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行政網(上海司法行政網上政務大廳)
上海市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律師工作的管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律師和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均適用本辦法。第二章 律師管理機構第三條 (主管部門)
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司法行政部門)是本市律師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制定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律師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授予或者取消律師資格,頒發或者收回《律師工作執照》;
(四)決定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撤銷;
(五)指導、監督上海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申請律師資格人員的審核、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撤銷的審核、違反本辦法有關活動的查處以及市司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律師管理工作。第四條 (律師協會)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師協會)依法由本市律師組成,受市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其職責是:
(一)負責律師的執業登記、注冊和律師事務所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二)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驗,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年度檢驗情況;
(三)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四)指導律師業務活動;
(五)負責律師業務培訓;
(六)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和監督檢查;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與境外民間律師團體的交流活動;
(八)負責市司法行政部門委托辦理的其他律師管理工作。第三章 律師資格第五條 (資格的授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必要的考試或者考核。
申請律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對考試合格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考試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資格的決定。決定授予律師資格的,發給律師資格證書;決定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應當書面通知參加考試的人員。
申請律師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接受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的考核。對申請律師資格考核的人員,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決定。決定授予律師資格的,發給律師資格證書;決定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應當書面通知接受考核的人員。第六條 (不授予資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律師資格:
(一)故意犯罪,曾被判處刑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未滿五年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其他依法不授予律師資格的情形。第四章 律師事務所第七條 (性質)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市律師協會的管理和監督。
律師事務所的形式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確立。第八條 (設立條件)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人員;
(五)有必要的開業經費。第九條 (申請與審批)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審核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設立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不予批準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未經批準,不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開業。第十條 (開業登記)
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接到《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之日起的十日內,到市律師協會辦理開業登記手續,并按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未辦理開業登記手續的,不得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開業。

上海12348法律咨詢熱線是24小時的嗎
法律咨詢提供24小時服務。
“12348上海法網”是上海市司法局著力打造的集線上(智能網絡)、線中(熱線電話12348)、線下(實體窗口)“三位一體”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線上服務平臺的統稱。有四大板塊:法律咨詢板塊、法治地圖板塊、普法學法板塊、法律服務板塊。
2017年,上海12348法律援助咨詢熱線升級改造為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已開通法律咨詢、行政審批辦理及司法考試咨詢、公證咨詢、獄務公開、戒毒所務公開共五項服務,其中,法律咨詢提供24小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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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上海法網,是一個以網絡服務為主、電話熱線為輔、實體窗口為支撐的“三位一體”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以及全市16個區縣的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已經全部建成;全市所有街鎮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也已實現全覆蓋。到2020年,上海市將總體形成覆蓋城鄉、功能完備、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12348上海法網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記者零距離體驗12348上海法網諸般神通
上海市司法局的機構職能
按照市政府印發的市司法局“三定規定”市司法局具有19項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
(二)指導和監督監獄管理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的工作。
(五)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區縣、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的律師工作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負責管理在滬設立的國外(境外)律師機構;審批本市在國外(境外)設立的律師機構。
(七)指導和監督全市的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八)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導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指導和監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二)負責本市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承擔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
(十四)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按規定和權限負責本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的審核、立項、轉報;監督指導監獄、勞教固定資產投資和管理工作。
(十六)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管理區縣司法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十七)承擔上海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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