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托運人的主要義務)
承運人和托運人有什么區別?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托運人:是指將貨物托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區別在于: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一般如運輸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運人和托運人不會是同一個人。
承運人和對于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的關系,立法中加以明確:
1.締約托運人由于與承運人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對承運人承擔全部合同責任。
2.發貨人僅對自己履行的部分負責。如發貨人負責辦理與貨運有關的手續,妥善包裝貨物并且確切描述貨物的狀況,向承運人提供與貨物有關的信息、指示或者單證,運輸危險品和活動物時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等。如果發貨人在此幾個方面違反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就要對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3.發貨人和締約托運人之間責任相同的部分,雙方應當負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
托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者類似的裝運器具。
第四十三條 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區別
承運人與托運人的區別在于,承運人就是實際運送貨物的人,托運人是委托承運人運送貨物的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托運人是指將貨物托付承運人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十一條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第四十四條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此類條款的無效,不影響該合同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其他條款的效力。將貨物的保險利益轉讓給承運人的條款或者類似條款,無效。
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是誰
托運人和承運人分別是:
托運人:
托運人又稱“貨主”。委托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貨物運輸合同及以運單形式辦理承托運輸手續的一方,對其與承運人訂立并確認的運輸合同或運單的內容負法律責任,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在辦理托運手續時,應按有關承運條件的規定,填交貨物運單。對于規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要辦理海關、檢疫、衛生、納稅等手續的貨物應附有證明文件,隨運單同時提交承運人。
承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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