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職責(社會組織監事職責)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篇1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規、規章、制度,遵守本公司制度。
二、定期檢查公司財務,了解、分析公司財務狀況,監督財務收支。
三、了解公司依法經營和執行公司章程情況,對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了解董事和經理的工作情況,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五、遇到緊急或特殊情況,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六、參加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議和公司行政重要會議。
七、經常收集和聽取股東和公司員工意見,關心、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維護公司集體利益。
八、聽取業主和被監理單位意見和建議,向董事長和經理反饋,維護公司聲譽。
九、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篇2
一、經會員大會選舉,協會設置3名監事,負責對社團運轉的監督,監事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協會重要會議應邀請監事參加,監事可列席協會各類會議,行使詢問權、批評權、建議權,對理事會決策行為和秘書處執行行為可開展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有權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優先獲得協會的服務;
三、經過監事集體決議,可對理事會和秘書處有關行為提出整改意見,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裁定申請;
四、對于協會運轉中存在的違法違規、違反章程規定的事項,可向主管部門報告。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篇3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篇4
第一條根據《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淮安分會章程》本會設立監事會。
第二條監事會由3至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條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條監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三)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審;
(五)對本會機構和會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查;
(七)對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篇5
1、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并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復審;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篇6
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
組織檢查、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組織檢查、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
有權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有權組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有權組織對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有權對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工作提出質疑;
有權組織對各部門和駐外機構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有權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有權對公司所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
負責組織完成股東大會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監事崗位的職責詳解 篇7
1、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2、監事有權對提交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3、監事有向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4、為了查詢或調查監事會的專項工作,監事有權調閱公司檔案、文件或約見公司經理人員了解情況。
5、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律、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
6、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章程、本條例和其他公司規章制度,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者其他非法報酬。
7、監事不得開展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8、監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9、監事違反本條例的非法所得歸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10、監事在執行職權時超越權限或沒有依照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
監事會的職責是怎樣的
監事會的職責具體包含: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監事是什么職位,要承擔什么責任
監事是股東之下,經理層之上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監事要承擔的責任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監事職責是什么
公司監事會職責有: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損害公司權益的,監事會依法提起訴訟;2、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3、檢查公司財務;4、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的職責有什么
監事的職責有對于公司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等。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是不能夠兼任監事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監事職責有哪些
1、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3、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4、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5、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6、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7、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8、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9、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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