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民事判決書(一審民事判決書模板)
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模板范文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完結時,查明并認定案件事實,行使國家審判權,對案件中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判定。對于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具有規定的寫作模板 范文 。以下是民事判決一審判決書的相關 法律知識 。
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模板篇 一
××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民初字第××號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務農,家住××縣××鄉××村四組。
委托代理人:陳××,××縣花橋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磷?,務農,家住××縣××鄉××村四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訴被告李××房屋確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父母生前于19××年將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給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書寫分家合同,后輩無據可證,要求明確產權,落實界限。
被告未作書面答辯。
案經審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婦,于19××年將房屋、家俱指定分給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間,左耳間房一通,大轉角房后半間(三小間)歸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橫堂屋一通,大轉角房前半間(三小間)歸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隨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隨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隨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無異議。
19××年×月在規劃宅基地時,雙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寫進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證。現原、被告均已進入高齡,原告擔心子孫日后無據為憑為房產發生糾紛,尤其對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確,原告曾要求基層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補寫一個分家合同或協議,以明確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絕原告的要求,為此,原告起訴來院,要求明確產權及互相之間的界限。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院認為,原、被告父母將自己的房產指定分給原被告,是他們的真實意識的表示,其行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雙方無爭議,現原告怕日后子孫無據管業而發生糾紛,要求明確互相的房屋的產權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認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72條、75條、78條之規定,特判決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間、左耳間屋二排一通,大轉角屋后半間(三小間),歸被告李××所有;橫堂屋兩排一通,大轉角屋前半間(三小間),歸原告伍××所有;其大轉角屋內原、被告之間的干壁歸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費150元,其他訴訟費450元,共計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擔300元,并分別向××縣人民法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600元,上訴于四川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經核對與原本無異書記員:×××
《二審民事判決書》實例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民終字第43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萬××,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絲綢聯合印染廠朝陽絲織分廠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號門××室。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化工廠工人,住××縣城關鎮穿城南路××號。
上訴人萬××因離婚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萬××與胡××于19××年×月相識戀愛,19××年1月在××縣城關鎮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楹蟛痪茫p方即為經濟等生活細節問題發生矛盾。同年4月,萬××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胡××離婚,因萬××在開庭時借故缺席,××縣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
此后雙方開始分居生活達兩年之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原審法院判決:一、準予胡××與萬××離婚;二、財產維持現狀,即在誰處的歸誰所有。判決宣告后,萬××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財物,要其返還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為由上訴來院,并提供證人劉××的書面證據一份。胡××辯稱,萬××沒給過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購買的藥用戒指。沒有索取過萬××的財物。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對萬××與胡××婚姻關系,糾紛發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事實清楚。萬××提供的證人劉××向本院提供證言時稱,他沒有親眼看到萬××的金戒指被胡××拿走。萬××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財物的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萬××與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產生矛盾,雙方共同生活不到3個月即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審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是正確的,同時對財產的處理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萬××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要求胡返還金戒指等物品之訴,經查不能成立,上訴人萬××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代理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理審判員:×××
19××年××月××日
書記員:×××
民事判決書模板篇二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xx民初字第123號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經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購買移動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吳明,被告中國移動河北分公司公司經理典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訴稱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購買了一張30元的手機充值卡。卡背面有相關說明條款,其中有兩條是“請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將被視為放棄卡上金額”;“中國移動保留對本卡使用的最終解釋權”。原告認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兩條條款為不平等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消費時間,損害了原告的正當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判令此兩條為無效條款。
被告中國移動河北分公司辯稱 我方在原告購買之前已經做出說明,做到了告之義務,而對方依然購買并且使用移動充值卡,同時根據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6)東民初字第07661號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終字第05443號民事裁定書,該案原告要求確認充值卡后有關有效期限制的條款違法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以“不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關系”裁定駁回起訴,借以證明是否應當設定有效期的問題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且有相關判例證實。并且郵電部移動通信局《全國智能網預付費業務管理辦法(暫行)》、《全國智能網預付費業務SIM卡和充值卡管理辦法(暫行)》,借以證明被告對話費有效期進行限制是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設定,且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還有中國移動通信宣傳冊一本,其中宣傳冊第7頁有關于銀聯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紹說明,借以證明關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進行了告知
經審理查明 原告xx對被告中國移動河北分公司購買一張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關說明條款,其中有兩條是“請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將被視為放棄卡上金額”;“中國移動保留對本卡使用的最終解釋權”。原告請求本院認定此兩條條款為無效條款一案,原告訴稱此條款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
后查明被告辯稱此案“不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并引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其他 服務合同 糾紛,兩級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是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朱福祥主張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請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將被視為放棄卡上金額”以及“中國移動保留對本卡使用的最終解釋權”之條款
違反法律規定,要求確認上述條款違法的訴訟,不屬于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其起訴不予受理。并裁定駁回了朱福祥的起訴。 上述事實,原告xx和被告中國移動河北分公司提供證據相佐證。 本院認為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此訴訟不屬于民事主體法律關系 訴訟費用由原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xx
審判員 xx
判員 xx
20xx年11月16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院印)民事判決書模板
民事判決的效力
民事判決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決在訴訟法上發生的效果。也就是說,民事判決的效力,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二是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效果(也稱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決生效的時間
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謂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時也稱生效判決。民事判決生效時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上訴期屆滿當事人未上訴的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許上訴的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上訴期屆滿,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訴的判決。
這類判決包括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準上訴的一審判決,如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和適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權判決。上述判決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決產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認為,民事判決生效后產生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上訴審判決,在其宣告或者送達后,就發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該判決的法院,自判決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該法院在同一審級內不得自行撤銷或者變更其判決,即使當事人同意撤銷或者變更時,也不能變更或者撤銷該判決。判決對法院的拘束力是判決的內在屬性。為此,各國民事訴訟法都認為,判決成立之后就產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稱實質上的確定力(也有人稱為對事的確定力),是指確定的終局判決所裁判的訴訟標的對當事人和法院的強制性適用力。
3.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給付判決可以作為執行根據,判決中的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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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民事判決書怎么寫?
一、 一審 民事判決書 怎么寫? 在書寫一審民事判決書時,撰寫人應當寫明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 訴訟 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包括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 訴訟費用 的負擔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內容。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鐵花里10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托 代理 人馮××,××市 ×× 律師 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1950年3月4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勝棋路20號。 原告開發公司與被告張×房屋遷讓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和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發公司訴稱,1991年對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號 拆遷 時,因被告無房過渡,遂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安排給被告過渡,現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訴請被告立即騰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費1?5萬元。 被告張×辯稱,現雖住進了 安置房 ,但因安置房的產權證書和拆遷遺留問題未解決,故未騰讓過渡房,原告將上述問題解決并賠償損失3萬元后,立即騰讓過渡房。 經審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屬×××指揮部對被原住本市西街20號住房進行了拆遷并于1992年5月4日與被告訂立 拆遷補償協議 。嗣后,因被告無房過渡,該指揮部于1992年5月10日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提供給被告過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遷住房的補償未能解決等被告未能騰讓過渡房。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1?5萬元。被告應訴后,要求原告先解決安置房的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并賠償損失3萬元。原、被告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后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應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騰讓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交原告開發公司。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二、什么是第一民事判決書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第一審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的裁判制作的法律文書?!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規定是制作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法院的審判人員需要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審判,雙方當事人也應當準確表述事實,杜絕出現以假亂真、隱瞞事實的舉動,若是發現將會追究違法方的法律責任。同時民事訴訟在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有需要的也可以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什么是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應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一審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后,就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判決書生效時間是什么意思
判決書生效的時間:
1、一審民事判決書生效的時間:一審判決書送達至雙方當事人之日起,15日內雙方均未上訴的,上訴期滿后,一審判決書生效;
2、二審民事判決書自當事人簽收起,立即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一個案子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后陳述,最后根據庭審的情況,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使得判決能夠做到讓當事人心服口服。那么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怎么解決?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1
裁判文書爭議焦點要厘清的幾個問題
爭議焦點是法官歸納的關于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既是庭審的主要內容也是制作裁判文書的主線。爭議焦點關系到裁判文書說理的著力點,一篇文章爭議焦點歸納的到位,裁判文書說理就有了明確的目標和方向;反之,爭議焦點歸納不準確或者不到位,裁判文書就有可能說理偏頗、無的放矢。
一、有與無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認可原告主張的事實和訴訟請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訴有辯也就必然會有爭議分歧,也就必然有爭議焦點。但是在裁判文書中并非所有的爭議都要歸納成爭議焦點進行論述。關于案件是否歸納爭議焦點的問題。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出版說明中明確表示“對于在庭審中事實清楚、案件簡單未形成爭議焦點的案件,裁判文書中可以不歸納爭議焦點;對于庭審前已經歸納的爭議焦點,在庭審中確實成為訴辯爭議焦點的,應當將該爭議焦點寫進裁判文書?!币虼?,爭議焦點并非裁判文書寫作的必然性要求。
總體上,在爭議焦點的歸納,與案件的復雜、難易是相關的,案情復雜的、法律適用較為疑難的,為了深入分析應當列出爭議焦點,反之,可以不列。具體上說可以“三提”“三不提”。
,即屬于法律事實確有爭議的事項可提,屬于法律適用有爭議的事項可提,屬于法律行為或生效要件的爭議可提;而對于與訴訟請求無關的爭議不提,法律明確規定的事項不提,證據證明力足夠充分的事項不提。
二、大與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題目一樣,爭議焦點也存在大小的問題,如果問題歸納過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訴請請求”列為爭議焦點,就失去了爭議焦點的意義;而如果問題太小,事無巨細,就會使整篇裁判文書雜亂無章。因此,在歸納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時,要仔細斟酌,做到歸納爭議焦點大小適度,恰到好處;通過明確爭點,逐點攻破,法理自明。
確定爭議焦點大與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結合被告的抗辯意見認真結合訴訟請求,將能否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關鍵性問題作為爭議焦點。如:上海市某法院的《鄺某某訴朱某某法定繼承糾紛案民事判決書》。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剝奪被告的繼承權;(2)由兩原告繼承鄺某某丙相應的遺產。”根據此項訴訟請求
法官將原、被告爭議焦點列為四點:
1、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2、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真實;
3、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否有效;
4、被告是否有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從而應被剝奪繼承權。此四項爭議焦點均與原告訴訟請求息息相關,每一項都可決定是否應剝奪繼承權,增強了本篇裁判文書說理的針對性。
三、主與次
關于爭議焦點的主與次問題很少有人論及。筆者認為,盡管同屬于訴辯雙方的爭議焦點,也會有所側重、主次之分。有的爭議焦點關系到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而有的爭議焦點只關系到支持訴請多與少的問題;有的爭議焦點涉及的問題比較大,而有的爭議焦點則是大問題的一個小方面;
有的問題屬于復雜疑難性問題,需要濃墨重筆,而有的比較淺顯簡單,可以一帶而過。因此,爭議焦點在排列的先后上,說理的繁簡上也會有所區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93號《于歡故意傷害案》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劃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于歡的捅刺行為的性質,即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于特殊防衛、是否屬于防衛過當;
二是如何定罪處罰。其中,于歡的捅刺行為的性質及如何定罪處罰應屬于爭議焦點的兩項大問題,而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是否屬于特殊防衛、是否屬于防衛過當則是捅刺行為的性質中的三個小問題。裁判文書通過區分問題的大小與包含關系,使裁判說理層次清晰,邏輯嚴密。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2
判決時遺漏連帶責任者的補救
即,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判決書遺漏了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者,造成無法執行,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
比如,甲乙雙方于20xx年簽訂合同,合同價款70萬元,合同乙方王某,是自然人,一人,履行合同由王某與其妻子李某共同履行,因合同所獲得的利益,由該夫妻共同享有。
20xx年,合同的甲方起訴時,訴狀沒有將王某的妻子李某列為共同被告。
20xx年,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王某名下財產為零,沒有執行能力。
同時發現李某名下財產眾多,且李某的財產是因兩人20xx年離婚而分得的財產。
兩人是在法院審理該案件期間協議離婚析產的。
在執行程序中,只要在法院判決時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執行局不得自行追加其為被執行人,不得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此種情況,并不屬于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
合同的甲方不能申請再審,即便申請,法院也沒有必要提起再審。
但是,這種情況目前越來越多,必須有一個補救措施才行。
可行的思路是,原告可以再次起訴,僅列上次遺漏的當事人,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起訴,不屬于重復起訴,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次訴訟的爭議焦點和需要查清的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與案涉合同有無直接關聯(利害關系)。
判決書遺漏爭議焦點3
解讀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程序實際上是對一審裁判的再評價,如果我們不能正確理解一審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論證邏輯,就很難準確判斷一審裁判所存在的問題,當然也就無法在二審程序中制定最佳的訴訟策略進而實現訴訟逆轉。而一審判決書是一審法官裁判思路和論證邏輯的主要載體。
因此,要想在二審程序中對己方不利的案件進行權利救濟,首要的工作便是讀懂并解構一審判決書。至于具體的方式方法,那是仁者見仁,各人有各人的研讀習慣、解構方法,筆者就此談點個人體會。
需要說明的是,一審結果大部分以判決書的方式呈現,但也有部分審理結果系以裁定書的方式呈現,比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等。只是,判決書較之裁定書內容更為豐富,分析更具價值,故全文均以判決書為分析對象。
一、姿勢:中立研讀+依次解構
基于上訴人的定位,有的代理人很著急,一上來就基于批判的'立場,拿著顯微鏡去照一審判決書,生怕遺漏了任何一個小瑕疵。這樣的心態,固然可以找出裁判文書存在的一些問題,但是,往往不能很好地理解一審裁判的邏輯、背后的原因,影響了正確全面理解一審裁判,以致不能基于全局提起上訴。
相反,采取中立、不帶偏見的態度,有利于在整體上理解一審裁判。但是,始終中立,顯然和代理人的角色定位截然不符,而且不容易發掘一審存在的問題。
可見,帶著立場,抑或始終中立,都不是研讀一審判決書的恰當方式。筆者認為,恰當的姿勢是:先中立、不帶偏見地去理解一審判決書的內容;在充分掌握一審判決書的內容、邏輯后,再去解構一審裁判。
二、中立研讀:倒著看
一審民事判決書一般由首部、主文、判決結果、尾部四大部分組成,其中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包括了原告訴稱、被告辯稱、雙方舉證質證、法院認證、事實認定、本院認為等部分;判決結果,即法院對于原告訴訟請求的態度;尾部,寫明合議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筆者的體會是,如果按照上述順序順著讀,只能獲得個大概的認識,對文書的理解不深刻。如果按照下列順序從后向前地閱讀判決,并逐步拆解,效果比較好。
先看判項和訴辯主張, 這樣就會對哪些訴訟請求獲得支持、哪些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支持一目了然,同時也能發現原審判決有無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
再查“本院認為”部分, 了解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是什么。在看的過程中,力求將法官的論證過程完整呈現,并對其作出分析,找出疑點、問題,以及相關線索。
最后依次查看“本院查明”部分、“雙方證據”部分、“訴辯主張”部分, 逐一核對并解決案件中出現的問題和疑問。
三、依次解構:事無巨細
研讀的目的不僅僅在于讀懂一審判決書,更重要的是為接下去解構一審判決書打下基礎。至于如何解構,筆者主張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二審改判、發回重審的相關規定,按照事無巨細的原則,依次進行對照解構。
(一)
審查有無違反法定程序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重點審查一審有無存在以下事項:
1、遺漏當事人;
2、違法缺席判決;
3、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
4、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6、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7、原判決超出或遺漏原告訴請;
8、一審法院不應受理或受理案件違反專屬管轄規定;
9、一審代理律師違反禁業規定。
(二)
對照一審雙方訴辯主張和裁判結果
除了了解一審判決有無超出或遺漏原告訴請,還需要了解:
1、是否存在原審原告需在二審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的情形;
2、原審被告辯稱內容中哪些是否認,哪些是抗辯;
3、原審原被告訴辯主張內容中哪些屬于自認。
(三)
解構請求權
1、原告請求權基礎法律規范與法院認定的請求權基礎規范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區別;
2、被告抗辯(權)法律規范與法院認定的抗辯法律規范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區別。
(四)
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
逐字逐句審閱法院認定事實,找到并標注基本事實。如果案件事實復雜,可以繪制圖表,通過可視化方式表達法院認定的事實。再把事實和雙方證據進行對照,分析事實和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或遺漏,重點審查有無存在以下問題: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
3、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4、對案件審理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
5、相關證據是否采信在判決書中遺漏;
6、金額計算錯誤。
(五)
解析“本院認為”部分
通常情況下“本院認為”部分的每個結論,都會有一個論證過程,并且有論據,即事實或法律依據等。通過斷句的方法,將每個結論及其所對應的論證、論據,劃分至一個模塊。
在斷句時,應注意每個模塊之間的聯系,領會法官的推理過程。在此基礎上,羅列法院歸納的每一個爭議焦點,再通過圖表對法院每一個爭議焦點的認定過程和結果進行分析。對“本院認為”部分的解析,還需要關注以下幾項:
1、一些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除了說理外,還會涉及對事實的認定問題。因此,審查一審是否存在證據和事實方面的問題,需要結合“事實認定”部分和“本院認為”部分才能得出結論。
2、根據“本院認為”部分所呈現的內容,抽取本案的關鍵詞,為之后的調查或研究打好基礎,并做有效鏈接。
3、鑒于裁判安全的考量,在某些情況下“本院認為”部分的內容并非法官真實且具體的心證展示。對此,我們應當越過“本院認為”內容,去了解該地區的類似判例、雙方當事人身份、是否涉及當地重大工程項目、有無信訪等案外信息,去發現一審裁判的底層邏輯。
四、結語
當然,事無巨細,并不代表不區分輕重。對一審判決書的解讀,實際上是圍繞著程序和實體兩部分展開。就司法實踐看,法定程序方面如果存在錯誤,無疑是硬傷。實體方面主要涉及事實認定和本院認為這兩部分,事實認定部分主要包括對證據的認定和對事實的認定,也是比較容易出現硬傷的,比如認定的證據未經質證、二審期間出現新證據、數額計算錯誤等;
而本院認為部分主要涉及對法律、法律關系的理解,相對而言出現硬傷的機會低一點,當然也有可能出現硬傷,比如對法律關系理解明顯錯誤。由于硬傷的事項往往構成二審法院作出改判或發回重審的理由,故對于容易出現硬傷的事項,需要格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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