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比較大的條款,新民法典有哪些?
民法典修改比較大的條款,新民法典有哪些?
民法典修改了關于民法總則,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收養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使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2020年民法典修改內容?
一、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有的代表提出,應當強調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業主的知情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二、違反消防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處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對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也應當予以制止。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這一款作相應的修改。
三、明確物業不得用停電、停水、停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物業服務人員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對業主的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建議予以規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增加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四、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也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賠禮道歉是保護人格權的一種重要方式,為了更好地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建議將賠禮道歉請求權納入這一規定之中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相應的規定。
五、有關性騷擾條款的規定針對性更明確
禁止性騷擾入法是人格權編草案的亮點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對禁止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作了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有的代表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使規定的針對性更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作相應的修改。
六、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的主體范圍擴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有的代表提出,除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外,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應當承擔這一保密義務。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離婚孩子歸誰 已滿8周歲子女有話語權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具體規定如下: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有的代表提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該款中增加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列入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列舉了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受害人治療和康復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費用,建議參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相關內容。
九、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病理資料、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的義務作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據國家關于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醫療費用不屬于病歷資料的內容,建議刪除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除這一款中的“醫療費用”。
十、明確了地陷、塌陷造成損害應承擔責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作了規定。有的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地方發生地面塌陷致人損害問題,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建議對此作出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因他人原因導致倒塌、塌陷的侵權責任作出了規定。
十一、明確了高空拋物由公安等機關查找責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拋物或者墜物行為危害公眾安全,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調查以查清責任人,建議將“有關機關”明確為“公安等機關”。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中的“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民法典法條?
1、見義勇為免責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于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2、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目前,小區電梯廣告、外墻廣告收入歸誰?這些內容物權法的規定并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于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3、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等頻發,高利貸問題引起廣泛關注。民法典草案禁止高利放貸,表明了國家鼓勵人們投資實體經濟,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解決因高利放貸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4、保護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民法典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律?
要知道民法典是一部怎樣的法律?得首先知道《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調整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典是從書籍編纂角度的命名,就是將與民事法律行為相關的各種單行法律編纂為一部典書。《民法典》由調整民事法律行為的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所有的民事法律規范組成。
《民法典》編纂、頒布生效后,原有的關于調整民事法律行為的單行民事法律規范: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單行法律全部不再適用(失效)。從這個意義上你就可以想像《民法典》是一部怎樣的法律了
2021民法典物權編中抵押權修改?
(一)調整抵押財產范圍
1、民法典342條:刪除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為可抵押財產
2、民法典395條:明確海域使用權作為可抵押財產
3、民法典第399條:刪除耕地使用權禁止抵押的限制,允許就土地經營權開展融資擔保
(二)民法典第401條:關于流押條款的修改
由于流押條款直接約定了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所以歷來爭議較大。原《擔保法》和《物權法》直接禁止流押,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給予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九民紀要》第71條明確雖然對于流押條款中關于所有權轉移部分應認定無效,但承認其抵押權利,債權人可以就流押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民法典》頒布施行后,也延續了《九民紀要》的精神,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三)民法典第405條:優化抵押不破租賃規則
將租賃權設立的時間節點由“訂立抵押合同前”延長至“抵押權設立前”;將租賃狀態由“抵押財產已出租”改為“已出租并轉移占有”。做如此修改的原因是《物權法》第190條判斷先租后抵先是以“訂立抵押合同”為準,而后又以“抵押權設立”為準,形成“雙重標準”,不符合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四)民法典第406條:關于抵押財產流轉的修改
抵押財產轉讓從《擔保法》下不通知抵押權人轉讓無效的禁止轉讓階段,發展到《物權法》下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的限制轉讓階段,再發展到《民法典》時代的可以轉讓,雖需要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但對未通知轉讓是否無效未置可否的相對自由轉讓階段,法律規定發生了較大變化。
(五)民法典第415條:抵押權與質權競合時的清償順序
最高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216號案[1]中 明確認定結合物權法關于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對抗效力產生時間的規定,應以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具備對抗效力的時間先后順序,決定同一動產上抵押權和質權競存時的順位。抵押登記在先則抵押權順位在先,動產占有在先則質權順位在先。
二、《民法典》及《新擔保解釋》中對抵押權的沿用和細化
(一)新擔保解釋第49條:以違法違章建筑抵押的,合同無效,抵押人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擔保解釋》第49條沿用了《擔保法解釋》第48條的規定,明確以違法、違章建筑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同時,該條對抵押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規定,即依據《新擔保解釋》第17條第1、2款的規定,抵押人按過錯承擔責任。
(二)新擔保解釋第50條:劃撥地、劃撥地上的房屋抵押有效,變價時需先補繳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經歷了從“需要經過審批”到2004年“登記視同審批”,再到2010年“無需審批”三個階段。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效力時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2004年以前,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未經審批同意,認定抵押合同無效。2004年以后,因為登記即視為審批以及2010年以后無需審批,故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擔保解釋》第50條規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未經批準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并規定拍賣、變賣房屋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新擔保解釋第51條:土地抵押的、地上已存建筑物一并抵押,房地分別抵押的、抵押權人可就房地一體按登記先后順位行使抵押權
?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擔保法》《物權法》《民法典》均規定了房地一體抵押。由于實踐中存在房地分別登記導致房地分別抵押的情形,抵押權人基于法律規定對房地均享有抵押權,此時就涉及抵押順位如何確定的問題。《新擔保解釋》第51條吸收了《九民會紀要》第61條的規定,以登記的先后順序確定抵押權的順位。
結合《新擔保解釋》第51條及《民法典》第417條,在僅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下,一并抵押的建筑物的范圍以抵押時點為界分,抵押權及于抵押時已有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及在建工程的續建部分。
(四)新擔保解釋第52條:抵押權預告登記需在完成正式抵押登記后方可行使抵押權
實踐中,可能發生權利人基于抵押預告登記請求行使抵押權的情形,對此,司法實踐中的權威觀點持否定的態度。《新擔保解釋》第52條吸收了上述意見,規定僅辦理抵押預告登記不具有設立抵押權的物權效力,尚需辦理首次登記抵押權方有效設立。在(2020)最高法民申57號案[2]中,最高法院就認為“在案涉房屋僅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況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此時,M銀行曲靖分行作為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其享有的是對案涉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一審法院判令M銀行曲靖分行有權行使優先受償權明顯錯誤。”
為避免訴累,雖然當事人辦理的是抵押預告登記而非抵押登記,但經人民法院審查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即可主張取得抵押權,無需等待辦理抵押登記后才能主張抵押權。實踐中,已有部分地區采取抵押預告登記在符合抵押登記條件下自動轉為抵押登記的做法,且該做法已經獲得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的認可。當然,即使在預告登記的有效期內,經審查如果當事人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行使抵押權,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在具備抵押登記條件時再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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