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規定了,2021年民法典有改變嗎?
民法典增加規定了,2021年民法典有改變嗎?
2021年民法典改變:有七大亮點值得關注。
物權編改動:一,所有權,二,益物權,三,擔保物權,四,關于占有。
合同編改動。一,典型合同。二,準合同
人格權編改動:一,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二:關于姓名權和名稱權。三,關于肖像權,四,名譽權和榮譽權,五,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保護
婚姻家庭編改動
繼承編改動,侵權責任篇改動,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民法典227規定?
民法典》第227條將《物權法》第26 條中的“依法”二字刪除,允許沒有法律依據的無權占有采取指示交付的方式,擴大了指示交付的適用范圍。
《民法典》第227條規定的第三人即指能夠對轉讓標的物(動產)進行物理意義上直接占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既包括根據債權關系,如租賃、借用、保管、動產質押協議而占有動產的人,又包括非基于合同等關系、不具備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占有動產的無權占有人,例如甲將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售給乙,該古董被丙盜去,甲向乙轉讓他對于丙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來代替實際交付,丙是《民法典》第227條所指的“第三人”。
2021民法典全文改變對照?
一、民法典有哪些改動?
1、新增三大抗疫規定
監護人“失聯” 民政部門兜底負責;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公用維修資金特別程序;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2、設置離婚冷靜期
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比較高。有些人結婚很盲動,上午要結婚,下午就去離婚,結婚過于沖動,離婚也過于沖動。那么,有一個冷靜期的規定,讓雙方有冷靜下來考慮的機會,重新審視一下離婚是否為真實意愿。
3、性騷擾要承擔賠償責任
性騷擾是規定在人格權編的。以性騷擾被告到法院的話,會涉及侵害人格尊嚴問題。性騷擾是個頑疾,在各個社會都有,有些還特別嚴重。一是利用從屬關系,二是違背被騷擾一方的意愿。
4、網店等虛擬財產可以繼承
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在侵權責任編,對網絡上的侵權責任也作出規定。
二、《民法典》宣告死亡的相關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法律是在不斷地變化調整當中的,主要還是因為我們國家社會生活也在不斷地變化,所以法律也是需要來做出調整,比如說新《民法典》的實施,就會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同時也有相關配套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解釋說明。
民法典增預的新解譯?
正確的說法是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可以簽訂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增加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 平等保護,任何 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變化有二。一是,本條把后一條中的“單位和個人”修改為“組織或個人”。二是,本條增加了“平等”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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