還是現代生活中,都屬于共識。根本不存在討論的必要。
人們之所以這樣討論,無非“計劃生育”造就的“責任外包”心理,由于擔心“獨生子女早于父母死亡”總想找一個人擔當責任而已。
答案是,這個問題無解。
法律和公俗良序能夠做的就是”夫妻雙方無權阻止對方贍養父母,并規定贍養費不能成為夫妻財產分配范疇”。
但人生無常,企圖把責任“外包”卻是不可能的。
我們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祈禱不要“白發人送黑發人”。和每個人都要保留自己后半生的“生活必須”。
保存了對方出軌的音頻視頻證據?
出現“抓現場”的這種情況基本就過不下去了,另一方采用錄音錄像的方式保存證據,可以在后期獲得更多的談判籌碼,比如財產分配、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都能占據很大的主動權。
但要特別注意一點,“錄音錄像”往往會引起另一種違法行為,那就是侵犯第三者的隱私權。
因此“錄音錄像”時的“姿勢”要正確,我們結合兩個實例來進行說明:
實例一:影像證據被判侵犯隱私權,不被法院采信為出軌的證據小湯(女)、小朱(男)結婚已有10余年的時間,二人育有一子;
婚后,小朱在外打拼多年,有了自己的工廠,事業蒸蒸日上;創業成功后,小朱身上的擔子更重了,常年在外出差,幾乎到了與妻子小湯兩地分居的局面。
因為工作關系,小朱常年把秘書(女)帶在身邊,日久生情,兩人逐漸從工作關系發展為情人關系,后來索性住在了一起。
發現異常的小湯多次提出離婚,但丈夫小朱就是不同意。于是小湯派弟弟跟蹤姐夫小朱,希望找到丈夫小朱出軌的證據。
某天,小湯弟弟終于等來了機會,在發現小朱帶著秘書進入某酒店房間后,小湯弟弟破門而入,拍下了兩人茍且的多張照片。
拿到證據的小湯如獲至寶,于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秘書也坐不住了,認為小湯及其弟弟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向法院提出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并要求小湯道歉。
小湯認為自己并未對外散播照片,且拍攝的目的僅僅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固定老公出軌的證據,因此拒絕賠償和道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湯弟弟破門而入,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拍攝照片擾亂了秘書的正常生活,構成侵權,小湯作為指派人應當向秘書道歉。且所拍攝照片不被作為丈夫出軌的證據,因為《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明確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雖然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小湯離婚的訴訟請求,但判決是基于兩人長期兩地分居,已經沒有感情基礎,而非是基于丈夫出軌。小湯所掌握的照片最終也未被作為小朱出軌的證據,因此在財產分配比例及撫養權的爭奪上也不占有任何優勢。
這個事例說明以違法的方式獲得的所謂證據本身就是違法的,因此不會被采信。
那么所有的“捉奸在床”的影像記錄都不被采信嗎?其實并非如此,我們再來看第二個實例:
實例二:影像證據被采信,法院判決離婚小張和丈夫小肖結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小張多次提出離婚,但丈夫小肖置之不理;
幾年后,妻子小張病重,在此期間,丈夫小肖多次與第三者有婚內出軌的行為。
因為二人平時感情不和,缺少交流,所以妻子小張在家中安裝了攝像頭,但丈夫小肖并不知情。
某次小肖將第三者帶回家中幽會,恰好被家中攝像頭記錄了下來,小張以此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請求。
法院審理后采信了該影像證據,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小肖婚內出軌,判決二人離婚。
那么為什么小張的影像記錄就不是侵犯隱私的“非法證據”呢?
其實很簡單,小張在家中裝攝像頭的目的并非是為了刻意搜集丈夫小肖出軌的證據,不存在嚴重侵犯第三人隱私的情形,拍下的影像證據純屬“巧合”,更不屬于“偷拍”的行為,是具有證據效力和證明力的。
當然,如果妻子小張在第三者家中偷裝攝像頭,那么所取得的影像證據就是非法的,不會被采信。
搜集出軌證據還有什么方法?其實搜集出軌證據并不一定要“捉奸在床”,這類“衣衫不整”的影像資料根本就無需拍攝,以下證據都可以作為對方出軌的證據:
1.在房間外拍攝連續視頻,拍下兩人進入房間的視頻,一段時間或者第二天早上拍下兩人從房間出來的視頻;
2.拍下兩人在公眾場所牽手、擁抱、親吻等親密動作的照片或視頻;
3.兩人之間的文字聊天記錄、頻繁的通話記錄等;
4.利益不相干的第三人的證人證言等;
5.開房記錄、房費支付記錄、兩人在酒店大堂、走廊、電梯等場所的監控錄像等等。
6.出軌一方出于自責等原因,向另一方所寫的不會再犯此類錯誤的保證書也可以作為有力證據。
以上都可以作為對方出軌的證據支撐,絕非只有“捉奸在床”的現場照片才是唯一證據。
寫在最后:現實中,掌握對方出軌的證據有很多途徑,在采集證據時一定不要自亂陣腳而侵犯了他的隱私,這樣的“證據”非但不會被采信,而且很容易因為違法在先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此一來反而得不償失。
對此,大家怎么看?歡迎留言交流;碼字不易,給點個贊、點個關注吧。民法典1043條條文是什么?
民法典1043條法律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