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委托監護的法條,監護制度的種類?
民法典委托監護的法條,監護制度的種類?
一、法定監護
二、遺囑監護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民法典》第29條)。
三、意定監護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民法典》第33條)。
四、約定監護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五、指定監護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民法典》第31條)。
六、委托監護
七、國家監護(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長期監護)
父母可以直接委托監護人嗎?
可以。父母是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一般父母的監護職責是不能隨便委托給其他人的,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變通考慮,只有在父母沒有監護的能力的情況之下才可以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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