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比較大的條款,為什么民法典278條中?
民法典修改比較大的條款,為什么民法典278條中?
因為既有商品多層步梯房加梯的行為,不是民法典278條管理的范圍,加裝的電梯是一種新建行為,根據有關法規,這種行為必須要服從城市基本建設有關規劃的管理原則。新建、擴建是一種基本建設行為,是要經有關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的,既:立項、批復(備案)、設計、申請審核、施工、監督管理、竣工驗收、交付備案等程序。民法典278條款所規定的、只是對業主有共同事項的既有物業管理關系的一般性規定的法律管理型條款,所加裝電梯是一種在既有商品多層住房上新建新增的另一種物權的行為,參照民法典278條加梯是否要增加物權只是一種意思表達。具體落實加裝電梯時、其行為符合物權法定原則、又要服從城市基本建設規劃管理的要求。改建、重建是對既有建筑的修繕行為,不是無中生有的物權設立行為。所以民法典278只提改建、重建的意思表達;不提新建,是因為新建不是民法典278條款管理的內容。
綜上只是個人觀點,歡迎持不同觀點的網友批評指正!
民法典刪除哪些計生相關條款?
一、民法典生育政策調整
1、民法典對生育方面的最大調整,可能就是刪去了我們熟知的計劃生育,也算是一個時代的正式終結了。另外,民法典在子女家庭方面,還針對收養子女進行了更加完整的規范。
2、根據新的制度規定,收養人的條件除了無子女、有收養和撫養能力、沒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收養的疾病、年滿三十歲幾個條件外,新增加了一項“沒有對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不利的違法犯罪記錄”。
3、另外,民法典還放款了收養法中,對收養人收養子女的人數限制。和當前的生育政策相適應的情況下,原本無子女的條件,改成了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同時,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改成了無子女可以收養兩名子女。
二、民法典刪除計劃生育條例
1、最新通過的民法典,確實是刪除了計劃生育的相關政策條例,在2021年1月1日就正式生效了。其實,我們現實生活中,已經可以看出取消計劃生育的一些苗頭了。
2、早在2011年的時候,國家就調整了計劃生育的規定,開始允許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情況下,能生二胎。而到了2013年,只要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獨生子女,就能生二胎了。
3、如此慢慢發展到2016年,國家正式全面開放了二胎政策,計劃生育其實已經算是名存實亡了。而民法典的通過和執行,就是正式標志著計劃生育政策的結束。這個影響了我們一代人的政策,從此消失了。
新民法典有哪些?
民法典修改了關于民法總則,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收養法等七大法律的部分法律條文,使其更符合當代中國的民情,使法官在判決時有法可依。
請歸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法律效力的變化之處?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提及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對“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本身進行說明?!睹穹ㄍ▌t》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該規定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應為“合法行為”。換而言之,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的行為并非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使用了“民事行為”的表述。然而,到了《民法典》時代,其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該規定刪除了“合法行為”的表述,同時在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的行為中都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這表明《民法典》已經修改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作為立法概念已經成為了歷史。
之所以這樣修改,個人認為存在兩個理由:其一,“法律行為”的概念源自《德國民法典》對“合同”等行為高度抽象提煉而來,此次《民法典》回歸此概念的本來形態,可謂正本清源;其次,“民事行為”分為法律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以及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如若“民事行為”作為上位概念,會引起法律調整“戀愛行為”等法律不強制踐行其內容的民事行為的誤解。
(一)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變化
1.《民法通則》時代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2.《合同法》時代
囿于《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粗糙,過度的否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9年的在《合同法》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限縮。其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民法典》時代
為了更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法典》對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又作出了一些改變。《民法典》一共規定了7種無效情形。分別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律?
要知道民法典是一部怎樣的法律?得首先知道《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調整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典是從書籍編纂角度的命名,就是將與民事法律行為相關的各種單行法律編纂為一部典書。《民法典》由調整民事法律行為的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所有的民事法律規范組成。
《民法典》編纂、頒布生效后,原有的關于調整民事法律行為的單行民事法律規范: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單行法律全部不再適用(失效)。從這個意義上你就可以想像《民法典》是一部怎樣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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