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民法典(民國第一部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是如何制定的?
國民黨政府非常重視民事立法,依照“民商合一”的原則,1929年5月23日公布《中華民國民法》總則七編一百五十二條,同年10月施行,對于屬于商業行為中之行紀、倉庫、運送營業及承攬運送等項編人民法債編,其中不能合并者,分別定為各單行商事法規。債編于同年1月22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物權編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于1930年5月5日施行;親屬編、繼承編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同時施行。至此,國民黨政府的民法典算是大功告成。

憲法包括《民法》,《刑法》跟什么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介紹了國家從建立到發展的過程以及國家的一些標志,同時對公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各個行政機關進行了分工。民法是調整我國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一部法律,刑法是規定了在我國哪些事不能做,做了會受到刑事處罰的一部法律。
法律分析
憲法不包括民法或者刑法,憲法是我國所有法律中起到統綱的作用,其他一些法律的制定必須是依據憲法來制定。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石。民法是在憲法的依據下,制定的一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不包括行政機關與民事主體,所以民事主體都是自然人,或者公司。雖然自然人和公司在權利義務上會有不同,但自然人和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比如自然人與公司之間的協議,是在民法的調整下制定,哪些是應有的權利,哪些是應有的義務,民法進行了調整,同時也賦予了民事主體自由的權利。刑法主要是對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系列行為進行了禁止性的規定,如果有刑法上的行為,將會受到刑事處罰,特別是會被剝奪人身自由等權利。除了憲法,民法,刑法之外,還有很多法律,比如行政法,則是針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這些均是我國的法律分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民國民法典》歷史意義
。《中華民國民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頒布實施的民法典。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以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法制編制法為主干的六法體系的形成,標志著當時中國在西方先進法文化和移植與法律資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標志著以近代法律理論為指導、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國的成長與確立。開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強調保護社會公益
《中華民國民法》十分強調對社會公益的保護,它以社會本位主義為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將對社會公益的保護貫徹到了法典的每一個角落。
⑴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為原則。⑵對所有權進行限制⑶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⑷無過失責任的引入⑸酌情減免義務人的責任。5、強調平等原則在民法典中的應用
《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和體現出來的平等,不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雇傭人與受雇人的平等、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等、承租人與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權人與佃權人之間的平等,內容非常廣泛。同時,在重視形式平等的基礎上,更致力于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尤其體現在對弱者的特別扶助,使其在社會上與強者處于平等地位。
中國第一部民法典是什么?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典》。
哪里可以找到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典
1、對
中國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我國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詞始于1929年5月民國政府公布的民法總則。漢語中“民法”一詞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詞譯于法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的“民法”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
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規范的總稱。有市民法(是調整羅馬市民之間關系的法)和萬民法(調整羅馬市民與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之分。從市民發與萬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來源于羅馬市民法的民法應當屬于國內法范疇,而今天與羅馬萬民法相對應的應當是屬于國際法范疇的國際私法法律部門。
2、對
民法本質上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自身發展的規律,要求生命人人格平等。傳統民法的實際調整范圍,包括不平等自然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那是虛假民事關系。調整此類關系的“民法”是虛假民法。在民法的調整范圍中,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歷來占主要部分,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只占很小的部分。隨著生命人人格的逐漸解放,前者的比重不斷增加。這一比重是民法自身發展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今天,一些國家的公民的民事人格乃至政治人格已經平等,這些國家的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最終將完全成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規定。
3、對
4、對
《合同法》232條中的合理期限有明確規定嗎?
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司法解釋或者新的法律對于這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很大程度上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合理期限”,在《合同法》中前后使用共計六處之多,分別出現在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23條;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69條;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94、95條;第七章(違約責任)第110、118條。
對法律不能精確規制的合同期限,各國立法均面臨同樣的課題,表述方式也不相同?!兜聡穹ǖ洹繁硎鰹椤斑m當的期限(見第283、326條)(P57、P56),《日本民法典》表述為“相當期限”(見第524、541條)(P94、P97),我國臺灣地區表述為“相當期間”(見《中華民國民法典》第157條)(P21),我國《合同法》采用“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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