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總則新增的亮點,民法典繼承篇六大亮點?
民法典總則新增的亮點,民法典繼承篇六大亮點?
繼承編六大亮點1.擴大遺產范圍《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范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范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2.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可“失而復得”《民法典》新增喪失繼承權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了寬宥制度。被繼承人已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愿意對繼承人的過錯行為予以寬恕,恢復其已喪失的繼承權,應對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3.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至侄、甥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4.增加打印、錄像遺囑新形式《民法典》增設了打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5.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6.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總則編是民法典的基礎和統領?
總則編,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也是民法典的總綱。綱舉目張。總則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各分編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制度作出具體規定。民法典內容浩繁,體系龐大,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夠統領各個民商事法律的總則。
民法典的意義和亮點?
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繼承和收養問題,涉及的財產方面的物權以及債權方面的合同問題以及侵權責任問題,都是基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四要素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要求人們不僅要有權利意識,還要有義務意識;不僅要有行為的合法性意識,還要有責任意識。如果一個人沒有民法觀念,那么,他的人格觀念、權利觀念、利益觀念、自由觀念以及責任觀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個政府沒有民法觀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難說是一個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識的培養既是全民的自覺行為,也是政府責任。
2021年民法典新增哪些內容?
新增:女婿不贍養丈母娘不犯法,小三不得分家產,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歸一方所有,不得索要彩禮和嫁妝,等等…
民法典新增條例的好處?
一、民法典新規的亮點有什么?
亮點一
明確胎兒有繼承受贈予定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目前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該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僅僅規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權。實際上,胎兒的權益不僅僅包括繼承權,還有包括接受贈與、權利維護等其他利益保護相關的民事權益。比如母親在懷孕的時候,胎兒遭受了人身傷害,此條法律賦予了胎兒在出生后提起賠償的權利。
亮點二
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為8歲
《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有代表提出,6周歲的兒童雖然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8周歲。也有代表建議維持現行10周歲不變,也有代表贊成下調為6周歲。《民法典》最終將限制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確定為8周歲。
這意味著一個年滿8周歲的孩子可以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比如打醬油、贈與東西,以及在父母離異時,自主選擇跟父親生活還是母親生活。
亮點三:成年人可協議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王佚教授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協議監護”等制度,完全是為了應對老年社會中已經出現的養老監護問題,響應的是中國步入老年社會的實際需要。
有了這條規定,意味著老年人不僅僅只能依靠子女養老送終了。按照這條法律的規定,成年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議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托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里的監護人既可以是親友,也可以社會保障機構。這樣的規定,對于無法依靠子女監護的老人和失獨老人,多了一條既合法又現實的養老途徑。
亮點四:確定了國家監護的職責
《民法典》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解讀:近年來發生的多起監護事件,促使社會呼吁應當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及時補位。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最終以撤銷父母對女兒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孩子的監護人結案。該案成為《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后的典型案例,也為推動立法作出了貢獻。
《民法典》的此條規定,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
亮點五:賦予村委會居委會法人資格
《民法典》第96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一直以來,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雖然在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地位。調研發現,現實中由于沒有民事主體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會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時無法從事一些民事行為,比如簽合同,去銀行開戶等等,阻礙履行公共管理事務。鑒于此,民法總則做出了明確,規定居委會、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居委會、村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意味著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到銀行開戶,遇上糾紛,可以獨立地起訴、應訴打官司。
亮點六:個人信息、虛擬財產等個人權益保護范圍擴大
《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規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針對當下的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現狀,難以起到真正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為此,有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難題。為此,民法總則專門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明確。
征地獲得補償的權益也是公民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發展,體現時代性,民法總則還專門規定對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等進行保護。有了此規定,意味著“QQ幣”、“網游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都將成為民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亮點七:見義勇為致受助人損害不擔民責
《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關于這一規定,出現多次修改,首次規定是“非重大過失致受助人受損的,不擔責”。此后修改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草案四審后,再修改為“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直至表決稿,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刪除了上述幾個版本的限制,直接明確為184條的內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稱,這是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亮點八:綠色環保被寫入基本原則
《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在規定民事責任承擔的179條中,再次明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恢復原狀”,并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解讀:突出生態環境保護是此次草案的亮點之一。近年來,屢現劇組損害生態環境案例,最終只能以罰款尷尬收場,破壞環境的后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有了法律的明確規定,破壞環境的主體,就不僅僅是要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還要面臨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將面臨著高額的成本,這對環境破壞者而言,將比罰款和賠償損失的處罰更為嚴重。
亮點九:一般訴訟時效由2年增至3年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其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據王佚教授介紹稱,伴隨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適當延長。民法通則在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后,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修改,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3年。
亮點十:未成年人遭性侵,18歲后還能告狀
《民法典》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解讀: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于“性”意味著什么可能還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許多未成年人懾于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聲張。等到成年后,再去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
有了這條特殊規定之后,意味著,遭性侵的未成年人,以18周歲為起算點,在18歲至21歲之間,均可向法院主張權利。如果期間有中止、中斷的情形發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有延長的情形,那么還可以比21歲的時間更長。
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有十大亮點,其中一大亮點是規定胎兒有繼承受贈與的權利。我國以前的法律認為胎兒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現在我國《民法典》將胎兒的民事權利提前至胎兒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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